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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城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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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城條約(Maastricht Treaty)

目錄

什麼是馬城條約

  馬城條約是指1991年12月9日至10日在荷蘭的馬斯特裡赫特舉行的第46屆歐洲共同體首腦會議上經過兩天的辯論,最終通過並草簽了《歐洲經濟與貨幣聯盟條約》和《政治聯盟條約》,合稱《歐洲聯盟條約》,亦稱《馬斯特裡赫特條約》(簡稱《馬城條約》)。這一條約是對《羅馬條約》的修訂,它為歐共體建立政治聯盟和經濟貨幣聯盟確立了目標與步驟,是《羅馬條約》成立的基礎。1992年2月7日由當時歐洲共同體12個成員國於荷蘭馬斯特裡赫特簽署的條約,1993年11月1日開始生效。 該條約催生了歐洲聯盟(歐盟),賦予新的政治和社會責任,以取代歐洲共同體,併為成員國加入歐洲經濟貨幣聯盟(EMU)確定了條件以及時間表。

馬城條約的歷史及簽署國家

歷史

  1991年12月11日,歐共體在荷蘭城市馬斯特裡赫特舉行首腦會議,通過了以建立歐洲經濟貨幣聯盟和歐洲政治聯盟為目標的《歐洲聯盟條約》,亦稱《馬斯特裡赫特條約》(簡稱《馬城條約》)。

  在《馬城條約》中,歐洲聯盟確定了"通過建立無內部邊界的空間,加強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建立最終實行統一貨幣的經濟貨幣聯盟,促進成員國經濟和社會的均衡發展"的發展宗旨,同時提出"通過實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國際舞臺上弘揚聯盟的特性"。

  1993年11月1日,《馬城條約》正式生效,純屬經濟合作實體的歐共體也被逐步走向政治經濟實體的歐洲聯盟所取代。

  六年之後,也就是1999年1月,歐盟11個成員國正式採用歐洲單一貨幣歐元。

  希臘在2001年符合有關條件後也加入歐元,但丹麥、英國和瑞典則選擇暫時不加入歐元。

  2002年,歐元完全取代了採用國家原有的貨幣成為唯一通用貨幣。

簽署國家

  原歐洲共同體12個國:比利時、丹麥、德國(原西德)、希臘、西班牙、法國、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英國;

  1995年1月1日加入國:芬蘭、奧地利、瑞典;

  2004年5月1日加入國:斯洛伐克、拉脫維亞、愛沙尼亞、立陶宛、捷克、斯洛維尼亞、塞普勒斯、馬爾他、匈牙利、波蘭;

  2007年1月1日加入國:羅馬尼亞、保加利亞;

  2013年7月1日加入國:克羅埃西亞;

  申請加入的國家(按申請日期排列):土耳其(1987年7月3日)、馬其頓(2004年3月22日)、冰島(2009年)、塞爾維亞、蒙特內哥羅。

馬城條約的相關內容

  《馬城條約》最早在1990年4月由法國總統密特朗與德國總理科爾共同提出。其目標為:實行共同的外交、防務。大會政策,進一步擴大歐共體超國家機構的權力,擴大歐洲議會的權力,使其由原來的咨詢和監督機構變成部分的權力機構。

  1、建立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在歐盟最重要的領域內採取的“共同行動”仍需一致通過,但也採用特定多數投票(實施共同行動)的原則。歐洲聯盟的武裝機構——西歐聯盟“將執行歐洲聯盟在防務方面作出的議定”。條約最終規定製定共同防務政策。

  2、歐洲公民身分:歐洲公民身分的主要內容是,聯盟僑民無論居住在歐共體的哪個成員國,在歐洲選舉和市政選舉中都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承認任何公民有在歐洲議會請願的權利

  3、補充性:採取補充性是為瞭解決歐共體與其成員國分權的微妙問題。歐共體僅在專屬自己的領域內,“在成員國無法令人滿意地實現考慮採取的行動的目標時”進行干預。

  4、歐洲議會:在制度方面,歐洲議會通過投票任命歐共體執委會,任命接受公民訴狀的調停者,並可能成立調查委員會。在立法方面,擴大合作程式。在歐洲議會與歐洲理事會發生分歧時,通過調解程式共同決策

  5、執委員:歐共體執委會職能不變,但是由於任命方式改變,它的合法地位增強 。

  6、司法與內政:需要一致通過的政府間合作今後將涉及與“共同利益”有關的問題(避難:移民,簽證、警察)。

  7、協調基金:設立該基金是為了在環境和基礎設施方面援助最貧困的地區。

  8、新領域:歐共體在恪守補充性原則的同時,可以在一些新領域(教育公共衛生職業培訓等)進行干預:歐洲理事會可以建議成員國通過一些公約。

  9、社會政策:由於英國反對,條約附件中有兩項特別議案涉及此事,簽字國保證推動社會歐洲發展,促進就業,1992年以來,丹麥對《馬斯特裡赫特條約》否決;法國以微弱多數勉強通過,英國推遲全民公決。

  《馬城條約》所定出的標準,凡是希望成為歐洲經濟貨幣聯盟正式成員的國家必須符合這些條件,包括:

  1、通貨膨脹率不得超過通膨率最低三個成員國平均值的1.5個百分點;

  2、財政赤字不得超過國內生產總值(GDP)的3%;

  3、公共債券不得超過GDP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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