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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金融穩定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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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金融穩定機制(European Financial Stabilisation Mechanism,簡稱EFSM)

目錄

歐洲金融穩定機制的簡介

  歐洲金融穩定機制歐盟委員會於2010年5月設立的一個主要針對歐元區國家的危機救助機制,其本身是7500億歐元救助計劃的一部分。從歷史淵源看,歐洲金融穩定機制和歐盟於2002年2月針對非歐元區歐盟國家設立的危機救助機制——“支付平衡規則”(Balanceof Payments Regulation)相對應。它由歐盟委員會提供隱性擔保,融資上限為600 億歐元,主要功能是代表歐盟27國委員會向遭遇金融或經濟危機的歐元區成員國提供資金救助。與歐洲金融穩定基金EFSF)不同,EFSM的擔保方是歐盟27國委員會,而不是歐元區17國集團。儘管EFSM原則上可向歐盟所有國家提供資金救助,但是,它目前的主要救助對象是歐元區17國。當另外10個非歐元區國家遭遇支付困境時,自動轉由原來的“支付平衡規則”救助機制提供資金救助。

  2011年1月歐盟已建議通過歐洲金融穩定機制(EFSF)向有關成員國提供貸款,允許他們在二級市場回購其本國債務,如希臘當時的10年期國債二級市場價格由原來面值的100變成71。如果按71的價格,由希臘政府通過歐洲金融穩定機制的貸款回購,等於變相削債29%。這樣就降低了成員國的債務負擔,也為市場提供了流動性。[1]

歐洲金融穩定機制的建立背景[2]

  十多年前,在歐元區成立之初,歐盟決策層和學術界就是否有必要建立貨幣聯盟成員國違約救援機制產生過討論。人們認識到,儘管《穩定與增長公約》約束了成員國的財政紀律,但仍然不能完全消除各國的違約風險,因此,迫使其他成員國進行成本高昂的緊急援助的風險也從不可能為零。還有人認為,組成貨幣聯盟後,甚至加大了成員國救援壓力。這是因為,在貨幣聯盟內,各成員國的金融一體化程度提高了,結果各國政府債務更廣泛地分佈在不同的成員國手中。當一國政府出現債務違約風險,與該國不加入貨幣聯盟相比,將會影響違約國之外更多的個人與金融機構。最終的結局就是其他國家承受的緊急援助壓力更大。

  雖然如此,決策層和學術界仍然堅持不能建立救援機制,並將其明確寫入了《穩定與增長公約》。這裡的主要原因有兩方面:第一,救援會進一步加大貨幣聯盟成員國的道德風險。第二,救援機制的存在會幹擾市場對潛在違約國的預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風險補償,使原本應該由高債務國家承擔的成本轉嫁到其他國家,加大其他國家的財政負擔,提升整個貨幣聯盟的借款成本

  基於以上兩個原因,歐洲人不希望建立救援機制,而力圖以《穩定與增長公約》約束成員國的財政支出,從而降低和避免成員國違約風險。但是《穩定與增長公約》執行中的軟約束和2008年以來的金融危機使這個美夢破滅。希臘由於其歷史上形成的財政包袱和金融危機的衝擊,開始面臨嚴峻的違約風險。希臘債務危機的蔓延和傳播引起了對歐元區存在的懷疑。

   在此背景下,設立救援機制的種種提議開始出現。歐洲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格羅斯(Daniel Gros)和德意志銀行首席經濟學家梅耶爾(Thomas Mayer)共同提出了建立歐洲貨幣基金(EMF)的建議。最後,歐盟在5月9日緊急決定,提供包含歐洲金融穩定機制在內的一系列手段。

歐洲金融穩定機制的特點

  一、臨時性。根據規定歐盟和IMF達成的協議,“歐洲金融穩定機制”是一項臨時性安排,整個計劃將在2013年6月到期。

  二、複合性。機制從出資方來看,包括歐元區國家、歐盟委員會和IMF三方;從融資渠道來看,包括財政撥款、市場融資、國際組織融資、雙邊貸款和部分自籌等多種方式;從占款比例來看,歐元區成員國出資占比59%,歐盟委員會出資占比8%,IMF出資占比33%。

  三、針對性。該機制僅針對歐盟國家,而不針對域外國家;並且,僅向陷入主權債務困境的國家提供臨時性專向融資,而不得挪作它用。

歐洲金融穩定機制的運行方式[2]

