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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l:著作权
著作权 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与“版权”为同一法律概念)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它与工业产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在广义上,它也包括法律赋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 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出版者对其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或版式设计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是一种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混合权利,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权。例如,作者将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时,不仅是在行使出版权,往往也是在行使发表权。...>>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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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客体是指通过作者的创作活动取得的具有一定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智力成果——作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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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意思是与著作权邻近的权利。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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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与特定的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不因人的死亡而消失,因此受到法律永久保护,没有时间的限制。发表权的保护期较为特殊,它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保护期相同。
- 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根据作品性质和著作权主体的不同,其保护期规定如下。
-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
- 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
-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 3.特殊作品的期限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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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限制是指对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的行使从法律上所给予一定约束的制度。这是狭义的著作权限制,仅是对著作权人的权能限制。而广义的著作权限制还包括对著作权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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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根本目的不在于奖励作者,而在于保障公众从作者的创作中受益。我国《著作权法》在赋予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同时,在第二章著作权部分的第四节整节规定“权利的限制”,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限制制度的主要内容。广义的著作权限制制度还应包括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等内容,我国著作权法亦有相关规定。狭义的著作权限制则仅包括对著作权内容及行使的限制。从我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节规定的内容看,我国的著作权限制制度主要包括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使用制度两种。虽然这两种制度都建立在通过均衡保护途径,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的基础上,但两者适用条件和实现方式存在差异。...>>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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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代理是开展著作权贸易的一种手段。主要是指由代理人或代理公司经著作权人授权后代理行使著作权人的部分财产权利,包括推荐作品、组织洽谈、签订合同、收取样书和版税,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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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代理机构所代理的不同利益,将各类著作权代理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代表著作权人利益,作为著作权人的代理人的组织;一类是代表作品使用者利益的组织。
- 2.一是著作权国内代理机构
- 著作权国内代理机构是指版权(著作权)国内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版权(著作权)申请、转让或其他有关涉外版权(著作权)事宜。
- 二是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
- 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是指版权(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涉外版权(著作权)申请、转让或其他有关涉外版权(著作权)事宜。...>>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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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管理就是指各种主体,为了维护著作权领域的秩序,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根据著作权管理的主体、管理的性质和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著作权的行政管理、社会管理、集体管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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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就著作权行使而发生的争执。
- 著作权纠纷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纠纷两大类。前者是指争议各方就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由谁承担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后者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的争执。...>>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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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出版商协会、英国出版商协会向版权部门投诉上海某高校非法复制教材案
- 【基本案情】
- 2006年美国出版商协会、英国出版商协会联合向版权部门投诉,称上海某高校侵权复制其会员单位麦格劳·希尔等公司出版的大学教材,接到投诉后,上海市版权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高校进行调查取证,发现被调查单位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社会福利建设理论与实践》等三种图书,每种复制数量在30本至40本之间,以每本6元至12元的复制成本价提供给学生,该高校一再申辩,称自己只是少量复制选修课程使用的外国教材,只向学生收取印制成本费,仅供本校学生学习使用,因此他们只是行使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权。上海市版权局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认定该高校的复制行为是侵权行为,并据此侵权事实,于2006年6月26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没收图书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 【案件评析】
-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深入,高等院校对各种学科专业的教材,尤其是高水平、高质量的教材有越来越大的需求,一部分学科教材尚且需要从发达国家引进。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在少数院校出现了侵权使用外国教材的现象。本案就是其中一例,对于本案例的争议焦点是高校复制外国教材,只向学生收取印制成本费,仅供本校学生学习使用,这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
-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6款的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同时根据我国加入的公约,如《伯尔尼公约》,参与国家的合法出版物在我国受保护。在本案中,当事人一再申辩,自己只是少量复制选修课程使用的外国教材,只向学生收取制作成本费,仅供本校学生使用,因此他们的复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6款虽然规定了学校可以为教学目的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对于何为“少量复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不过本案当事人整本复制外国教材且有一定的复制数量,影响了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因此,著作权行政管理组织对该高校作出了停止侵权,没收侵权图书以及罚款的决定。
- 在本案中,还有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是美国出版商协会、英国出版商协会作为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在发现上海某高校的侵权行为后并没有采用诉讼的方式来保护其会员的权利,而是通过向上海版权部门投诉的方式来获得行政救济,这不失为一个明智之举,因为本案中侵权行为人复制的教材数量较少,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有限,如果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保护权利,会造成得不偿失的后果,因为诉讼过程的时间比较长,著作权权利人还要承担大量的举证责任,这会分散权利人的大量精力。而通过向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来寻求行政救济,既快速制止了侵权行为使侵权人得到行政制裁,也避免了一场诉累。图书期刊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得不偿失的后果,因为诉讼过程的时间比较长,著作权权利人还要承担大量的举证责任,这会分散权利人的大量精力。而通过向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来寻求行政救济,既快速制止了侵权行为使侵权人得到行政制裁,也避免了一场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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