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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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审计工作体系[1]
审计工作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在实际审计工作中的相互联系。
审计工作体系的分类[2]
审计工作体系按审计工作任务不同,可分为审计业务工作体系和审计管理工作体系。
(一)审计业务工作体系是指由若干审计业务工作要素相互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审计业务工作要素有不同的划分,从而使审计业务工作体系的构成要素有所不同。审计业务工作体系按审计主体的性质划分,是由国家审计、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等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审计业务工作体系按审计的内容划分,是由财政财务审计(包括税务审计)、管理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等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审计业务工作体系按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划分,是由政府审计和企业审计等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此外,审计业务工作体系的要素还有:按执行审计机构可将审计划分为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按被审计资料涉及的范围可将审计划分为全部审计和局部审计;按被审计项目涉及的范围可将审计划分为综合审计和专题审计;按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可将审计划分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按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期可将审计划分为期中审计和期末审计;按审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可将审计划分为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按审计是否为初次实施可将审计划分为初次审计、继续审计和后续审计;按执行审计的地点可将审计分为就地审计和报送审计;按是否事先通知被审计单位可将审计分为预告审计和突击审计;按审计的组织方式可将审计划分为授权审计、委托审计和联合审计;按审计的法律义务可将审计划分为法定审计和自愿审计等。在审计业务工作体系中,各种构成要素可以相应建立相对独立的体系。如审计业务工作体系中的国家审计、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等构成要素,可以相应地建立国家审计体系、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体系和内部审计体系等。
(二)审计管理工作体系是指由于若干审计管理工作要素相互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为了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组织、计划、指导和监督,完成审计工作的任务,建立正常的审计工作秩序,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需要建立一套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管理。它包括计划管理、质量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科研管理、培训管理和人事管理等管理制度。因而,审计管理工作体系是由计划管理、质量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科研管理、培训管理和人事管理等管理工作要素相互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在审计管理工作体系中,为完善各种管理工作,还可以相应建立相对独立的管理工作体系,如审计计划工作体系、审计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和审计档案管理体系等。
审计工作体系的特点[3]
1.审计工作体系的系统性
审计工作体系的系统性,在纵向上说,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应当保持业务上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使有关审计业务的方针、政策、法规等能够贯彻执行。从横向上说,则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各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应保持业务上的指导和间接管理关系。这样,可使全国的审计工作,步调一致,形成合力,使审计监督在全国经济监督体系中,成为一个完整有力的子系统。
2.审计工作体系的全面性
我国是以全民所有制经济成份为主导,同时存在集体所有制、独资所有制、私营经济和中外合资、各种经济成份联营等多种经济成份的国家。对于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都要实行审计监督。同有经济成份,由国家审计进行外部审计;其他经济成份,由社会审计进行外部审计。而各种经济成份均有内部审计。以上审计部由国家审计进行组织、指导和管理。这样,各种经济成份,都有审计监督加以覆盖,成为一个对国民经济进行全面审计的系统。
3.审计工作体系的协作性
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在审计内容上,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分工协作,各有侧重,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实行比较彻底有效的审计,有力督促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审计机关,主要对国有制经济和有国家投资的单位,实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对各种经济成份的本部门本单位,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并以效益性审计为重点。社会审计组织。可以接受委托,宅要对全民所有制经济形式以外的其他经济成份实施外部审计,特别是对社会起到证明作用的审计。国家审计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结合内部审计和委托社会审计,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审计进行向外界证明的财务审计,以补充仅能对内证明的局限性。这样,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可从审计内容上互相协作,充分发挥审计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我国审计工作体系的系统性、全面性、协作性,在现行审计条例及今后公布的审计法中均有所体现,这是参照国际审计理论和总结我国审计经验富有成效的特点。
