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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產業分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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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產業分類法概述

  三次產業分類法是紐西蘭經濟學家費歇爾首先創立,1935年著《安全與進步的衝突》中提出對產業的劃分方法。

  英國經濟學家、統計學家克拉克費歇爾的基礎上,採用三次產業分類法對三次產業結構的變化與經濟發展的關係進行了大量的實證分析,總結出三次產業結構的變化規律及其對經濟發展的作用。

  在世界經濟發展史上,人類經濟活動的發展有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即初級階段,人類的主要活動是農業和畜牧業

  第二階段開始於英國工業革命,以機器大工業的迅速發展為標誌,紡織、鋼鐵及機器等製造業迅速崛起和發展;

  第三階段開始於20世紀初,大量的資本和勞動力流入非物質生產部門。

  費歇爾將處於第一階段的產業稱為第一產業,處於第二階段的產業稱為第二產業,處於第三階段的產業稱為第三產業。即把產業門類劃分為第一、第二和第三產業。這一產業分類方法提出後,得到廣泛的認同,並一直沿用至今。可以講,所有的傳統產業經濟理論都是建立在三次產業劃分基礎上的。因此,其理論貢獻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就像任何理論的提出都有其現實的背景,從而具有某種歷史規定性一樣,三次產業劃分的提出也不例外。這種劃分法,是以工業時代的產業經濟發展為現實背景的。當時,經濟發達的美國、英國、法國、德國還處在以工業化為主導的階段,其劃分的依據是物質生產中加工對象的差異性。也就是,第一產業的屬性是取自於自然界;第二產業是加工取自於自然的生產物;其餘的全部經濟活動統歸第三產業。

三次產業分類法的缺陷[1]

  (1)在其理論基礎方面,混淆了生產勞動與非生產勞動的界限,社會再生產過程被描述得過分籠統與簡單。

  (2)在具體劃分現實的經濟活動上,尚存在不少難以自圓其說的矛盾,如採礦業是取自於自然的產業,理應劃入第一次產業,但礦業同農、林、牧、漁、狩獵等業歸在一起,似乎又很不協調,因為它有更多的屬性,接近製造業。再如供水、供電、煤氣等類行業放在第二、第三次產業中均可說得通。

  (3)第三次產業的內容非常龐雜,其定義是,除了屬於第一、第二次產業以外的所有其餘經濟活動,均屬第三次產業之列。把性質上相距甚遠的部門行業混雜在一起,難以分析第三次產業的變化實質,尤其是科技、教育知識領域。隨著現代科技的迅猛發展,科技知識進步的作用顯得越來越重要,從而有人將其單列出來,稱之為“第四產業”或“信息產業”。

三次產業分類法的局限性

  進入80年代,信息技術及以其為核心的現代高技術群迅速壯大,人類產業活動的規模和方式有了巨大變化,三次產業分類理論的局限性日益突出,具體表現包括:

  • ①需求結構升級使產業範圍擴大,產業正涵蓋起愈加豐富的社會生活領域,包容進越來越多的形式、日益多樣的分工和專業化程度日益提高的人類經濟活動。產業活動愈來愈成為非單純的生產、生活資料和服務的供給部門,其聯接社會生活各部分以及各部分與其外部環境包括自然環境的作用不斷加強。

  • ②產業經濟分析產業政策的制訂與實施要求拓展產業分類理論。伴隨著生產力的飛躍和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社會分工的規模和深度提高,生產的社會化和經濟的一體化發展,導致生產和消費過程社會化,第三次產業長足發展,並且其中不同的部門和行業有不同的表現,不僅其他產業內部不斷有新的部門分離出來進入第三次產業,第三次產業內部也出現了分化和重組。隨著社會信息化過程的展開,第三次產業中的部分部門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的重要依托,而傳統意義上的第三次產業內部活動從數量到性質都發生重大變化,產業分類急需變革。

  • ③圍繞信息產業化浪潮展開的“第四次產業”討論和以尋求可持續發展途徑為目的而展開的“環境產業”、“資源產業”、“生態可持續工業”、“高技術產業”的討論,把一批新興產業的歸屬、地位、本質揭示問題提到產業經濟研究的熱點中來。

  • ④產業細分是制訂可持續發展的產業政策戰略規劃的需要。現有的產業分類理論,不能明確界定信息產業、環境產業等新興產業的內涵、產業的範圍和地位等,則制訂有針對性的政策扶持新興產業發展就缺乏理論依據和指導。三次產業分類理論的上述局限,導致了整個產業結構理論體系的局限,削弱了其解釋現象和指導實踐的能力,有必要加以拓展。

中國三次產業的劃分[2]

  1、第一次產業:農業,林業,蓄牧業,漁業

  2、第二次產業 :工業,建築業

  • 工業:採掘業,製造業,自來水、電力、蒸氣、煤氣的製造和供給業

  3、第三次產業:流通部門、服務部門

  由於第三產業包括的行業多、範圍廣,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第三產業劃分為兩大部分:一是流通部門,二是服務部門。具體又劃分為四個層次:

  第一層次;流通部門,包括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商業飲食業、物資供銷和倉儲業;

  第二層次:為生產和生活服務的部門,包括金融、保險業,地質普查業,房地產、公用事業,居民服務業、旅游業,咨詢信息服務業和各類技術服務業等;

  第三層次:為提高科學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質服務的部門。包括教育、文化、廣播電視事業,科學研究事業,衛生、體育和社會福利事業等。

  第四層次:為社會公共需要服務的部門,包括國家機關、政黨機關、社會團體,以及軍隊警察等。

  按照這一標準,可以對我國三次產業在GDP中所占的比重進行動態描述和國際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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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傅殷才.《新經濟知識辭庫》
  2. 王仁曾 趙彥雲.《如何計算和使用G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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