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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局部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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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產品局部欺詐[1]

  產品局部欺詐,就是指產品經營者在銷售消費者產品的整體上沒有進行欺詐,但是在產品的局部或者部分上存在欺詐行為,給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

  產品局部欺詐行為的性質,究竟是違約行為還是侵權行為,值得研究。按照欺詐的一般定義,欺詐行為應當是侵權責任。但是,《消法》和《合同法》規定的產品欺詐,並不是著眼於侵權行為,而是著眼於違約行為,因為對產品欺詐的懲罰性賠償,是就產品的價格而言,是賠償產品價格的兩倍,而不是造成損害的兩倍。價格的賠償和損失的賠償,是產品買賣關係中的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的根本區別。產品交易造成價金損害的,侵害的僅僅是合同債權,其損害是合同預期利益的損失,而不是固有利益的損失,這種行為當然是合違約行為。而在合同領域中,若要構成侵權行為,則必須具備由於合同義務的履行而造成債權人固有利益的損害,即構成加害給付責任,才能夠形成侵害債權人固有利益的產品侵權行為。既然如此,產品欺詐行為的性質是違約行為,那麼,產品局部欺詐當然也是違約行為性質,是就價金的損失構成的違約行為,而不是侵權行為。如果產品局部欺詐行為造成了受害人人身損害的後果,或者固有的財產利益的損害,則是侵權行為,但這不是本文討論的範圍。

產品局部欺詐概念的提出[1]

  在《消法》第49條中規定的產品欺詐,按照一般的理解,必須是經營者提供的產品是假冒偽劣產品,是就整個產品的欺詐,換言之,就是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產品的整體欺詐。可是,在現實中,很多情況並不是經營者在整體產品的欺詐,而是對產品的局部、部分進行欺詐。例如,在經營者故意在商品房買賣中面積縮水,那麼,它在出售的商品房的整體上並沒有進行欺詐,而僅僅在部分面積上進行了欺詐。又如,汽車銷售商出售寶馬汽車,由於運輸不慎,造成汽車的一個車門劃傷,銷售商掩蓋這一事實,將車門修理之後重新噴漆,以全價出手給消費者。車主在上車場對車進行檢驗的時候,才發現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整車進行雙倍賠償。最近一段時間連續發生的幾件案件,都由於普通型桑塔納轎車銷售狀況不好,銷售商對“普桑”進行改裝,增加豪華飾品設置,聲稱為豪華型桑塔納品牌,以高於“普桑”、低於“豪桑”的價格銷售,亦被消費者發現,請求法院按照整車價格索賠懲罰性賠償金。

  對於這種產品整體沒有欺詐但部分有欺詐行為的情況,有不同的反映:一是消費者請求雙倍賠償感到理直氣壯,理由是,既然確定了糾紛的性質是產品欺詐,那麼就應當按照《消法》的規定,予以雙倍賠償,對欺詐性的產品經營者進行法律懲罰。二是經營者感到委屈,認為一輛整車、一套商品房,都是價值較大的產品,即使是存在部分欺詐,也不是對整個產品的欺詐,而僅僅是在產品的部分進行了不實事求是的說明,例如寶馬車僅僅是對車門的部分沒有實事求是說明,而整個車就是寶馬車,沒有任何欺詐,因此認為這種行為不構成欺詐,或者即使是構成了欺詐,也不應當承擔全部的欺詐責任,如果對一輛寶馬車就因為部分瑕疵就要雙倍賠償,賠償責任過巨,“罰不當罪”。三是法官認為按照整體的產品不構成欺詐,但是就其瑕疵部分則構成欺詐,依照《消法》第49條規定予以雙倍賠償,確實“罰不當‘罪’”;但是如果就此對經營者不予追究,不僅是對消費者的權利沒有予以保護,而且也對銷售者的欺詐行為沒有予以法律製裁,使其逃避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可見,對這個問題必須予以解決。基於就上述情況進行的調查研究,我認為,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就是在《消法》和《合同法》的領域,建立產品局部欺詐的概念,並確定對產品局部欺詐行為予以相應的法律製裁措施,以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產品局部欺詐的特征 [1]

