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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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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裸商

  裸商是指通过投资移民方式将资产和家庭转移出境,而本人仍在国内经商的社会现象。裸商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同时期都不同程度存在。在我国,裸商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是指中国当前占一定比例的成功商人,尤其是民营企业家通过投资或移民方式将资产或家庭转移出境,而自己本人留在国内经商,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2012年9月《经济学人》发布报告称,中国大陆超过16%的富人己移民海外或是正在办理移民手续,44%的人准备离开。其中超过85%的人准备将子女送到海外求学,1/3的人在海外拥有资产。胡润研究院联合中国银行私人银行发布的《2011中国私人财富管理白皮书》载,平均资产超过6000万元,平均年龄42岁的富豪,1/3己拥有海外资产,其余2/3的人中有近30%的人表示未来三年内有海外移民的计划

裸商的产生原因[1]

  一、现行体制的某些弊端是产生“裸商”现象的根本原因

  我国现行体制的某些弊端,其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我国政治体制存在某些严重弊端,如行政权力高度集中于地方党委,尤其高度集中于党委书记一人,这种结构的公权力体系,由于缺乏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容易造成权大于法、以权代法的现象。在多大程度上遵守宪法、法律,几乎完全取决于个人的政治素质或为政道德,一个行政区域的党委书记政治素质或为政道德较高,一般会较为民主,会比较尊重宪法、法律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反之,个人专制就会产生。

  其二,市场经济管理体制的不完善,资源配置不均衡。有些领域的行政垄断较强,如金融通信电力铁路能源等领域。民营企业本身先天不足,与国有企业相比身份地位待遇明显处于劣势。2005年鼓励民营企业的“老36条”本义是要破除行政垄断铁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铁门却又转化成弹簧门、玻璃门,于是2010年国家又制定“新36条”,用以鼓励民营与国营平等进入某些经济领域。由于“新36条”的落实仍不到位,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创业资源获得机会上仍有不公,如金融融资机会上差距太大,国有银行往往对国有企业的融资积极支持,而对民营企业的融资常设置障碍;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项目征地、土地出让金所得税减免、财政扶持等方面也存在不同待遇。民企不得不到民间寻找高利贷,造成企业发展的高风险。

  其三,政府职能转型的速度较慢以及政府政策的多变性,也对民营企业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如政府职能重管理轻服务、行政审批程序较多、政府官员的行政干预甚至以权谋私、国家行政组织惯性对于行业自治及社会自治的抑制作用、政策缺乏稳定性等。

  其四,行政本位的组织框架和制度环境,对民营企业的创新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如人治化的思维和现象容易使权利拥有者把自己的个体知识存量作为知识管理标准,往往导致权利自私和知识自负,也容易使常规型知识行政等级的管理系统中成为主流,超常型知识则被边缘化。而等级化强调自上而下的指令,强调管理的规范和稳定,对超常的知识有一种天生的厌恶和抑制,对具有超常型默示知识的新创意、新理论、新技术往往滞后。

  二、法制不健全是产生“裸商”现象的关键原因

  法律是保护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若法制不健全,则权利无保障。我国为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先后制定实施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但目前有关民营经济的法律体系仍处于不完善的状态。其主要表现有:

  其一,从立法来看,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我国现行调整企业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是按所有制投资主体组织形式、投资区域等原则制定的,在一些具体的环节中,民营企业仍然不受重视。当前确认和保护民营经济产权的法律法规不够权威和全面,且限制较多,各地出台的政策往往五花八门,且随意性很大,带有临时色彩,法律法规之间有的相互冲突,甚至出现“依法侵权”的现象。

  其二,从行政来看,保护尺度欠缺公允。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成长壮大,各种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在社会总资源有限,投资机会资本市场份额、信贷资金土地等资源不能均等分配的情况下,资源如何配置,究竟应该效率优先还是所有制性质优先,究竟应该奉行公平原则还是区别对待的原则,政府应该与民争利还是让利于民等,这类重大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往往导致虚多实少,有口号无行动,有政策无落实。

  其三,从司法来看,由于权大于法观念的不良影响,使得民营经济投资权益屡受侵害。由于社会信用缺失、民营企业地位低下、自我保护能力弱等因素,导致民营企业难以依法保护其投资权益;由于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执行不力和腐败而导致法律变味和走样;由于投资主体的地位还不平等,可能导致不公平对待,如若国有企业欠民营企业的钱,就是债务关系,若民营企业欠国有企业的钱,就可能被戴上“侵占国有资产”的帽子,甚至被视为“盗窃国有资产”。

  现有法制还不太完备,尤其是其法律地位的缺失、民营企业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切实保障民营企业主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法律不完备,从而导致民营企业的主体地位弱化,公平竞争受限,创新能力不足,财产权和人身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等不良后果。

  三、缺乏财产与人身安全是产生“裸商”现象的直接原因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人的本性,追逐利润资本的天性,在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不利影响时,移民海外就成为一种本能选择。

  其一,从中国体制转型的现状看,部分在新旧体制转换之间投机取巧的不法富人,其财富的积累,不是或较少是通过合法途径完成的,因为财富的原罪转移自己的资产,对法律的秋后算账的担心,对自身权利在现有体制框架内的保护和实现程度的担忧,有历史的渊源和现实的动机

  其二,从观念上来看,对私有财产缺乏平等保护意识。当前社会不少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私营经济根深蒂固的“傲慢与偏见”,甚至是仇视心态,导致很多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制度设计存在先天性缺陷。尽管我国宪法和物权法有保护私人财产权的规定,但现实中剥夺私人投资财产所有权的现象却时有发生,缺乏对私有财产应有的敬畏和尊重。

  其三,国内投资不确定性及资本的逐利性也是民营企业资产外流的动因。由于欧美债务危机对民营企业的影响、产业升级转型的变革及国内法制的不健全等原因,民营企业家产生投资迷茫。2013年5月,招商银行贝恩管理咨询公司联合发布的《2013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指出,2012年中国个人总体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80万亿元,可投资资产规模超过1000万元的高净值人士超过70万人,超过30%的高净值人士持有境外投资,未来预计进行跨境多样化资产配置的高净值人数会进一步增加,也导致民营企业资产外流。

  其四,方便子女教育、保障财富安全和追求新的生活方式是富人选择移民的最重要原因。给子女移入国较好的、较公平的教育,是父母的责任理想。中国社会对财富“原罪”的追问以及不时引发的“仇富”心态也常让他们感到不安。很多富豪移民,他们更多的考虑是一种生活方式的转变,更加追求生活质量,如优美的环境,简单的人际关系,缓慢的生活节奏等。

参考文献

  1. 李国际,骆碧云,方弟州.“裸商”现象的原因探析[N].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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