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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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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風險租賃[1]

  風險租賃金融租賃風險投資的有機組合,是指在一項金融租賃交易中,出租人以租賃債權加股權投資的方式將設備出租給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通過分別獲得租金和股東權益收益作為投資回報的一項租賃交易。簡言之,風險租賃就是出租人以承租人部分股東權益作為租金的一種租賃形式,這也正是風險租賃的實質所在。

  在這個描述性定義中,如下三點需特別釋疑:

  第一是關於承租人的特征。所謂“特定的承租人”是指那些正處於創立、發展或趨於成熟階段的公司,這類公司一般沒有租賃交易或類似交易記錄

  第二是開展風險租賃所需的兩個前提條件。出租人進行風險租賃的交易前提是要接受以下風險:一是信用風險,由於承租人沒有租賃交易記錄,那麼出租人就要承擔承租人違約風險;二是權益風險,以股東權益作為出租人投資回報的一部分,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萬一承租企業經營不善,出租人這部分收益將化為烏有。權益風險也是風險租賃與其他一般租賃的根本性區別。

  第三是出租人投資回收的形式。出租人的投資回報主要由租金、設備殘值和股東效益三部分構成。股東權益的典型形式是獲得承租人公司的普通股股票

風險租賃的起源與發展

  二十世紀六十年代末,由於多方面原因,傳統的風險投資開始進入低谷期。許許多多新成立的公司難以獲取風險資本投資,而這些企業又急需大量資金購買所需設備,為此它們不得不硬著頭皮申請銀行貸款。基於風險和現金流量的考慮,銀行對這些企業不可能發放貸款。即使有些銀行最終同意貸款,他們也往往提出非常苛刻的條件,如借款公司要先支付設備款的30%至70%,這些條件對借款公司公司而言絕非輕而易舉所能做到的。另一條出路就是去找租賃機構!而傳統的租賃機構基於風險等方面的考慮也不願為這些企業提供服務,這些租賃公司提出的條件和銀行商業的貸款條件大同小異。天無絕人之路,風險租賃就在此時應運而生。

  最初的風險租賃涉及三方。第一方是承租方,即租入設備的一方;第二方是風險出租方或風險投資家出租方,即出租設備給風險企業的一方;第三方是另一家風險基金,通常是風險企業的主風險投資者。為什麼會出現第三方?因為當時從事風險租賃的風險基金數目很少,因此,它們必須依賴其它基金的介紹和安排才能達成交易。同傳統的租賃一樣,出租方在租賃期內享有設備的所有權。不同之處在於,前面提到的第二方(風險出租人)和第三方(主風險投資者)均從公司獲得認購權(warrant)。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支付租金,並承擔其間的維護、稅收保險等全部稅費。

  七十年代早期的美國,風險租賃業務一度興盛。進入八十年代,隨著半導體業投資的增長,風險租賃業務再度煥發生機。半導體生產商所需的集成電路塊的生產設備極其昂貴,風險租賃面臨很好的市場。一九八二年底,一家西海岸風險基金支持“愛貴特金融集團”(EguitecFinancial)提供半導體集成塊生產設備出租業務。愛貴特租賃公司隨即誕生。1984年到1987年,愛貴特公司通過有限合伙形式向多家高風險企業提供了總值約三億多美元的租賃業務。愛貴特公司風險租賃業務的巨大成功導致了大量其它公司介入此業務領域,包括眾多的房地產辛迪加,投資銀行等等,從而促進了風險租賃業務的繁榮。

風險租賃特征[2]

  作為風險投資與融資租賃的有機結合, 風險租賃繼承了兩者各自的特點,同時還具有以下全新的特征:

  (1)投資方式。在投資方式上, 兼有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性投資。與傳統的融資租賃不同, 每個風險租賃合同中都有出租人認購承租人股份的相關規定。風險租賃強化租賃投資的功能, 在這一業務模式中, 出租人同時擔任出租人和管理人雙重角色, 不僅為企業提供設備,還參與企業的各項重大決策, 提供多方面的資訊服務。

