會計信息可靠性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國際會計準則中對可靠性的判別標準為:“當信息沒有重要錯誤或偏向,並且能夠如實反映其擬反映或該反映的情況供使用者作依據時,信息就具備了可靠性。”“沒有重要錯誤”,指技術上的正確性;“沒有偏向”,指立場上的中立性;“如實反映”,則指結果上的真實性。
美國財務會計委員會對可靠性的定義為:“可靠性是指信息使用者可以信任所提供的信息。只有當會計信息反映了其所打算反映的內容,不偏不倚地表現了實際的經濟活動和結果,既不傾向於事先預定的結果,也不迎合某一特定利益集團的需要;能夠經得起驗證核實,才能認為是具有可靠性的。”在這個定義中,可靠性包括了三部分:反映的真實性,可驗證性和中立性。與國際會計準則中對可靠性的定義相比,這個定義強調了兩點。一是可靠的信息必須是值得信息使用者信賴的;二是可靠的信息必須是可以驗證的。
由葛家澍、餘緒纓等主編的《會計大典第一卷:會計理論》一書中對可靠性的定義為:“可靠性指財務報表所反映的信息足以信賴。具體地說,對一個理性的,對會計信息有充分理解能力的人來說,依據這些信息,能夠作出合理的決策。這樣,我們就可以認為信息是可靠的。”這個定義與前兩種定義相比,突出了兩點:一是信息是否可靠,是對於理性的、對信息有充分理解能力的人而言,而不是對所有的人;二是可靠的信息必須能使信息使用者作出合理的決策。
由此可見,應從兩方面來定義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即從信息提供者,從會計人員的角度來講,必須遵守會計法規,遵循會計核算原則,按照一定的會計核算程式和方法,儘可能提供真實、公正的會計信息;以及從信息使用者的角度來講,所提供的信息必須能使信息使用者信賴,能夠放心地用於投資、信貸等決策使用。
可靠性包括了真實性、可驗證性和中立性。真實性是可靠性的核心質量標誌,而可驗證性與中立性是可靠性的輔助質量標誌。
1.真實性
真實性是可靠性的一個內容,但並不等同於可靠性。真實性強調會計信息應與實際相符,應具有客觀性。而可靠性不但強調會計信息的客觀真實性,而且強調會計信息的主觀可信性。具有可靠性的信息必然是真實的,但僅僅具有真實性的信息不一定具有可靠性。要保證會計信息的可靠性,除了堅持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外,還必須通過堅持其他的一些會計原則來達到。這個問題在本文第三個問題將會有詳細論述。
對於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有人認為是“會計信息與客觀事實完全相符”。我認為這種理解不夠準確。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應是相對的、辯證的,會計反映不可能象攝像機一樣,將經濟活動全過程原封不動地複製下來。會計上的“真實”與現實中的“真實”是兩個相互聯繫又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前者是對後者修正後的一種結果,不可能完全相同,只能接近。
會計信息的真實性之所以具有相對性,是由以下因素所決定的:①會計核算前提的假設性。會計核算前提是在客觀基礎上的主觀假設。一般情況下,會計核算前提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但是,在實際經濟生活中,有時會出現與會計核算前提不相符合的情況。最典型的例子是關於幣值不變前提。因此,會計信息只能是相對的真實,表現為帳面數字與現實情況有一定的差異。②制度允許範圍內會計處理方法的可選擇性。由於不同的組織客觀情況的不相同,會計制度允許對於某些業務有幾種可供選擇的方法。對於特定的業務,到底選擇哪種會計處理方法,則需要會計人員的職業經驗和專業判斷,從而導致會計信息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觀性。③某些會計假設和原則的約束性。由於某些會計原則的影響,會計人員在提供會計信息時,必須進行一定的估計,從而使會計信息不一定能完全真實。如為了定期報送會計報表,滿足及時性原則的要求,對於一些期末仍然不能確定金額的事項需要先進行估計。由於是主觀人為估計,必然與實際有一定的誤差。
總而言之,真實性是會計信息的生命。會計信息只有首先保證真實,才能值得信息使用者信賴,才能具有可靠性。
2.可驗證性
可驗證性是指不同的人員通過檢查相同的證據、數據和記錄,能夠得出相同的或相近的結論。這個原則並非要求每次都得出完全相同的結果,它允許在有限的範圍記憶體在差異。