  第一,產品局部欺詐存在於消費領域的買賣合同之中。無論是產品整體欺詐還是產品局部欺詐,都發生在消費領域。對消費領域概念應當從寬理解,而不能局限於生活消費的單一領域。凡是在轉移標的物所有權買賣合同中,都可能發生產品欺詐問題。《消法》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就是為了製裁為害人民的欺詐性產品和欺詐性服務的經營者,保護人民的權利。因此,對於消費以及消費領域概念的解釋不應當從嚴,而應當從寬,從有利於保護人民權利的立場進行解釋。因而,即使是將購買的產品應用於生產領域,如果構成欺詐,也應當認定為產品欺詐,不能因為購買者不是消費者而認為不構成產品欺詐。

  第二,產品的整體不是假冒偽劣而產品的局部為假冒偽劣。構成產品局部欺詐,雙方爭議的產品在整體上並不是假冒偽劣產品,不存在產品整體的假冒偽劣,而只是在產品的局部存在假冒偽劣問題。在汽車銷售中,整車並不存在問題,但是被損壞的車門經過修理,卻冒充好車銷售;汽車經過豪華裝飾後冒充豪華型,都是產品的局部存在假冒偽劣。商品房銷售中的故意縮水,也是整體的產品假,但是在其局部存在假的問題。

  第三,產品的部分假冒偽劣不影響整體功能,但對產品的價值具有破壞力。產品局部的假冒偽劣,並沒有嚴重影響整體產品的基本功能,但是在產品的價值方面造成較為嚴重的影響,使其不能夠與沒有局部欺詐的產品的價值相等,使消費者所擁有的產品價值量受到損害,有的還會在一定的程度上造成產品使用價值的損害。

  第四,經營者對於產品的部分假冒偽劣具有欺詐的主觀心理狀態。確定產品欺詐的關鍵問題在於認定欺詐。按照欺詐的含義,欺詐行為人必然存在故意。產品欺詐,就是明知經營的產品是假冒偽劣卻仍然予以銷售,就是故意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判斷產品局部欺詐,關鍵的問題就是確定經營者對產品的局部假冒偽劣是否“明知”。明知產品局部假冒偽劣,而仍然將其銷售給消費者,就構成欺詐的故意。在現實中存在一種情況,就是產品局部存在假冒偽劣,經營者也沒有刻意隱瞞,但是也沒有說明真實情況。應當告知而未告知,也是隱瞞,也應當認定為欺詐。例如,將“普桑”進行豪華配置,銷售價也沒有達到豪華型桑塔納的價格,但是在銷售時聲稱該車是豪華型,沒有說明改變配置的實際情況,對此,經營者也是明知產品的局部假冒偽劣而未向消費者說明真實情況,構成產品局部欺詐。認定產品局部欺詐,關鍵在於確認經營者對產品的局部假冒偽劣的隱瞞。經營者儘管錶面上不是故意進行隱瞞,但是明知而不予說明,也是隱瞞,也是構成主觀上的故意。

  銷售產品的行為具備上述四個方面的特征,就構成產品局部欺詐的違約行為

產品局部欺詐的法律責任[1]

  構成產品局部欺詐,應當適用《消法》第49條規定,就局部欺詐的部分實行懲罰性賠償金。

  認為構成產品欺詐就應當就整個產品的價格進行懲罰性賠償,實行雙倍賠償的意見,是不可取的。其理由是,一方面,儘管民事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不是人身責任,不必過於拘泥,懲罰性賠償金本身就不是等價的,但即使如此,確定懲罰性賠償也必須公平,經營者僅僅是在產品的局部存在欺詐,就對整個產品進行雙倍賠償,不能體現民事責任的公平性。另一方面,對違法行為的製裁,也應當“罰當其‘罪’”,民事責任的輕重與違法行為的性質相適應,不能做到這一點,違法行為人接受“罰不當‘罪’”的法律製裁,也不會起到好的法律效果,同時還會阻止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對產品局部欺詐不能就整體的產品價格進行雙倍賠償。

  認為既然是產品的局部欺詐就不構成欺詐,因而不應當進行懲罰性賠償的意見,也是不正確的。產品局部欺詐也是欺詐,儘管局部欺詐不是整體欺詐,但是,產品局部欺詐也構成對消費者權益的損害,同時也是對市場經濟秩序的損害。對產品局部欺詐的經營者進行製裁,既是國家對交易活動的干預,以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也是對消費者的利益的調整,對消費者進行賠償就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不能因為產品局部欺詐不是對產品的全部欺詐或者整體欺詐,而放縱實施欺詐行為的經營者。

