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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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Audi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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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调整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上的审计法是指各种审计法律规范的总和,从性质上看,既包括国家审计法,也包括内部审计法和社会审计法;从法律形式的效力层次上看,既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审计法律,也包括国国务院制定的审计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审计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审计行政规章等。
狭义上的审计法专指国家审计法律,即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廉洁奉公原则和保守秘密原则。
审计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发经济健康发展。”
这一立法目的包括了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体现了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强化审计监督的要求;
二是体现了审计监督在国家财政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是体现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发挥审计机关在促进廉政建设中的很需要作用的精神。
关于审计法的立法依据。审计法是国家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一样,应当以宪法作为立法依据。宪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对审计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审计机关的设置和领导体制,审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我国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框架。审计法主要以宪法上述规定为立法依据,是对宪法关于审计监督规定的具体化。
我国审计法制包括三个方面:国家审计法律制度、内部审计法律制度和社会审计法律制度。
这三种审计法律制度都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相互依赖、紧密联系。但这三种法律制度在性质和内容上存在着本质差别。
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是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以及代表国家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而形成的法律制度。
内部审计法律制度是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而形成的法律制度。内部审计主要是为本单位的内部监督管理服务的。
社会审计法律制度是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审计查证和其他咨询服务而形成的法律制度。社会审计主要是为委托人和其他社会公众服务的。
审计法的渊源[1]
审计法的渊源,又称审计法的法源,是指审计法来源于哪些并由哪些不同效力等级的法所组成。审计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审计法律形式上的来源。
我国审计监督的性质决定了审计计工作必须涉及到国家财政、财务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对每一类的财政、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是不同的。这就要求国家不仅要制定审计基本法律,而且对更多、更具体的审计监督关系,还需要通过制定其他各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调整。审计监督的综合性和审计工作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行为不仅要遵守宪法、审计基本法和审计方面的法规、规章,而且还要遵守与审计有关的财政经济法律、法规。我国审计法的渊源是广泛的,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础,以审计法为核心,由法律、法规、规章组成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
我国审计法的渊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中与审计有直接关系的规定共有七条。这些条款对审计机关的设置、性质、地位和领导关系,审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审计长的地位和任免等作了明确规定。宪法的这些规定是审计法的根本法源。
(二)审计法以及与审计有关的其他法律。这里所说的审计法是狭义上的审计法,是指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这部审计法对我国审计监督制度的内容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是我国审计工作的基本法。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许多法律中,对与审计监督有关的问题作了规定,如预算法、会计法、企业法等,这些法律也是审计法的渊源。
(三)有关审计方面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解决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在审计监督方面,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是审计工作的基本行政法规,为做好审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其中《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在审计法正式实施后,依然是审计机关行使审计职权的重要法规依据。另外,国务院颁布的其他行政法规中,有关审计方面的规定也很多,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等。国务院的这些行政法规是审计法的重要渊源。
(四)有关审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权力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颁布的在本地区适用的有关审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审计法的渊源。另外,民族自治地区权力机关制定的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审计法的渊源。
(五)有关审计方面的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行政规章两种。有关审计方面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主要是由审计署制定颁发的业务规章,也包括审计署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行政规章和其他部门自行发布的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行政规章。有关审计方面的地方政府行政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导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审计工作的情况制定的在本地区适用的行政规章。这两种有关审计方面的行政规章也是审计法的渊源。
(六) 对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解释。按照国家关于解释工作的规定,进行法律解释要与解释机关的权限相适应,并与已有的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这些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其中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法律解释应视为审计法的渊源。
(七)国际条约或协定。我国审计机关加入了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 和亚洲地区组织。在对外交往中,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或多边协定;在外资运用审计中,也与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签订了双边协议。我国签订或加入的有关审计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也应作为我国审计法的渊源。
制定审计法的指导思想[2]
(一)遵循宪法关于审计监督的规定。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法遵循宪法上述规定的精神,对审计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二)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随着财税、金融、投资、外贸、企业等方面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央、地方、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重大调整,这就更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健全经济监督机制,保障改革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审计机关是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在国家财政经济运行中起着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所不能替代的监督作用。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发展,越需要强化审计监督。
(三)总结我国审计工作实践经验并借鉴外国审计法律制度的有益内容。审计工作开展以来,经过不断探索、实践和总结,积累了经验,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审计工作制度和方法,这是审计法形成的重要基础。同时,在制定审计法过程中,研究了30多个国家的审计法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中借鉴和吸收了有益的内容。
制定审计法的重要意义[2]
(一)审计法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对审计监督的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的具体规定,这对强化审计监督,为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审计法充分总结了我国十一年来审计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审计条例实施以来逐渐形成的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办法,以国家法律予以确认,保障了审计监督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
(三)审计法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健全宏观经济调控体系的需要。审计法强化了对国家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同时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国家事业组织、国家建设项目以及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款、贷款项目资金等的审计,都作了明确规定,与以往的一些审计内容和做法相比,许多方面有了创新和突破。这样,为审计机关在新形势下加强审计监督工作,进一步发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的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审计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部法律把审计监督活动进一步纳入了法制运行轨道,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审计监督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使被审计单位明确了自身在审计监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同时还对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审计工作,作出了法律规定。这对我国审计事业的发展,将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五)审计法按照宪法规定的原则,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审计监督制度,构造了法律框架。审计法对国家审计作了全面规定,同时,赋予了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的重要职责,进一步确立了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走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审计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日趋成熟和完美,是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