會計信息是為具有相關或對立利益關係的集團服務的。儘管這些集團都是會計信息的使用者,但會計信息卻通常是由其中的一方編製的。因此,必須採用一些措施,使不同利益集團的不同使用者均確信會計信息是值得信賴的。這個條件必須通過遵循既定的規則和慣例來滿足。會計人員按照這些規則和慣例提供信息,相關使用者也可以遵循這些規則和慣例來對會計信息的可靠性進行驗證。所以說,會計信息的可驗證性是可靠性的一個重要內容。會計信息從信息提供者的角度來看,即使具有主觀真實性,但從使用者的角度來看,不具備客觀的可驗證性,也不能認為其具有可靠性。如《增值稅法》中規定,企業即使購進應稅項目,但如果“未按規定取得專用發票”,“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也不能抵扣進項稅額。這個法律規定就說明即使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具有主觀真實性,但對於稅務機關而言不具有可驗證性,也不具有可靠性。對內部會計信息的可驗證性的要求可以比對外部會計信息的要求低一些。
對內部會計信息,主觀估計、預測等方法的使用往往是非常有用的。過分強調可驗證性,往往達不到管理的某些要求。
3.中立性
會計信息要可靠,就必須是中立的,也就是不帶偏向的。如果會計信息通過選取和列報資料去影響決策和判斷,以求達到預定的效果或結果,那它們就不是中立的。
某些會計信息即使具有了真實性和可驗證性,如果不具有中立性,仍然不值得信息使用者信賴,因為這樣的信息一般情況下,會對某些集團有利,而損害另一些集團的利益。即使實際上,僅僅是有利於某一方,但並不有損於另一方,或者,對相關利益者都沒有太大的影響,但明顯失之公允的會計信息將會降低信息使用者對提供者的信任度,進而會影響提供者的信譽。因此,在對外報送會計信息時,必須避免偏見。
1.相關性原則
美國FASB第2號財務會計概念公告對相關性所下的定義為:“信息導致差別的能力”。會計信息的相關性指的是與決策相關,是指會計信息能夠影響信息使用者的決策、能夠導致信息使用者決策的差別。國際會計準則中列示相關性的判別標準為:“當信息能夠通過幫助使用者評價過去、現在和未來事項或確認、更改他們過去的評價,從而影響到使用者的經濟決策時,信息就具有相關性。”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相關性有兩個基本質量標誌,即預測價值和反饋價值。所謂預測價值,就是指會計信息能夠幫助信息使用者評價過去、現在和未來事項並預測其發展趨勢,從而影響其基於這種評價和預測所作出的決策。所謂反饋價值,則指會計信息能對信息使用者以前的評價和預測結果予以證實或糾正,從而促使信息使用者維持或改變以前的決策。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在《會計信息的質量特征》中指出,相關性和可靠性是會計信息的兩個主要質量特征。這兩個特征是相互聯繫的,不可或缺的。具有相關性的信息不一定具有可靠性。但具有相關性是會計信息具備可靠性的前提。如果企業提供一大堆與決策不相關的會計信息,即使其是真實的,也會引起信息使用者的迷惑,從而對其他的信息產生懷疑,也降低了會計信息的可靠性。
2.全面性原則
全面性是指不論對企業有利的財務狀況,還是對企業不利的財務狀況,均應有所反映,不允許依照會計人員的主觀判斷任意取捨,從而使信息使用者對企業的財務狀況有一個全面的瞭解。
只有全面的會計信息才能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也可以說,不全面的會計信息本身也是不真實,不可靠的。遺漏會造成資料的虛假或令人誤解,從而影響信息使用者的正確決策。很多企業習慣“報喜不報憂”,對取得的成績,則大書特書,而對出現的不利情況,則含糊其辭,或乾脆不反映。這樣,給信息使用者造成企業經營狀況良好的影響,產生盲目樂觀情緒。尤其是對於上市公司,隱瞞不利信息,會使股價脫離實際。一旦被髮現,投資者損失慘重,企業也會面臨嚴重危機。
3.重要性原則
全面性原則並不意味著對於任何事項都要相同程度地反映。從成本效益的角度考慮,對會計信息全面反映的基礎上,還要貫徹重要性原則。重要性原則是指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交易或事項應當區分重要程度,採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對資產、負債、損益等有較大影響,併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作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固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式進行處理,併在會計報表中予以充分、準確的批露;對於次要的會計事項,再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至於誤導財務報表使用者作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在使用重要性原則時,最關鍵的問題是如何對交易或事項的重要性進行判斷。