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什麼是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1]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凡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
個人所得稅(personal income tax)是調整徵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徵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2]
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分類[2]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1)中國公民;(2)個體工商戶;(3)在中國有所得的外籍人員(包括無國籍人員)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
需要註意的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國際慣例採用住所和時間兩個標準,把納稅人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兩類,分別承擔不同的納稅義務。
- (一)居民納稅義務人
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無限納稅義務。其所取得的應納稅所得,無論是來源於中國境內還是中國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居民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個人所得稅的居民納稅義務人包括以下兩大類:
1.在中國境內定居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僑民。但不包括雖具有中國國籍,卻沒有在中國大陸定居,而是僑居海外的華僑和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同胞。
2.從西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海外僑胞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這些人如果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的,仍應被視為全年在中國境內居住,從而判定為居民納稅義務人。
現行稅法中關於“中國境內”的概念,是指中國大陸地區,目前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
- (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納稅義務人判定標準(條件)的納稅義務人。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即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向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因此,在現實生活中,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實際上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沒有在中國境內居住,或者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外籍人員、華僑或香港、澳門、臺灣同胞。
需要註意的是,對於非居民納稅義務人,由於只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徵稅,因此判斷其所得來源地就成為確定該項所得是否應該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重要依據。所得來源地判斷既應該反映經濟活動的實質,又要遵循方便稅務機關實行有效徵管的原則,具體規定如下:
1.工資、薪金所得,以納稅人因任職、受雇、履約的所在地,作為所得來源地。
2.生產、經營所得,以生產、經營活動實現地,作為所得來源地。
3.勞務報酬所得,以納稅人實際提供勞務的地點,作為所得來源地。
4.不動產轉讓所得,以不動產坐落地作為所得來源地;動產轉讓所得,以實現轉讓的地點為所得來源地。
5.財產租賃所得,以被租賃財產的使用地作為所得來源地。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的企業、機構、組織的所在地,作為所得來源地。
自2000年1月1日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也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