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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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是指公民凭真实身份参与社会活动的制度,核心是公民应以法定证件证明自己的身份,才能参与一定的社会活动,否则便会受到限制。
实名制的产生最初是因为网瘾低龄化而开始试水,而如今随着网络化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虚拟身份的交易日益重要而已经成为一项趋势,其很大程度上带来了安全保障,但另一方面其对个人隐私可能的侵犯也需要人们去探索研究。
- 1.微博实名制
北京市2011年12月推出《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提出,“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微博用户在注册时必须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但用户昵称可自愿选择。新浪、搜狐、网易等各大网站微博都将在2012年3月16日全部实行实名制,采取的都是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方式。在7日召开的贯彻《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座谈会上,北京市网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3月16日将成为北京微博老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的时间节点,之后未进行实名认证的微博老用户,将不能发言、转发,只能浏览。
- 2.火车票实名制
推行火车票实名制是一项社会化铁路客运制度的变革,涉及的问题比较繁杂,可以考虑分步骤地进行,比如可以对卧铺票试行实名制,也可以选择那些客流高度密集的列车试行实名制,还可以在春运期间试行实名制等。与此同时,要积极广泛地运用现代信息与网络技术,确保火车票实名制拥有相当的科技含量,从而提高中国铁路客运服务的信息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推行火车票实名制,还需要修改《铁路法》等法规,增加有关火车票实名制和旅客个人信息保密的内容与条款。只有这样,火车票实名制才能依法实施。
- 3.网吧实名制
根据国家最新规定:凡进入网吧从事上网的消费者均须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经网吧管理人员审验后方可上机;无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一律不予接纳;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以外时间不得进入网吧,允许时间内进入除履行登记手续外,网吧实名制每次上网在线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所有网吧不得通宵经营。
网吧实名制管理由全典公司首先提出,不同于3721的网络实名,也不同于目前沸沸扬扬的上网实名,网吧实名制管理制度是在上网登记管理的管理现状上,依托于IC卡管理模式,借助功能强大的管理软件,有效沟通公安监控与网吧经营之间的实时联系,让登记资料处于最有效的监控状态,便于非法访问者的追查以及青少年上网的控制的一种网吧管理模式,是公安局监控中心与网吧经营管理之间的最佳平衡点。
网民在网吧上网时登记姓名和身份证号,积极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核查、控制网上聊天内容,防止少数网民离奇古怪的恶作剧,以及侦破和打击黑客在网上的犯罪活动。
二是拒绝中小学生入网吧。未成年的孩子处于读书学习的关键时期,长期迷恋浸泡在网中,会分散注意力,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前网吧登记的弊病及解决办法
对网吧老板来说,没有意识到登记的重要性,规定就往往只能流于形式而失去其初衷。登记对网吧老板来说只是应付国家检查的工具,对顾客来说只是交钱上网的另外多余的一道手续而已。 解决办法:采用科学的身份证登记形式的实名制网吧管理系统,将顾客登记资料写入系统中,和访问IP记录一起发送到公安局监控中心,如果有非法网站访问记录,公安机关能根据同时发送的顾客资料即刻追查,这才是登记的真正意义之所在。对于网吧老板来说,网吧经营减少麻烦,而对顾客来说,一个有舒适环境,同时公安机关追查工作更有方向性,科学管理手段的网吧是值得信赖的。
- 4.手机实名制
大多数手机犯罪使用的都是非实名的预付费手机。目前短信息服务投诉是电信服务投诉中最多的业务,投诉的主要内容是垃圾短信和服务提供者不规范经营。实行手机实名制,旨在遏制违法短信、诈骗短信、色情短信等垃圾短信,规范经营,减少通过手机短信进行违规、违法行为。移动通信运营商在办理申请者(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用户)手机入网手续时,对用户的相关身份证件进行审查。申请者为个人用户的,应当出示有关个人身份证件;申请人为单位的,移动通信运营商应当登记其名称、地址和联系人等事项。另外,在办理完入网手续后,移动通信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电话业务收费单据。在为短信息服务业务提供者代收信息费时,应同时向用户提供短信息服务业务提供者的名称、代码和代收金额,并注明“代收费”字样。
推行“手机实名制”后,在短信息的传播过程中,可以保证各个使用环节能够辨别用户身份,使信息发布者、传播者、使用者与最终用户能够获得真实的身份验证,从而达到有效划分信息内容权责的目标。手机实名制实施的困难手机实名制的管理规定已制定完毕,正式推广将在《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实施后展开,而《规定》目前正在最后的报批阶段中。手机实名制的实施主要包括:一是《规定》正式实施后,对所有新的手机用户实行实名登记,二是对2.6亿未登记和登记信息不全的用户进行补登记。
- 5.相亲实名制
相亲实名制是一种新型的相亲模式,参与相亲的每一个单身都需要经过一对一的身份审核,确保身份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我国首家实名制相亲平台于2011年5月开通。该平台的最大特点是采用实名制认证身份,所有参与相亲的认证会员都必须通过全国公民身份核查系统严格核实身份信息,个人形象照也必须由认证中心和本人视频连线面对面核实确认。确保三要素——认证会员、身份证、个人形象照的完全真实一致,从而避免双方在相亲过程中心怀疑虑的尴尬状况,同时也对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住址等隐私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 6.书号实名制
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出版单位在图书出版活动中按书稿实名申领书号,一书一号”的制度。该制度目前正在试行阶段。目的在于控制“买卖书号”,促进出版改革。
首先,实名制政策颁行的程序具有不稳定性,不如法律制度复杂与严谨,从而使政策及时应对和解决当下社会所发生的各种急需解决的矛盾冲突;
其次,从调整范围来看,政策比法律制度调整的社会关系更为广泛,政策可以对那些尚未达到法律层面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
