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職待遇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退職待遇是指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在不符合退休條件下按照規定退職而規定的保險待遇。職工因特定原因失去勞動能力,國家按規定給予補助。
職工退職的條件是:
經醫院證明,勞動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不具備退休條件的;
因年老體弱,經醫院證明,勞動委員會確認不能繼續從事原職工作,本單位確無輕便工作可分配而不具備條件的;
本人自願退職,而其退職對本單位生產或工作並無防礙的。
凡具備上述之一條件的,均可享受職工退職待遇。
退職待遇包括;退職生活費、醫療待遇、死亡待遇。
(1)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準工資的40%的生活費;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工人的退職費,企業單位的由企業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由退職工人居住地縣級行政部門分別預算支付。
也就是說,按月發給相當於本職工退休之前基本工資一定比例的退職生活費,其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
(2)退職人員的醫療待遇、死亡待遇同在職職工相同。
- 總體介紹
按國發[1978] 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繳費年限滿15年的,按月發給退職生活費。
退職生活費=(基礎養老金+過渡養老金+調節金)*40%+個人養老金
按新辦法計算的退職生活費,如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號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二)項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滿或屬於第十二條(二)項和第十五條規定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應當按照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標準工資l個的生活補助費; 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5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
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1995 年1月1日與《勞動法》配套施行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第六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息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息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 勞動部辦公廳公佈
"1995年3月31日勞動部辦公廳公佈實行的《關於(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中有關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勞辦發 [1995]89號)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六條規定與《勞動法》第二十九條並無矛盾。被鑒定為一至四級者其終止勞動關係是通過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來實現的,並非以解除勞動合同來終止勞動關係,與(勞動法)的規定是一致的。這樣規定,對勞動者來說,既保護了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休息的合法權益,又使那些真正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應該享受的退休、退職待遇,按規定得到妥善安置,避免了醫療期滿後因解除勞動合同而造成失業;同時,減輕了企業負擔"。
- 國家勞動部
國家勞動部於1995年8月4日印發執行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35條規定"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簽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頒佈實施的《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三)項規定"男年滿50周久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應該退休;第一條規定"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郵的工人,應該退職。
評論(共56條)
1978年的標準,已經33年了,工資基數已經提高了很多,這樣就出現了退職人員與退休人員收入上的巨大差別,大家來算算,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吃飯、看病,這些錢夠嗎?更別說要養老人和孩子了。
國家應該重視退職職工的生活問題,他們的子女需要培養,老人需要照顧,都需要錢,給他們開那麼少的錢,怎麼生活呀,他們必竟也是企業職工,因為有病不能工作了,經醫生鑒定屬於一至四級才辦理的退職,而工資才開五六百,七八百塊錢,太少了,他們本身就有病,需要錢,而給他們的工資又那麼少,怎麼生活呀,他們本身就有病,需要家人照顧,而又沒有錢,孩子父母怎麼辦,那麼少的錢只夠他們勉強渡日的,只能吃的最次,死的更快了,這跟舊社會有什麼區別呀!希望人大代表們能夠反應這件事,給退職職工的待遇提高些吧,他們的生活太困難了,處境太不好了。日子太難過了。
退職職工的工資和退休職工的工資隨著每年的工資的調整,差距越來越大。調整政策應該略傾斜一下退職職工這一弱勢群體。因為退職職工每年調整的工資還給打八折的。
退職人員現在很苦,他們工資很低,{她們}現在所有物價都很貴,請相關部門考慮一下他,她們的困難養老金是不是每年調時可以適當加高一點,讓他們感到社會是溫暖的,謝謝。
退職是無奈,可是給的錢太少,國家為何不關心一下這些在生死線上掙扎的人呢?
退職是無奈,可是給的錢太少,國家為何不關心一下這些在生死線上掙扎的人呢?
退職的人本來就是生大病的,平時還要靠藥維持生命,退職金只夠看病的,別說養家糊口了,希望國家可以將退職金大幅提高,讓喪勞的人們活的有質量,謝謝!
