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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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改變職稱評定、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為了合理使用會計人員,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充分發揮會計人員在四化建設中的積極性和創造勝,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會計專業職務,由各單位根據會計工作需要,在規定的限額和批准的編製內設置。
第三條 會計專業職務名稱定為: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會計員。高級會計師為高級職務,會計師為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會計員為初級職務。
第四條 各級國家機關對會計專業職務實行任命制。實行任命制的部門和單位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行政領導向被任命的會計專業人員頒發任命書。
各事業單位對會計專業職務一般實行聘任制。行政領導應向受聘的會計專業人員頒發聘書,雙方簽定聘約,確定聘期,以及續聘、解聘、辭聘等事宜。
三線、邊遠地區和不具備聘任條件的事業單位可以實行任命制,但應創造條件逐步實行聘任制。
第五條 會計人員在擔任專業職務期間,按照會計專業職務的工資標準,領取相應的專業職務工資。
第六條 會計專業人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積極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
第七條 會計員的基本條件:
l.初步掌握財務會計知識和技能。
2.熟悉並能按照執行有關會計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
3.能擔負一個崗位的財務會計工作。
4.大學專科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在財務會計工作崗位上見習一年期滿。
第八條 助理會計師的基本條件:
1.掌握一般的財務會計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2.熟悉並能正確執行有關的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法規、制度。
3.能擔負一個方面或某個重要崗位的財務會計工作。
4.取得碩士學位,或取得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結業證書,具備履行助理會計師職責的能力;大學本科畢業,在財務會計工作崗位上見習一年期滿;大學專科畢業並擔任會計員職務二年以上;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並擔任會計員職務四年以上。
第九條 會計師的基本條件:
1.較系統地掌握財務會計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2.掌握並能正確貫徹執行有關的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法規、制度。
3.具有一定的財務會計工作經驗,能擔負一個單位或管理一個地區、一個部門、一個系統某個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
4.取得博士學位,並具有履行會計師職責的能力;取得碩士學位並擔任助理會計師職務二年左右;取得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結業證書,並擔任助理會計師職務二至三年;大學本科或大學專科畢業並擔任助理會計師職務四年以上。
5.掌握一門外語。
第十條 高級會計師的基本條件:
l.較系統地掌握經濟、財務會計理論和專業知識。
2.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財務會計工作經驗,能擔負一個地區、一個部門或一個系統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
3.取得博士學位,並擔任會計師職務二至三年;取得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結業證書,或大學本科畢業並擔任會計師職務五年以上。
4.較熟練地掌握一門外語。
第十一條 對各級專業職務的學歷和從事財務會計工作年限的要求,一般都應具備;但對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符合任職條件的,在確定其相應專業職務時,可以不受本條例規定的學歷和工作年限的限制。
第十二條 會計員,負責具體審核和辦理財務收支,編製記帳憑證,登記會計帳薄,編製會計報表和辦理其它會計事務。
第十三條 助理會計師,負責草擬一般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法,解釋、解答財務會計法規、制度中的一般規定;分析檢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項目的財務收支和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十四條 會計師,負責草擬比較重要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法;解釋、解答財務會計法規、制度中的重要問題;分析檢查財務收支和預算的執行情況;培養初級會計人才。
第十五條 高級會計師,負責草擬和解釋,解答在一個地區、一個部門、一個系統或在全國施行的財務會計法規、制度、辦法;組織和指導一個地區或一個部門、一個系統的經濟核算和財務會計工作;培養中級以上會計人才。
第十六條 各級會計專業職務的設置,應根據會計人員的編製定員、專業職務限額比例、所擔負的任務和會計幹部隊伍的實際情況確定,並按規定程式報經批准。
第十七條 聘任和任命會計專業職務,應由本人申請、單位推薦,經會計專業職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考核評議,確認符合相應的任職條件。
單位行政領導人應根據工作需要和規定的限額,在評審委員會確認的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中聘任或任命;未經評審委員會確認符合任職條件的,不得聘任或任命。
第十八條 各級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由具有較高的會計專業水平或擔任高一級會計專業職務、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的人員擔任。在評審委員會成員中,具有較高會計專業水平的中、青年應占一定比例。
第十九條 會計專業職務任期一般每任不超過 5 年,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聘或連任。在任期中工作成績突出者,經評審委員會評議合格,可在規定的限額內提前晉職。
第二十條 對由於專業職務名額的限制,未被聘任或任命的會計專業人員,各單位要區別情況,妥善安排。應允許和支持他們到其他單位任職,以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會計專業人員的業績考核制度,對任職會計專業人員的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成績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記入檔案,作為任職、調薪、獎懲和能否續聘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評議、聘任(任命)會計專業人員,應堅持任人唯賢的原則。各級領導要認真掌握有關政策,保護聘任(任命)單位和會計專業人員雙方的權益。對借聘任(任命)之機打擊迫害會計專業人員的領導幹部,或偽造學歷、資歷、謊報成果、騙取會計專業職務的人員,應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單位,應根據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部署,參照本條例的規定的原則,由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具體方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依據本條例的規定,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軍隊系統的會計專業職務的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部門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財政部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