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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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假設(auditing postul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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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假設是根據已獲得的審計經驗和已知的事實,並以已有的科學理論為指導,對審計事物所產生的原因及其運動規律作出推測性的解釋,簡而言之,審計假設是指關於審計的科學猜測或設想。
審計假設是本世紀六十年代由美國學者莫茨和夏拉夫在其成名作《審計哲理》中首次提出的。審計假設是有條件的假設而不是隨意的判斷,它與審計推理、審計慣例、審計準則、審計觀念等相關的審計概念有其本質的區別。審計假設只是審計推理的依據,而本身不是推理的過程。審計假設受審計環境的影響,並受制於審計目標,同時又是制定審計概念、審計規範的依據。
審計假設的意義[1]
根據審計假設的涵義和特點,我們可以看出審計假設具有以下重要意義:
1.審計假設是審計理論的重要內容。前已述及,審計假設是人們從審計實踐中總結出來的經驗結晶,具有理性化的認識,因此它是審計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審計假設研究的不斷深入,也推動了對整個審計理論體系的研究,進一步豐富了審計理論的內涵。
2.審計假設是指導審計實務的理論基礎。審計假設所提出的一系列命題,有效地指導著審計實務的開展。從制訂審計計劃,到收集、確定審計證據,直至發表審計意見,到處可以看到審計假設的影子,無一不受審計假設的影響。
3.審汁假設是確定審計人員責任的重要依據。審計假設與審計責任密切相關,可以說每條審計假設都涉及到一定的審計責任,我們可以有理由地確定審計人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應承擔多大的責任,如果沒有審計假設,審計人員責任的認定將是一件極其棘手的事情。
1.審計假設是對審計實踐的高度抽象
任何理論都離不開實踐,審計理論的本源是審計實踐。作為審計理論起點的審計假設是人們在長期實踐中抽象出來的,並不是簡單地對一系列審計經驗和事實進行一般地概括,而是將其上升為理論的基礎,進行高度提煉與歸納,是最高層次的抽象,因而是最簡單、最抽象、最原始的概念或公理。同時,其抽象程度越高,概念範圍越廣泛,普遍意義也就越大,適應性就越強。
2.審計假設是對審計理論基礎的精煉概括
審計假設應當揭示審計產生並存在的原因、進行審計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等一系列最基本的方面。一旦離開這些基本的審計假設,不僅審計理論的建立失去了演繹的前提,而且審計活動本身也難以存在。
對審計假設的選擇與表述應當體現精煉性。對所有審計假設,不分主次的研究與羅列是不必要的。假如一個審計假設對整個理論體系而言沒有任何有用之處,則應該捨棄它。因為它是多餘的,會破壞整個體系的緊湊性。同時,由審計假設應當可以推導出審計理論體系中的所有命題。
審計假設的條件[2]
(一)審計假設必須互不兼容、互相獨立
審計假設相互間不存在派生與被派生的“血緣”關係,即任何一個假設不應該是由其他假設推理而成的。能從其他假設中推理的結果,是一項定理、一項必然事實,從假設角度看,它與原假設具有同質,不是新的假設,如果把它也作為假設,在邏輯上是完全錯誤的。
(二)審計假設必須是相容的、協調的和排中的
兩個相矛盾的命題,不可能都是真實的,也就不可能同屬於某一個體系。由審計假設推導的審計理論體系中,所有命題應該是相互協調的,若出現相矛盾的命題,則至多有一個是能證明的。同一個事物在相同條件下亦此亦彼,從邏輯上講是不可能的。
(三)審計假設必須有豐富的內涵和足夠的演繹性
審計假設必須有推理的“能量”,有助於進一步推理,也有助於檢驗有關結論。“假設”一詞通常被認為是演繹的前提,審計假設的根本意義在於為構築審計理論體系提供邏輯基礎,其存在價值就在於演繹出審計命題。如果所提出的審計假設除了表述某些事實之外不能演繹、推理,那就不成其為假設。
(四)作為審計假設體系,必須是完備的
