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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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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加害給付

  加害給付是指因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有瑕疵,使債權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損害。例如,債務人交付的家畜患有傳染病,致使債權人的其他家畜受傳染而死亡;因債務人交付的家電質量不合格,致使使用人在使用過程中受到損害等。在加害給付中,債權人受到的損害,可能是財產利益,也可能是人身利益。加害給付會導致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在加害給付致債權人損害時,債權人究竟以何種根據請求債務人賠償,學者意見不一。有的學者認為,因債務人瑕疵履行,使債權人受到原債務範圍以外的損害的,僅在債務人有故意或過失的場合,才負賠償責任,因而債權人只能依侵權行為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也有學者認為,瑕疵履行行為同時具備侵權行為要件的,債權人除可依債務違反請求損害賠償外,還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債權人得選擇一種有利的根據請求賠償。還有學者認為,瑕疵履行的損害賠償,是將債權人的侵權行為責任轉換為債務違反的責任,此時,債務人的註意義務為“履行債務時應盡交易上的註意義務,以避免加害於債權人”,如果債務人的履行有瑕疵,應認為是基於履行上的過失而負賠償責任。我國多數學者認為在加害給付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受害人選擇提起侵權之訴或是違約之訴。

加害給付的特點

  1、債務人的履行行為不符合債的規定

  加害給付只能在履行有效合同的過程中發生,也就是說,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但債務人所作出的履行行為不符合合同的規定。如果合同不能成立或者應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在此情況下,只能產生不當得利的返還責任和締約失責任,而不產生加害給付責任。還應當看到,加害給付的主體只限於合同關係中的債務人,也就是說,只有當債務人實施的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履行行為造成對債權人的損害,才有可能構成加害給付。如果是合同關係以外的第三人實施一定行為,造成對債權人的損害,則不屬於加害給付。

  2、債務人的不適當履行行為造成了對債權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損害

  所謂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利益,學理上又稱為固有利益或維護利益,是指債權人享有的不受債務人和其他人侵害的現有財產和人身利益。此處所稱的現有財產是指履行標的物以外的財產,或稱為履行利益以外的財產利益。所謂履行利益以外的損失,《產品質量法》第29條稱為“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應該說後一種表述更為明確。它是指產品和勞務瑕疵以及違反附隨義務等造成債權人遭受人身傷亡和給付標的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

  3、加害給付是一種同時侵害債權人的相對權和絕對權的不法行為

  從上述分析可見,債權人享有的履行利益實際上是債權人享有的債權,而債權人事有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利益,乃是債權人享有的絕對權,這兩種權利分別受到合同法和侵權法的保護。由於加害給付的行為將同時構成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此種行為既可以是以積極的方式實施(如醫院醫生的誤診),也可以是以消極的方式實施(如故意不肯知產品不合格的危險而使買受人道受損害)。

  加害給付行為可以是因為給付的標的物因質量不合格而造成債權人固有利益的損害,同時也可以是給付行為本身不符合合同規定直接造成債權人的固有利益的損害(如因承運人的重大過失致使旅游車翻車,使旅客遭受傷害)。

加害給付的法律後果

  在加害給付時,無論債務人給債權人或是與債權人有特殊關係的第三人造成財產上或是人身上的損害的,債務人均應予以賠償。

  我國《合同法》第122條明確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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