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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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制度(Retirement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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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制度是指國家通過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給予退休者物質幫助和補償,使其安度晚年的制度性規定。
1、退休條件
員工退休一般是由於年齡條件和身體條件不適合繼續工作而退出勞動崗位,享受養老金等退休待遇。為保證員工的基本退休權益和退休制度的嚴肅性,各國對法定退休年齡都有嚴格規定,身體條件則由企業和有關部門掌握。法定退休年齡在各國不甚統一,最低為50歲,最高為67歲,通常在60~65歲之間,且男女員工的退休年齡有差異,女性一般小於男性5歲左右。
根據我國《勞動法》對企業員工的退休、退職條件規定,下列員工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職員年滿55周歲、女工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工作的,男性滿55周歲,女性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3)男職工年滿50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因公致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5)患職業病,屬於乙、丙兩類的離職修養職工,本人自願,也可以退休。
對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辦證明,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亦可以辦理退職。
2、退休待遇
國外企業員工分為退休和退職兩種,我國分為退休、離休和退職三種,待遇有所不同。
(1)退休待遇:從退休的第二個月起按規定標準發放退休金,直至去世為止;享受與現職員工等同的醫療待遇和死亡待遇,以及一些企業員工福利等;
(2)退職待遇:退職金低於退休金,醫療待遇與退休相同,但一般不再享受企業員工福利;
(3)離休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待遇高於前兩種。
3、退休金的確定與給付
退休金是退休人員依法領取的生活費用,是養老保險待遇的主體部分。退休金的確定一般以員工在職時的收入水平為基礎,輔之以養老保險金的繳費年限(或工齡)的退休年齡。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精神,退休金確定時必須考慮滿足退休員工的基本生活要求,並且還應體現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成果。
我國在立法中,對退休金標準的確定規定如下原則:
(1)退休金不得低於當地最低生活費用,不得超過在職時的正常工資收入;
(2)退休金的工資替代率以在職實得工資為基礎,因連續工齡、工傷和職業病、特殊貢獻等因素有所不同;
(3)考慮物價上漲因素,對在職人員進行工資調整時,也要兼顧退休金的調整。
4、工齡及其計算
工齡是勞動者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按日曆年計算的工作時間,也稱工作年限。工齡分為一般工齡和連續工齡兩種。工齡長短與勞動者享受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保險待遇關係密切,因此國家對工齡的計算有嚴格的規定。
一般工齡又稱為總工齡,是指勞動者以工資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按日曆年計算的全部工作時間。一般工齡的計算是把勞動者全部工作時間,不分企業按年累計起來。連續工齡又稱本企業工齡,是指勞動者在一個企業內的連續不間斷的全部工作時間。連續工齡的計算以勞動者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時間為準,如曾離職,應從最後一次回本單位工作之日計算,離職前後一般不連續計算,特殊情況另作處理。
對一些特殊工種的工齡可以進行折算,例如從事低溫或高溫工作的職工,一年按一年零三個月計算;一些化學、兵工等有毒作業的工作,一年按一年零六個月計算;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寒地區工作的職工,一年按一年零六個月計算;流動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寒地區的職工,一年按一年零三個月計算。
退休制度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由國家制定專門的強制性的法律規定;
(2)建立養老保險專項基金;
(3)建立養老金調整機制,切實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不受物價波動的影響,並能分享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
我們是糧食系統的正式職工,在有一兩年的時間就要退休了,說是下崗吧,設有下崗證,從2000年企業破產後,我們原有的單位就沒有過問過我們,沒有給我們發過分文的錢,到現在單位也設有給我們交養老金,我們四處打工,年齡大了,又不好找活乾,真是難那,,,,,,就這種情況我們應該怎麼樣能順利的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