审计工作体系比较[4]
审计工作体系是从审计工作模式角度对审计体系所作的行为学性质的认识。审计实务的技术性特征使审计工作体系随着审计方式的变革而发生变化。审计方式包含着审计方法,审计方法也可称为审计技术。它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为获取审计证据所采用的各种手段的总称,也是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发生联系的媒介。审计方式是审计人员总结长期审计实践经验而获取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它是划分不同审计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同时,它的演进也是审计工作体系不断变革的标志。
按审计范围的不同,审计方式可以划分为详细审计和抽样审计两大类。按审计工作体系变革特征,审计方式可分为详细审计、抽样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三种方式。这三种工作方式在各自适应的环境下生存,形成了审计工作体系的三种分支,这就是中外审计工作体系的共性所在。但是,这三种工作方式在不同国家主辅地位的不同,便构成了中外审计工作体系比较研究的内容。
(一)审计工作体系比较的基础性分析
详细审计、抽样审计与制度基础审计构成了中外审计工作体系比较研究的基础。
1.详细审计
详细审计又称完全审计或全部审计。它产生于19世纪中叶的英国,因此又称为英国式审计。详细审计是详细审查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所有会计事项,检验有关凭证、账簿和报表,确认是否存在错误和弊端的审计。早期的详细审计,主要特点是检验和查证付款凭单。随着会计学的发展,在审查凭单之外加上全面检验会计金额和过账事项,再加上核对试算表。详细审计产生的社会背景是企业规模较小,经济业务和会计记录相对简单,数量不多,而且审计是以查错纠弊为主要目的。这种审计方式的主要优点是审计风险小,但缺点是审计成本较高,因为审计师要重复客户会计人员工作,耗费过多审计人力、时间和费用。
2.抽样审计
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生产规模扩大,经营活动日趋复杂,企业的经济业务和会计记录成倍地增长,无论从审计费用开支,还是从审计所要办理的程序来看,无法继续运用详细审计。本世纪初,审计从英国向美国的传播过程,也就是审计方式从详细审计向抽样审计转变的过程。所谓抽样审计,是指从被审计单位的全部事项即总体中,有选择地抽取一部分样本,再根据这些样本的审查结果,来推断总体的某些特征。它的发展经历了任意抽样、判断抽样和统计抽样,从简单到复杂的三个阶段。
任意抽样是指审计人员在总体中随意地抽取样本,并以此推断全部审计事项的一种抽样审计法。其特点是抽取样本的范围、程序和数量均无一定规律可循,只是为了减少审计工作量,但与详细审计相比,无疑是审计方式的一大进步。它在一定程度上使审计人员从单调而繁重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在更大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但是这种审计方式的缺点是抽取样本时没有考虑合适的样本容量和样本的代表性,所以审计风险较大,得出的审计结论往往缺乏正确性和科学性。
判断抽样是依据审计人员的职业经验和判断能力,有针对性地抽取某些样本进行审查的一种抽样审计方式。其特点是对可能出现差错或舞弊行为的薄弱环节多抽取样本,进行重点检查,对一般环节只抽取少量样本进行检查。这种方法的主要优点是使用灵活、简单、针对性强,但它的有效性受审计人员的素质和经验影响较大,主观随意性大,且不能量化审计误差,只能对审计风险进行粗略的估计。
60年代以后,基于概率统计原理的统计抽样应运而生。这种抽样审计方法的特点是严格按照概率或统计理论来确定抽查样本的数量与构成分布,从而计算和控制样本的误差,以适当的抽样检查结果推断总体特征。这种方法要求总体具有同质性,且审计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数学知识。因而,在实际运用中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3.制度基础审计
制度基础审计又称系统基础审计,是抽样审计的发展形式。它以测试内部控制制度为抽样审计提供行为导向及审查重点,并实施制度的改进。这种审计方式的出现与审计目标的改变有很大的关系。本世纪40年代以前,审计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强调发现记账差错和揭发舞弊行为。40年代以后,审计目标改变了查错防弊的传统观念,主要验证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公允地反映了被审组织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也将注意力越来越多地转向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面。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对组织的内部控制系统,进行全面的了解。以制度为基础的审计方式改变了传统的对于经济业务结果进行详细检查的做法,而是强调对于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价。如果评价的结果证明内部控制制度值得信赖,那么,在实质性测试阶段只抽取少量样本便可以得出审计结论。如果评价结果认为内部控制制度不可靠,那么就应根据内部控制的具体情况,相应地扩大审计范围。
制度基础审计的重点,是在系统内各个控制环节的审查上,目的在于发现控制系统中的薄弱环节,找出问题发生的根源,然后针对这些环节扩大检查范围。由于着眼于整个系统的总体情况进行分析,这种审计方式容易发现程序上的错误或工作步骤不合理的现象,审计人员可以就如何进一步提高经营效率向组织管理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这样,审计与企业的经营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已成为审计人员和内部管理人员的共同目标。