本人退職也只拿幾百塊,還不夠一次複查拍片子的。更不要說生活啦。誰要是有能力還辦這個退職呢?希望有關部門能夠重視、幫助下我們這些弱勢群體。
廣西柳州市的退職人員2012年死亡,喪葬費只發總額的80%。被社保結算中心打了個八折。火化費沒有打折,買公墓也沒有打折。國家規定的喪葬費卻被打八折。我真想不通也沒折。
退職人員都是老弱病殘,沒有能力起來為自己維護權利,當然對社會更不能造成大的危害,所以國家給點餓不死的生活費就打發這些可憐的人。
鄭鐵局職工30歲11軍工齡就被單位偽造的假醫院證明辦理了提前退職,直接造成生活嚴重困難,從父母病重到去世欠下10萬外債無力償還,妻子也一氣之下離婚帶著7歲女兒離去。至今孤身一人靠最底退職金艱難度日。難道就這樣欠著外債靠著低下的生活費自生自滅嗎!作為工人階級的一員,命運為什麼如此悲慘。
退職的生活費太低了,社會已經發展到這樣的程度,應該與病退一樣的待遇,有悖天理。有誰願意病退?上有老下有小,還要看病。貧富差距就是這樣形成的。
我還有3個月就夠病退的條件了,就因為提交早了,就給按退職辦理了,你們就不能善意提醒一下我們嗎,我們不懂政策性條款,你們就不能人性化合理化的辦理嗎?我們本就是弱勢群體,這樣馬上就可以享受的退休待遇就這樣擦肩而過了,合理嗎?退職的生活費太低了,社會已經發展到這樣的程度,應該與病退一樣的待遇,有悖天理。有誰願意病退?上有老下有小,還要看病。這退職費看病都不夠。
國家應該關心一下退職人員的實際情況、他們生活在底層、生活無保障、體會不到 社會的公平、正義、希望儘可能的提高待遇!
企業退職職工的養老金確實太少了、現如今的社會物價的飛漲、讓我們都沒法活了。求求政府給適度的考慮一下吧。內蒙古赤峰地區的物價這麼高,真讓人沒法活了。
退職的工資是每年都漲嗎?還是定死的?
是每年漲工資的,但還是漲得少
我老爹是地質隊退職的,國家的原因退的。79年單位回覆讓回去上班,因家庭脫不開身,沒有響應而辦理了退職,只有原工資40%,現在多少年了?轄區管理人員還搞拖欠,去年的現在還沒領到手,說等到10月份再說! 我們兒女不缺這點錢,但那是老爹應得的,不是怕把那個管理人員鬧下崗的話,我早就找他們上級去了,或者找媒體。 給你面子,給你留條後路,你要珍惜!你也有老子、孩子,我缺這點錢能過,你被開除你家咋辦?
退職是因為有病才退的,是社會的弱勢群體,為什麼發那麼點錢請人大代表也代表一下老百姓,呼籲國家想想我們這些人我們保命的同時還要養家我們該怎麼辦?
退職是因為有病才退的,是社會的弱勢群體,為什麼發那麼點錢請人大代表也代表一下老百姓,呼籲國家想想我們這些人我們保命的同時還要養家我們該怎麼辦?
沒辦理退職手續,沒醫院檢查結果按退職發工資,從92年.40元60元8O元工資生舌。至2004年退休後單位剋扣退休金22個月.經覆核部門處理結束後。我發現還有退休金沒發給我包摶部分國冢規定的增資.請問這應該如何補嘗
1978年的標準,已經33年了,工資基數已經提高了很多,這樣就出現了退職人員與退休人員收入上的巨大差別,大家來算算,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吃飯、看病,這些錢夠嗎?更別說要養老人和孩子了。
太不合理了,退職這個弱勢群體沒人管了,33年的規定現在還用,笑話!如身體沒毛病,誰願意下來呀!
您好,懇求政府關心照顧病退和退職人員的工資待遇。因為他們的確是體弱多病弱勢群體,本來就沒有勞動能力,生活待遇低如同雪上加霜啊!凡是病退不到50歲退職人員,請政府是否可以年齡放寬到45周歲按照正規退休辦理?跪拜了!
企業退職職工的養老金確實太少了、現如今的社會物價的飛漲、讓我們都沒法活了。求求政府給適度的考慮一下吧。內蒙古赤峰地區的物價這麼高,真讓人沒法活了。
弱勢更需要關愛
太不合理了,退職這個弱勢群體沒人管了,33年的規定現在還用,笑話!如身體沒毛病,誰願意下來呀!
50歲轉病退待遇
為什麼給退職人員開那麼少的工資,他們本身就有病,是經鑒定四級傷殘才辦理的退職,已經不能工作了,但是孩子需要撫養,老人需要照顧,而給他們開那麼少的工資,怎麼生活呢,需要吃藥打針,身體不好需要 營養,社會對這些人有些太狠了。就給他們一點錢,讓維持生活,了卻殘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