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专业中文经管百科,由121,994位网友共同编写而成,共计435,826个条目

買辦

用手机看条目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買辦(Comprador)——雙邊貿易的中國商人

目錄

什麼是買辦

  買辦通常是指1800年-1910年,幫助歐美國家與中國進行雙邊貿易的中國商人。是一個特殊的經紀人階層,具有洋行的雇員和獨立商人的雙重身份:作為洋行雇員身份的買辦,得到外國勢力的庇護,可以不受中國法律的約束;作為獨立商人的買辦,又可以代洋行在內地買賣貨物或出面租賃房屋、購置地產等。買辦原是指明朝替宮廷或地方衙門向民間採購日常用品專設的職位。如鋪戶買辦、召商買辦。與同期的日本戰國御用商人相同,有一定的權利及義務。

  清朝末期的1800年代-1910年代,幫助歐美國家於中國進行雙邊貿易的清國商人也藉詞稱為買辦,原對應之西班牙文Comprar意譯為“購買”的意思,英文則作Comprador(江擺渡、康白度)。清代買辦分為洋行買辦、外商銀行買辦、輪船公司買辦,多以廣東和江浙出身。這類被外商雇用之商人通常外語能力強,一方面可作為歐美商人與中國商人的翻譯,也可處理歐美國家商界與中國政府之雙向溝通。除此,這類型商人還可自營商鋪,因此致富者頗眾。自清末至1949年新中國成立前,買辦階層與官僚、資本家結合在一起,形成“官僚買辦資產階級”。官僚買辦資本主義是舊中國“三座大山”之一。

買辦的發展歷史

鴉片戰爭前後的買辦

  受雇於外商並協助其在中國進行貿易活動中間人和經理人。鴉片戰爭前,在廣州經理對外貿易的公行中就已設置買辦為外商服務。當時買辦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專為外商船隻採買物料食品的商船買辦;一類是在外商商館中代外商管理總務及現金的商館買辦。買辦一職,受到封建政府的嚴格控制,中國人不得隨便充當,外商亦不能任意選雇。為打破這一限制,1844年中美《望廈條約》規定,雇覓跟隨買辦及延請通事等項,由外商與中國人自行協議,中國地方官不得干預。買辦的身分與性質從此完全聽從外商主東的決定。最初,外商進入新開口岸,大半雇佣廣州原有的買辦或由他們薦引的故舊親友 。隨著侵略勢力的擴張,寧波、湖州等地先後出現大批當地買辦。

買辦形成的行業

  19世紀60年代,通事、買辦已成為士農工商之外的另一行業。買辦與外國在華洋行之間立下保證書與合同後,即可得工資、佣金收入。鴉片戰爭後,外商放手派遣買辦攜帶巨款深入內地進行商品購銷、磋商價格、訂立交易合同、收付貨款、保證華商信用等活動。這些買辦成為洋行業務的實際經理人或外商代理人。很多洋行的在職買辦同時又是投資錢莊、販賣鴉片、經營絲茶的鉅賈。由於買辦職能的擴大及活動的增加,買辦在洋行中的地位及其雇佣關係也發生相應變化 。首先 ,在大洋行內,出現了層層相屬的各級買辦所構成的買辦間或華賬房,洋行主東只要控制總買辦便能駕馭他以下的全班人馬。

買辦的成熟階段

  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買辦要向洋行主東承擔以至保證洋行全部購銷任務的完成,從而使洋行老闆無需承擔風險就能隨心所欲地開展進出口貿易業務。其次,買辦的佣金及薪資制度也有相應變化。以經手洋行生意為主要職責的買辦,薪俸只是表明其洋行雇員身分的標誌,而佣金則成為其重要收入。有的買辦每年佣金收入不下五六千兩 。此外 ,買辦還利用職務之便,獨立經商,投機倒把,走私偷稅,敲詐勒索,由此而來的收入,幾乎沒有限度。買辦以自己雄厚的資本實力在各個通商口岸的鴉片、絲茶、洋貨、錢莊以及船運等許多領域保有龐大勢力。甚至有些地區的徵稅大權均落入買辦鉅賈手中。清代末期,甚至形成了由買辦勢力控制的,自通商口岸至內地城鎮的買辦商業高利貸剝削網。在中國社會半殖民地化過程中,買辦起著重要的作用。

買辦的職能類型[1]

  19世紀中葉以後,外國資本家在中國開設的洋行和企業逐漸增加,所以他們雇用的買辦數量也隨之增多。以外國資本家開設的不同企業類型分,當時中國的買辦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洋行買辦,主要是為外國商業性洋行的買賣活動服務的。

  (2)銀行買辦,主要是為外國銀行的存放款業務活動服務的。

  (3)輪船公司買辦,主要是為外國的內河和遠洋輪船公司招徠運輸和倉儲業務的。輪船公司的買辦又可細分為公司買辦、駐船買辦和碼頭倉庫買辦等。

  (4)保險公司買辦,主要是為外國在華保險公司招徠業務和承辦各種保險理賠事務的。

  (5)工礦企業買辦,主要是為當時的外資在華工礦企業的經營活動,特別是購銷活動服務的。

  (6)房地產公司買辦,主要是為外國房地產公司在建築和租借、買賣房屋的中介活動服務。

買辦的社會地位

  最初,外商進入新開口岸,大半雇佣廣州原有的買辦或由他們輾轉薦引的故舊親友。隨著侵略勢力的擴張,寧波﹑湖州等地先後出現大批當地買辦。至19世紀60年代,通事﹑買辦已成為士農工商之外的另一行業。

  買辦與外國在華洋行之間立下保證書與合同後,即可得工資﹑佣金收入。鴉片戰爭後不久,外商就已放手派遣買辦攜帶巨款深入內地進行商品購銷﹑磋商價格﹑訂立交易合同﹑收付貨款﹑保證華商信用等等活動。這些買辦,往往成為洋行業務的實際經理人或外商“代理人”。外商洋行主東為了充分發揮買辦的作用,也允許他們自營商業。很多洋行的在職買辦同時又是投資於錢莊﹑販賣鴉片﹑經營絲茶的鉅賈,於是買辦的獨立經營便與洋行的生意直接聯繫起來。

  為適應擴大洋行業務的需要,洋行主東還要求買辦溝通封建政權,依托地方官紳勢力。外國商人與封建官僚之間往往通過買辦建立密切聯繫,買辦人物在職能上也就與封建官僚結下了血緣關係。

參考文獻

  1. 潘君祥,顧柏榮著.買辦史話.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10.
本條目對我有幫助28
MBA智库APP

扫一扫,下载MBA智库APP

分享到:
  如果您認為本條目還有待完善,需要補充新內容或修改錯誤內容,請編輯條目投訴舉報

本条目由以下用户参与贡献

Frawewdccder,方小莉.

評論(共0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買辦"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發表評論請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有關規定。

打开APP

以上内容根据网友推荐自动排序生成

下载APP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