  歐洲金融穩定機制由歐盟提供,歐盟以自身預算收入擔保,通過金融市場籌集資金向歐盟成員國提供金融支持,金額最高可為600億歐元。這意味著兩點:第一,歐洲金融穩定機制提供計息的貸款,使用國必須還本付息;第二,這部分資金面向歐盟全部成員國提供,即使那些歐盟內部的非歐元區成員國也可以申請。歐洲金融穩定機制被穆迪標準普爾惠譽三大國際評級機構評為AAA級。

  為了獲得600億歐元的金融支持,申請國需要先和歐盟委員會協商,並由歐洲中央銀行對申請國融資需求作出評估。協商後,申請國應向歐盟委員會提交一份經濟和財政改革方案,以證明未來有能力渡過危機,歸還貸款。歐盟委員會將根據申請國的報告,向歐盟理事會提出建議。歐盟理事會應通過投票的方式決定是否同意提供援助。

  最後的決議的內容將包括總金額、貸款的利率和還款期、貸款的分期撥付和提供貸款的附加條件。歐盟委員會被授予與申請國協商貸款條件權力,貸款的條件會相當嚴格。如果歐盟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聯合出資,那麼貸款的期限和條件將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出的條件類似。

  短期來看,歐洲金融穩定機制是解決市場投機、暫時幫助困難成員國度過難關的有效手段,但要保持歐盟長期的經濟財政穩定,需要一系列深入的經濟政策協調和改革。

歐洲金融穩定機製法案的內容[3]

  《歐洲金融穩定機製法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適用的範圍。歐洲金融穩定機製為符合以下條件的成員國提供幫助:一是成員國正在經受嚴重金融困擾或者受到了該等威脅;二是這種金融困擾或者威脅由成員國控制之外的事件引起。

  第二,財務援助的方式。歐洲金融穩定機制採取的方式主要包括向成員國貸款和提供授信。提供授信是指為成員國提供可以在特定期限內提取不超過一定額度資金的權利。

  第三,申請及批准財務援助的程式。一個成員國在受到歐洲金融穩定機制救助前,應當提交一份申請。這份申請至少包括兩項內容:一是對成員國自身財務需求的評估報告;二是經濟與金融調整方案,用以說明將採取何種措施來恢復金融穩定。歐盟理事會(Council)將會決定是否向該成員國提供財務援助,而歐盟委員會就此起草的議案需得到有效多數同意方可生效。如果理事會決定向成員國提供財務援助,其決定中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是財務援助的程式和細節,包括金額、支付的次數、提供援助的期限等;二是總體經濟政策條件,這些條件由歐盟委員會設定,這是財務援助的必備內容,用以重新建立良好的經濟環境以及恢覆成員國自身在金融市場財務能力;三是成員國經濟與金融調整的方案。此外,需要說明的是,成員國與歐盟委員會還應當就總體經濟政策條件簽訂諒解備忘錄。歐盟委員會負責檢查這些條件是否符合合作機構歐洲中央銀行的有關規定。任何對條件的改變都可能導致成員國經濟與金融調整方案的變化。

  第四,財務援助的實施。歐盟委員會負責管理貸款的支出授信額度的提取。對於授信額度,應當在每個問隔期進行評估,以確定受益成員國的經濟政策是否符合既定方案。委員會還被授權可以從資本市場或者金融機構借款以援助成員國。

  第五,與其他提供財務資助機制的兼容性。歐洲金融穩定機制與為實現收支平衡而進行的中期財務資助的措施是相兼容的。後者適用於未使用歐元且在收支平衡方面出現困難的成員國。歐洲金融穩定機制同樣不排斥歐盟以外的救助,特別是來自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救助。在這種情況下,委員會應當對外界資助與歐洲金融穩定機制是否兼容進行判斷。

  第六,對歐洲金融穩定機制的再評估。該法案生效後的六個月後,歐盟委員會應當對歐洲金融穩定機制得以建立的特殊環境是否持續存在進行評估。如果穩定機制繼續存在,則應當每隔六個月進行同樣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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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繆建民著.歐元的使命與挑戰.中國經濟出版社,2011.05.
  2. 2.0 2.1 熊厚.歐洲金融穩定機制的背景及運行方式是什麼?.中國社會科學院歐洲研究所.
  3. 張煒主編.第四章 國際銀行業法制發展述評 銀行業法制年度報告 2011.中國金融出版社,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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