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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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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办(Comprador)——双边贸易的中国商人

目录

什么是买办

  买办通常是指1800年-1910年,帮助欧美国家与中国进行双边贸易的中国商人。是一个特殊的经纪人阶层,具有洋行的雇员和独立商人的双重身份:作为洋行雇员身份的买办,得到外国势力的庇护,可以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作为独立商人的买办,又可以代洋行在内地买卖货物或出面租赁房屋、购置地产等。买办原是指明朝替宫廷或地方衙门向民间采购日常用品专设的职位。如铺户买办、召商买办。与同期的日本战国御用商人相同,有一定的权利及义务。

  清朝末期的1800年代-1910年代,帮助欧美国家于中国进行双边贸易的清国商人也借词称为买办,原对应之西班牙文Comprar意译为“购买”的意思,英文则作Comprador(江摆渡、康白度)。清代买办分为洋行买办、外商银行买办、轮船公司买办,多以广东和江浙出身。这类被外商雇用之商人通常外语能力强,一方面可作为欧美商人与中国商人的翻译,也可处理欧美国家商界与中国政府之双向沟通。除此,这类型商人还可自营商铺,因此致富者颇众。自清末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买办阶层与官僚、资本家结合在一起,形成“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官僚买办资本主义是旧中国“三座大山”之一。

买办的发展历史

鸦片战争前后的买办

  受雇于外商并协助其在中国进行贸易活动中间人和经理人。鸦片战争前,在广州经理对外贸易的公行中就已设置买办为外商服务。当时买办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专为外商船只采买物料食品的商船买办;一类是在外商商馆中代外商管理总务及现金的商馆买办。买办一职,受到封建政府的严格控制,中国人不得随便充当,外商亦不能任意选雇。为打破这一限制,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规定,雇觅跟随买办及延请通事等项,由外商与中国人自行协议,中国地方官不得干预。买办的身分与性质从此完全听从外商主东的决定。最初,外商进入新开口岸,大半雇佣广州原有的买办或由他们荐引的故旧亲友 。随着侵略势力的扩张,宁波、湖州等地先后出现大批当地买办。

买办形成的行业

  19世纪60年代,通事、买办已成为士农工商之外的另一行业。买办与外国在华洋行之间立下保证书与合同后,即可得工资、佣金收入。鸦片战争后,外商放手派遣买办携带巨款深入内地进行商品购销、磋商价格、订立交易合同、收付货款、保证华商信用等活动。这些买办成为洋行业务的实际经理人或外商代理人。很多洋行的在职买办同时又是投资钱庄、贩卖鸦片、经营丝茶的巨商。由于买办职能的扩大及活动的增加,买办在洋行中的地位及其雇佣关系也发生相应变化 。首先 ,在大洋行内,出现了层层相属的各级买办所构成的买办间或华账房,洋行主东只要控制总买办便能驾驭他以下的全班人马。

买办的成熟阶段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买办要向洋行主东承担以至保证洋行全部购销任务的完成,从而使洋行老板无需承担风险就能随心所欲地开展进出口贸易业务。其次,买办的佣金及薪资制度也有相应变化。以经手洋行生意为主要职责的买办,薪俸只是表明其洋行雇员身分的标志,而佣金则成为其重要收入。有的买办每年佣金收入不下五六千两 。此外 ,买办还利用职务之便,独立经商,投机倒把,走私偷税,敲诈勒索,由此而来的收入,几乎没有限度。买办以自己雄厚的资本实力在各个通商口岸的鸦片、丝茶、洋货、钱庄以及船运等许多领域保有庞大势力。甚至有些地区的征税大权均落入买办巨商手中。清代末期,甚至形成了由买办势力控制的,自通商口岸至内地城镇的买办商业高利贷剥削网。在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过程中,买办起着重要的作用。

买办的职能类型[1]

  19世纪中叶以后,外国资本家在中国开设的洋行和企业逐渐增加,所以他们雇用的买办数量也随之增多。以外国资本家开设的不同企业类型分,当时中国的买办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洋行买办,主要是为外国商业性洋行的买卖活动服务的。

  (2)银行买办,主要是为外国银行的存放款业务活动服务的。

  (3)轮船公司买办,主要是为外国的内河和远洋轮船公司招徕运输和仓储业务的。轮船公司的买办又可细分为公司买办、驻船买办和码头仓库买办等。

  (4)保险公司买办,主要是为外国在华保险公司招徕业务和承办各种保险理赔事务的。

  (5)工矿企业买办,主要是为当时的外资在华工矿企业的经营活动,特别是购销活动服务的。

  (6)房地产公司买办,主要是为外国房地产公司在建筑和租借、买卖房屋的中介活动服务。

买办的社会地位

  最初,外商进入新开口岸,大半雇佣广州原有的买办或由他们辗转荐引的故旧亲友。随着侵略势力的扩张,宁波﹑湖州等地先后出现大批当地买办。至19世纪60年代,通事﹑买办已成为士农工商之外的另一行业。

  买办与外国在华洋行之间立下保证书与合同后,即可得工资﹑佣金收入。鸦片战争后不久,外商就已放手派遣买办携带巨款深入内地进行商品购销﹑磋商价格﹑订立交易合同﹑收付货款﹑保证华商信用等等活动。这些买办,往往成为洋行业务的实际经理人或外商“代理人”。外商洋行主东为了充分发挥买办的作用,也允许他们自营商业。很多洋行的在职买办同时又是投资于钱庄﹑贩卖鸦片﹑经营丝茶的巨商,于是买办的独立经营便与洋行的生意直接联系起来。

  为适应扩大洋行业务的需要,洋行主东还要求买办沟通封建政权,依托地方官绅势力。外国商人与封建官僚之间往往通过买办建立密切联系,买办人物在职能上也就与封建官僚结下了血缘关系。

参考文献

  1. 潘君祥,顾柏荣著.买办史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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