  確定產品局部欺詐的基本方法,仍然是堅持雙倍賠償制度,就欺詐的部分進行懲罰性賠償。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做法是:

  1.確定產品局部欺詐的範圍,即在產品中屬於假冒偽劣的那一部分的具體範圍。這一部分的確認標準,應當適用前述的要求,嚴格把握,這是確定產品局部欺詐的基本事實。例如,故意縮水的商品房面積究竟是多少,汽車的假冒的究竟是哪一個部件或哪一部分。

  2.確定產品局部欺詐的具體價格或者價值。在產品的假冒偽劣的那一部分確定之後,應當實事求是地計算其具體價格或者價值。在計算的時候,應當特別註意,局部和整體的關係,不能僅僅從欺詐部分的具體價格計算,而應當確定這種局部欺詐對於產品整體的價值的關係。例如寶馬汽車僅僅是車門有劃痕,併進行過重新噴漆,對這種欺詐行為,不能僅僅從其劃痕和噴漆計算其價值,而是要這種行為對於整車的價值的影響計算,這樣才是準確的。

  3.在準確的計算價格價值的基礎上,實行雙倍賠償。對此,應當註意產品局部欺詐和產品整體欺詐的區別。在產品整體欺詐,一般是在退貨的基礎上,處以價格兩倍的賠償,其實是一倍為退款,一倍為賠償。在產品局部欺詐,一般是不必退貨,那麼,在不退貨的基礎上,按照產品假冒偽劣的局部的價格,再賠償一倍的賠償金即可,而不是賠償兩倍。例如,在商品房縮水面積上計算局部欺詐的賠償金,分為兩種情況:如果不再補足縮水面積的話,那就是賠償縮水面積的兩倍價格,其中一倍為退回的房款,另一倍是賠償金;如果已經補足縮水面積,那麼則應當再賠償一倍的縮水價格即可。在汽車的局部欺詐,已經確定了局部欺詐部分的價值,只對欺詐部分的價格進行一倍的賠償,即符合了懲罰性賠償金的宗旨了。

產品部分欺詐的案例[2]

  案例:部分欺詐導致全部賠償

  2002年8月,朱敏向一汽車銷售公司下屬分公司訂購了一臺轎車,可交車前轎車與另外一車相撞。事後,分公司將修複好車門的轎車交予朱敏。兩年後,朱敏才知道,自己所購車輛曾發生過交通事故,遂以分公司有欺詐行為向四川省達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還購車款並雙倍賠償損失,及承擔其他相應損失。

  達縣人民法院審查後判決,滿足了朱敏的訴訟請求。分公司不服,向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達州中院也維持了一審判決。分公司依然不服終審判決,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要求。結果,高級法院駁回了分公司的再審申請,維持終審判決。

  該案被媒體稱為“四川省首例汽車消費雙倍賠償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法官張蜀俊回憶說,當時法律界人士對該案有很大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經營者僅僅是在產品的局部存在欺詐,判令其對整個產品進行雙倍賠償,不能體現民事責任的公平性。一些專家學者提出,應增加產品局部欺詐的概念及其懲罰性賠償金的法律責任。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經營者雖僅局部欺詐,但仍應對整個產品進行雙倍賠償。

  他告訴記者,在局部賠償與整體賠償均有一定依據的情況下,關鍵是看能否保護最大多數人的利益,有利於維護了整個社會的價值秩序和安全交易。當前在我國民事生活中侵權、欺詐等無序情況比較嚴重,如果不給予侵權者、欺詐者以切膚之痛,這些知假賣假者就敢冒天下之大不韙繼續實施欺詐行為。借鑒了美國和我國臺灣保護消費者的立法經驗,通過對經營者進行欺詐的惡意行為予以加重處罰,以達到抑制假冒偽劣商品泛濫,減少商業欺詐行為的目的。因此,法院判決,分公司承擔全賠責任。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楊立新.給法官講侵權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
  2. 法制參考,2007,第5輯.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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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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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16.17.* 在 2011年12月20日 09:06 發表

法律的一個重要目的是懲前毖後,如果有空子可鑽,成本很低,違法者當然願意先做,被髮現了,也只是付出點小代價,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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