即由審計假設體系能推出理論體系中的所有命題,如果有兩個相矛盾的命題,則至少有一個是能夠證明的,如果兩個命題都不能證明,則說明這個假設體系是不完備的。當然,這一完備性是相對的、動態的,它不是一開始就能具備,也不是到了某一個階段就停止,而是隨著審計理論和實踐的發展而不斷完善的。
1.經濟責任關係假設
經濟責任關係假設是審計產生和發展的基礎,是審計存在的前提。經濟責任關係是財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時,在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由於受托經營管理而形成的一種委托與受托的關係。委托人為了保證自己的財產和利益,就必然要對受托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而受托人則需要將自己的經濟行為及經營成果記錄下來,向委托人報告以解除經濟責任。由委托人來親自進行監督檢查是不現實的,委托人不一定有時間、有能力,而且對受托人來說也有失公平。而由獨立的第三者--審計師來進行公正、客觀的評價則是最佳選擇。由此產生了審計。
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豐富,經濟責任關係的內容也在不斷發展和多樣化。一方面,審計的內容從最初的財務審計發展到“三E(節約、效益、效果)”審計,進而人們又認識到“管理出效益”,至此,審計進入管理審計階段。在現代社會中,受托人不僅要對直接的委托人負責,而且還要對整個社會負責,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日益增多且越來越重,因此社會責任審計便應運而生。另一方面,企業發展至現在規模越來越大,各管理職能也隨之分解層層下放,從而產生了各管理層次之間的經濟責任關係,繼而產生了內部審計。儘管現代審計形式多樣,內容豐富,但決定這些變化的內在因素仍然是經濟責任。經濟責任關係具有普遍性,一切審計活動都是以經濟責任關係為前提的,沒有經濟責任關係假設,審計活動就難以存在。
2.可驗證性假設
可驗證性假設是指經濟責任可以驗證,可以通過收集審計證據來確定被審計事項與既定標準之間的一致性程度。否則,要實施審計是困難的或不可能的。這一假設是針對複雜經濟環境中許多事物是不可驗證的而提出的。凡無法確認和驗證的事物不應包括在審計之內。離開經濟責任的可驗證性這一假設,收集審計證據和制定審計評價依據的工作是毫無意義的。
隨著審計實踐的發展,審計的範圍越來越廣泛,內容越來越複雜。以前莫茨和夏拉夫考慮的僅是財務審計,後來又產生了“三E”審計、管理審計、社會審計、內部審計等,這些審計的內容又各有其驗證方法,例如:公認會計原則,一系列經濟技術指標及優良管理的範例等。所以,無論何種經濟責任關係都具有可驗證性。
3.內控有效性假設
內控有效性假設是指健全有效的內控能消除發生錯弊行為的或然性。內控是受托人建立的保證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過程與既定目標相吻合的一種有效控制機制,有助於消除舞弊行為,但不能完全杜絕舞弊行為。內控有效性是審計的前提。這是因為假如捨棄這一假設,在內控無效的情況下,錯誤和舞弊行為的發生就難以避免,也就不可能合理地實施審計業務。因為此時要麼放棄發現舞弊行為,要麼實施極為細緻的檢查。在後一種情況下審計成本太高,很不現實。
4.獨立性假設
獨立性假設是指審計機構和人員能夠排除干擾、個人利害關係,不偏不倚地實施檢查並提出客觀、公正的審計報告,是審計的靈魂。若沒有這一假設,如果審計人員在思想和行動受到制約,其獨立性遭到破壞,那麼他的審計意見也就失去了社會各方面的信任,隨之審計也會失去存在的社會基礎。在這裡,獨立性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審計人員與受托人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利害衝突;二是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自始至終在精神上和行為上不受干擾。獨立性明確了審計存在和發展的社會基礎,是公認審計標準和審計職業道德中關於審計工作獨立性的基本依據。
5.勝任力假設
是指審計人員具備執業所必需的專業知識、技術、經驗和職業道德,從而能勝任審計工作並能對其工作的結果負擔責任。同樣,如果沒有這一假設,審計人員的勝任力受到質疑,那麼他們的審計結果也將失去可信性和權威性,審計人員的責任也無從談起,審計的意義也將不復存在。
假設應該是“概念定義”,而不是公理。參考公理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