重要性原則中的“重要”是個相對的概念。同一個會計事項,對於較大規模的會計主體可能是不重要的,但對於較小的會計主體可能又是重要的;發生金額相同的會計事項,因其性質不同,其重要性也會有所不同。另外,還要註意,“重要”是個整體的概念,比如,某一類經濟事項其每一次發生金額較小,對企業影響不大,但積少成多,從一個會計年度來看,則會對企業有較大的影響。
重要性原則的貫徹實施,直接關係到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問題。如果企業對於重要的事項一筆代過,而對於次要的事項則詳細論述,會誤導信息使用者作出錯誤判斷。即使對於次要信息的簡化處理,也必須有兩個前提條件:①不影響會計信息的真實性;②不至於誤導信息使用者作出錯誤判斷。
4.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要使會計信息如實反應其所擬反映的交易或事項,就必鬚根據他們的實質和經濟現實,而不是僅僅根據他們的法律形式進行核算和反映。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一直是西方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一個原則。我國新頒佈的《企業會計制度》第一次把它寫進了會計準則中,但僅僅反映在總的準則中,在基本準則中沒有反應。這說明我國僅僅把這項準則作為總體指導性準則,而還沒有太多實際運用。比較典型的運用就是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上。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雖然從法律上所有權仍屬於出租人,但由於其租賃其占其使用壽命的大部分,且租賃期滿一般歸承租人所有,最主要的,租賃期間其經濟利益歸承租人所有,所以,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一般按自有固定資產核算。
遵循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才能使會計信息更符合實際,更具有真實性,也更可靠。
5.謹慎性原則
穩健性原則是指當某項經濟業務有幾種會計處理方法可供選擇時,企業應選用不虛增盈利,不導致過於樂觀的會計處理方法。例如,對資產計價,當有兩種價格可供選擇時,就應選用較低的價格入帳。如對期末存貨的計價採用“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法”,就是在資產計價上採用穩健性原則的一個例子。如果是負債,則應選用較高的價格入帳。如在債務重組中,如果因採用修改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而產生或有支出,則債務人應在債務重組日,將或有支出包含在將來應付金額中。對可能發生的收益,不進行預計。如同樣是修改債務條件的債務重組,對債權人則可能產生或有收益,但會計制度規定,在債務重組日,對發生的或有收益不進行預計,而與將來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收入”。對可能發生的損失要進行預計。這在會計處理中是運用最多的一個方面。如對應收帳款、存貨、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等於期末提取減值準備等。
按照穩健性原則進行會計處理,可使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企業的評價建立在較可觀的基礎上,從而作出正確的決策。人們一般認為這樣的信息是比較可靠的。但在實際工作中,也應防止穩健性原則的濫用。如在國有企業與外商聯營活動中,就應防止某些人為了個人私利,壓低國有資產的作價,侵害國家的利益。再比如,在對可能發生的損失進行預計的問題上,要嚴格把握尺度,防止一些企業為了少交稅,任意擴大預計的損失,造成國家稅收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