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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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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Procedure Of Bankruptcy Liquidation Of A Business Corporation)

目錄

什麼是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1]

  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是指因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債務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經法院審查受理,將債務人的財產公平分給債權人的特定的審理程式。它是一種獨立的程式制度。

  破產,通俗地說,就是企業法人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破產還債是債務人無力清償全部債務,對債務人的所有財產通盤整理清算的一種法律制度。

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的性質[2]

  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是民事訴訟法的一個構成部分。破產還債程式從性質上講,是一種既具有綜合性,又具有獨立性的特殊程式。從破產還債程式並非由具體的債權債務爭議所引起來看,具有非訟性。但是,在破產還債程式中,存在著對立的雙方當事人,且還會產生一定的爭議(比如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可以提出異議),所以又具有一些爭議的因素,同時,從破產還債程式的直接目的在於還債這個角度來看,它又可以被視為一個債務清償程式,因而具有執行性。

  但是,破產還債程式與民事強制執行程式雖然都可以使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清償,卻也有很大的不同。主要區別有:①破產程式的發生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前提,而民事強制執行程式則以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等執行根據為前提;②破產程式還需申報和確認債權,而民事強制執行的是已確定的債權;③破產程式中執行屬於一般執行,即將債務人全部財產在全體債權人中間按債權比例進行公平分配,目的在於一次性的全部解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而民事強制執行屬於個別執行,即以滿足個別債權人或幾個債權人的債權為目的的,債權一般都可以全部得到清償。

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的特點[3]

  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不同於普通民事訴訟程式,其特點是;

  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僅適用於企業法人,對其他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公民則不適用,而普通民事訴訟程式則適用於一切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公民,

  ②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因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提出申請而開始,普通民事訴訟程式因原告起訴而開始;

  ③依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目的在於清理企業法人的財產,併在多數債權人間進行分配,而依普通民事訴訟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目的在於確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並責令義務人履行義務,以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

  ④依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審理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結制,而依普通民事訴訟程式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結制。

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的適用範圍[4]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206條的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非法人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均不適用該法規定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其中,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破產還債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其他經營組織只能適用《民法通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來凋整它們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適用於具有法人資格集體企業聯營企業、私人企業以及設在中國領域內的種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等。但聯營企業中的聯營各方均為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該聯營企業的破產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目前我國的破產制度,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和《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兩個部分組成。雖然兩者適用的主體範圍不同,但關於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的基本內容是一致的,並且在一些具體規定上有互補的作用。因此,人民法院在適用民事訴訟法審理破產案件時,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的規定外,還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有關規定。

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與《民事訴訟法》的分立

  破產程式(或稱破產法)在傳統上是指破產清算程式,即當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時,法院根據債權人或債務人之申請,對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依法進行清算並按照一定的原則公平地分配給全體債權人的特定程式。但是在當代,破產程式的內涵與功能已經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它不僅包括以變價分配為目的的清算制度,而且還包括以企業再建為目標的重整及和解制度。在近現代各國的法律體系中,破產法一般被認為屬於商法的組成部分,故各國一般將其單獨立法或將其規定在商事法之中,而不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破產程式。我國於1986年12月2日通過並於1988年11月1日生效的《企業破產法(試行)》採取的也是單獨立法的方式,至於1991年《民事訴訟法》中規定有“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一章,則完全是出於權宜之計的考慮。因為,《企業破產法(試行)》在適用主體上僅限於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而不適用於其他類型的企業法人。然而,在我國的社會經濟生活中,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是大量存在的,它們在達到破產界限時同樣有必要適用破產程式進行破產還債,但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卻又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故為彌補《企業破產法(試行)》之不足,便在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中對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的破產還債程式作出了規定。可見,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設置“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之專章規定,並非是出於對立法體例之科學性的成熟考慮,而只是為了功利性地滿足現實之需。除此之外,應將“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從《民事訴訟法》中分離出去的理由還在於:其一,破產程式在程式的啟動、進行和終結等各個方面皆不同於民事訴訟程式。其二,破產法中既包含著實體規範,又包含著程式規範,是實體法規範與程式法規範的結合。其三,我國現行立法依照企業法人所有制性質的不同來規定兩種不同的破產程式制度是不科學、不合理的,故應當制定統一的破產法。

  2007年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根據這一修改決定,民事訴訟法中刪去了“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一章。

  1991年頒佈實施的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對“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作出具體規定,如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破產還債程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等。

  審議中,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1986年制定的企業破產法(試行),只適用於國有企業。為瞭解決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等非國有企業法人的破產還債程式問題,原民事訴訟法才專門規定了“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2006年頒佈的企業破產法,已經對破產還債程式作出統一規定,而且適用於全部企業,因此應將民事訴訟法這一章刪去。

參考文獻

  1. 巨集章教育考試研究院公務員考試教研組編著.公共基礎知識.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10.04
  2. 王盼主編.民事訴訟法學.鄭州大學出版社,2004年
  3. 楊榮新,宋朝武主編.新民事訴訟法知識問答.北京師範學院出版社,1991.9
  4. 張衛平主編.高等學校法學教材 民事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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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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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48.47.* 在 2014年10月6日 10:53 發表

鑒於民事訴訟法已經將這一部分刪除,建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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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铭 (討論 | 貢獻) 在 2014年10月8日 13:58 發表

210.148.47.* 在 2014年10月6日 10:53 發表

鑒於民事訴訟法已經將這一部分刪除,建議刪除本條。

謝謝指正,已經對條目進行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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