(二)西方国家的审计工作体系
在西方发达国家,如英、美、加拿大等国,详细审计、抽样审计与制度基础审计,是三种在不同历史时期占据统治地位的审计形式。作为审计工作方式,它们形成了动态的演变过程,构成了西方的审计工作体系。
详细审计以19世纪中后期的英国为代表,以查错防弊为主要目的,以审查所有的经济业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为特征。20世纪早期的美国,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时随着工作的发展,股份公司的规模不断发展和壮大,审计目标开始发生转移。随着美国《证券交易法》的实施,“重要性”这一概念就逐渐在审计人员头脑中形成。因为,《证券交易法》要求财务报表中,不应有不真实的事项,或隐瞒任何重要事项。这样,详细审计的地位开始下降,开始了美式抽样审计占据统治地位的历史时期。究其原因,详细审计借以生存的社会基础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业主权益观念已被事业观念所取代,普遍的小生产被现代工业所淹没,落后的商品经济被发达的投资信用市场所改变。在现代西方审计中,抽样审计得到了国际上普遍的承认和采用。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说明书”中就明确指出在审计中应采用抽样方法,指出通过抽样检查可以提供足够的审计证据资料。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利马宣言——审计规则指南》中,也明确指出各国国家审计组织一般应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对于三种抽样方法,一般认为统计抽样优于判断抽样。但是,在实际中,两种方法只要运用得当,都可以提供充足的证据资料。从目前西方的审计实务来看,大的方面用判断抽样,具体方面用统计抽样,一般能收到较好的审计效果。任意抽样法已很少使用。
产生于本世纪40年代的制度基础审计方式,在英美等主要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是现代审计工作体系发展与成熟的重要标志。目前以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的审计已经成为世界审计实践与理论的基础内容,西方所有的审计学教材,几乎均采取以制度基础审计为主的方法进行论述。但是,西方审计学界也认为制度基础审计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能采用的,它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它主要取决于以下条件:
(1)经济业务的数量。如果一个企业经济业务繁多,则应采用制度基础审计,如果一个企业的经济业务数量不多,且金额较大、则应直接采用详细审计,以取得正确的结论。
(2)现有制度的设置及执行情况。如果被审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于这样的单位不能依靠不健全的制度来进行制度基础审计。如果被审单位在书面上有健全的制度,但是在主要制度上失去控制或者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许多差错,则说明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状况不佳,内控制度不值得信赖,不宜采用制度基础审计。
(3)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如果被审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已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做了大量测试工作,则外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制度基础审计。
西方国家现代审计工作体系中,详细审计、抽样审计与制度基础审计并存,有时发生交融;其中制度基础审计占统治地位。三种工作方式在各自适应的环境下生存,具有独立的审计程序与策略,形成审计工作体系的三个分支。从长远看,包括抽样审计特点的制度基础审计可能取代前者与详细审计组成新的二元结构的体系。
(三)我国的审计工作体系
改革开放后我国恢复了审计制度和审计工作。十几年来,我国的审计工作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就发展速度而言,中国审计远远超过了西方审计。就现有水平而言,中国的审计方法技术与西方先进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电算化审计等先进方法和技术,目前国内运用不多。我国现行审计工作体系可以用一句话概括:虽然详细审计、抽样审计、制度基础审计在社会大范围内同时存在,但现实中绝大多数审计采用抽样审计,并且多数为判断抽样。详细审计同西方国家一样也处于明显的辅助地位,一般适用于被审计单位业务量较小或针对有关贪污或舞弊行为而进行的审计。在我国企业管理工作日益受到重视,内部控制制度日益健全,审计人员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有效程度相应采用了不同广度深度的抽样审计。1995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起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时,曾将“抽样审计”列为具体审计准则之一。实际工作中,判断抽样当前占统治地位,这与我国当前社会经济体制发展阶段的初级性和我国当前审计人员素质密切相关。
有些企业内部,为了保护本单位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会计及其他数据的正确可靠,保证国家财经纪律和本单位所定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利用本单位内部因分工而产生的相互制约关系,形成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程序,并予以规范化、系统化,形成一个严密的内部控制系统。在这种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的企业,审计人员着重剖析系统内各个控制环节,分析产生最后结果的全部过程各个步骤之间的关系,研究它是否具备足够的控制力,评价其是否充分发挥作用,从而发现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环节,找出问题发生的根源,然后针对这些薄弱环节扩大检查范围,最后做出审计结论。这种先进的审计方式只是在少数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的企业有所使用,一般企业都没有对内部控制系统给予足够的重视。从长远发展来看,制度基础审计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