第三,政策的灵活多变性可以补充法律治理的不足,对于那些处于变化中或新的社会关系,由政策进行调整比起制定法律规范更为方便、经济、可行。
实名制的优化策略[1]
- (一)确定实名制政策的实施边界
由于自由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是公民基本的权利,因此对民众自由权、隐私权的限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第一,对公民自由权、隐私权的限制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有正当的法律依据,不能通过行政规章甚至是红头文件等规范性文件随意限制。即便法律、行政法规基于公共利益而对公民人身权利设置限制,也必须有明确充分的理由,并予以论证公示,且不得违反宪法中对人身权保护的基本精神。
第二,对公民自由权、隐私权的限制措施必须合理,遵循比例原则。犯比例原则作为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一项重要公法原则,要求对私权行使的限制须有助于达到立法目的,即妥当性原则;在所有能够达成立法目的的手段中,须选择最少侵害的方法,即尽可能最小侵害原则;对私权行使的限制和公共利益之间,应有合理的比例,不得过度,即均衡原则,应依利益衡量方式加以认定。对公民自由权、隐私权的限制须基于防止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有助于公共福社。如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此种限制即为“L匕例原则”。
我国现行的各种各样的实名制政策,在透过“合法原则”、“比例原则”审视下,某些实名制政策的实施己经偏离了正确的轨道。
- (二)避免实名制政策的泛化
实名制政策对私人领域的介入应当有理有度,无限度扩大实名制政策的适用范围,将导致实名制政策的泛化。例如,目前社会上广受垢病的“菜刀实名制”和“避孕药实名制”等,笔者认为,强制要求民众在购买上述物品时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曝光其私生活,构成了对私人自由的不当干涉,而且,民众购买菜刀后的最终用途,也非实名制政策所能控制的范畴。
公共管理措施的选择,不应当仅仅为管理部门提供一个单纯的管理工具,更应成为旨在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保护性制度安排。制定与推行实名制政策的价值目标并非仅仅成为管理部门提高管理效率的手段,更承载了实现普遍的公共利益的任务,在这些普遍的公共利益中,民众的私权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因此,实行实名制政策不仅要求有关部门在宏观层面上对整个公共秩序肩负起更全面的保障责任,而且要求其在微观层面对个人的信息安全以及基于此的人身权益,履行和提供更深入细致的保护义务。.实名制政策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私权人的权益,如果实名制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私权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
人们的选择总是很糟糕,与其让政策制定者图解模糊的现实,制订出糟糕的计划,还不如让现存的分配方法自我发展,反倒能更好地体现出各种竞争性结果的复杂性。.据此,实名制政策的制定和推行需要慎重,在制度的运行条件尚未成熟之前,盲目出台各种实名制政策不但不能起到规范行为、加强管理的目的,反而会对私权领域造成不应有的干涉或负面影响。实名制政策的制定需要理性而不应泛化,公权力应当学会在应该停止的地方停下脚步,这本身也是对民众自由权最起码的尊重和保护。
- (三)明确实名制政策的法源
公权力的每一次前进,意味着私权的步步退缩,行政管理的便利往往以对私权的限制为代价,如果摘下束缚在公权力之上的法律的镣铐,公权力就会像猛兽一样将私权吞噬。因此,在允许公权力介入私人领域之前,应首先建立公权力正当运行的必要规则。
采行实名制的措施,在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合法的,能够实现相应的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出台了名目繁多的实名制政策,但这些实名制政策大都停留在行政权力对社会生活某一具体领域的管理与调控层面,政策的法源性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由于欠缺必要的制度基础,实名制政策的随意性较大,进而影响了政策的妥当性与可执行力。应当看到,政策虽然为公权力的实施提供了直接的实践性指导依据,但政府的行动依然不能超出法律的范畴,即使这些法律制度与行政机关的意愿相悖。公权力对私权领域的调控与干涉源自法律的授权,公权力机关只能在法律预设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因此,实名制政策对私权领域的介入,不能与现存的法律相冲突。
私权领域强调权利主体的平等与自由,但在没有制度调控的自然状态下,私人的人身、尊严和财富等自然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惟有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强制力,方能确保权利主体私权的行使与实现。既然实名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应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国家公权力对私权的干涉与侵犯,那么,从法律制度层面为实名制政策扩定适用范围,将有效地避免实名制政策对私权领域的不当介入,也为解决实名制政策的泛化问题提供了制度依托。
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己有关于实名制适用范围的原则性规定,实名制政策仅适用于那些被行政法规以上级别的法律文件确定的情形。具体包括:拍卖活动中委托拍卖人的实名制,律师申请执业的实名制,申请法律援助的实名制,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消费者的实名制,旅馆住宿登记实名制,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等等。除行政法规规定的实名制之外,地方性条例和部门行政规章原则上不能成为实名制的法源,例如,自行车实名制,手机实名制,快递实名制等实名制政策,均来自地方性条例或部门行政规章的规定。上述实名制政策制定部门的层级较低,颁行的程序相对简略,应严格掌控其时效性。换而言之,那些不具备法源性的实名制政策,仅能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发挥效力,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上升为行政法规层面的实名制政策将自动失效。例如,铁道部在出台火车票实名制政策之后,应积极推进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目前《铁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就有关于火车票实名制的规定。
- ↑ 齐恩平.实名制政策与私权保护的博弈论[J].法学杂志,2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