  (2)投資收益。傳統的風險投資家通過在科技創業企業中獲得股權來得到投資回報, 而風險租賃主要通過租金和科技創業企業的認股權獲得投資回報。與風險投資相比, 它在創業企業的存續期中能得到租金的收入。與傳統的融資租賃相比, 它能獲得認購承租人股份的優先權。這種認購權是一種期權, 如果承租方的未來股價不理想, 出租方可以放棄這種權利, 但一般在租約中都會規定補償性條款, 以確保出租人在放棄行使期權的情況下仍獲取相應的補償性收入。

  (3)投資周期。其投資周期更加靈活, 在與設備使用周期相結合的同時, 還可以根據所投資項目的實際情況做出具體規定。傳統的融資租賃對租金、租期的設置非常嚴格, 在租賃成本和起租日確定以後, 還租日期和還租金額也隨之固定, 不允許承租人有任何疏忽, 否則將對承租人採取懲罰措施, 並留下不良履約記錄。而風險租賃在租金和租期的設置上變剛性為彈性、變規定為協商。若在約定的租期內, 因企業經濟效益不佳,暫時無力還租或因不可抗力導致承租人不能付清應付租金, 出租人可採取靈活變通的辦法, 如出租人可給承租人一定的寬限期; 若寬限期內仍不能履約, 當事雙方還可以探討債轉股的可能。這種租金、租期的彈性設置使租賃公司面對變化多端的市場更具生存力和挑戰力, 風險企業也更願意接受這樣的安排。

風險租賃的優勢[3]

  風險租賃為租賃雙方帶來了一般融資租賃所不能帶來的好處,從而滿足了租賃雙方對風險和收益的不同偏好。

  (一)對承租人的有利之處

  1.較好的融資渠道。風險租賃的承租方是風險企業,因為經營歷史短,資金缺乏,銀行一般不願意貸款,所以其融資渠道較少,一般渠道的融資成本較高,風險租賃可以成為一種融資的重要手段。

  2.轉移風險。即將股東權益的部分風險轉移給出租人,即使出租人的股東權益不能獲得收益,出租人也無權要求其他的補償。如果採用抵押貸款,銀行往往要求以公司全部資產做抵押,一旦公司無力按期償還貸款,公司的生存將難以保證。風險租賃中的租金支付義務,也只是以所租設備做“擔保”,承租方面臨的風險相對較小。

  3.提高投資回報率。公司管理者的報酬往往基於投資回報率,而利用風險租賃將相對減少公司投資額,從而提高回報率,進而使管理者獲得較高的報酬。

  4.較少的控制。與傳統的風險投資相比,風險租賃出資人不尋求對投資對象資產及管理的高度控制,即使向風險企業派出代表進入董事會,也不謀求投票權,這使得一部分公司偏好於風險租賃。

  (二)對出租人的有利之處

  儘管服務於風險企業存在一定風險,但出租人可以獲取足夠的好處以彌補風險:

  1.較高的回報。如果承租人經營良好,出租方可以得到股東權益的溢價收益,比一般的租賃交易收益要高5%-10%,甚至更高。

  2.處理收益的靈活性。出租方從承租方那裡獲得的認股權,一旦承租方經營成功並上市,出租方即既可以將其賣出獲得變現,也可以持有股票獲得股利收益。

  3.即使承租方破產,出租方也可以從出租設備的處置中獲得一定的補償。況且,一般風險租賃出租人不止一個,某一承租方的破產不會給出租方帶來十分巨大的、難以承受的損失。

  4.擴大了出租人的業務範圍,增強其競爭力和市場份額

風險租賃的基本交易結構[1]

  針對不同類型的承租人,在風險租賃交易時,採取了不同的租賃交易安排。

  第一種是交易的關註點主要是股東權益和殘值收益。一般來說,在風險租賃交易中,租金仍是出租人投資回報的主要部分,約占全部投資回報的50%或更高。租金一般是固定利率並且比普通租賃交易的租賃利率稍高一些,但這不會造成承租人企業的發展障礙。殘值收益一般占出租人投資回報的25%左右,這也是出租人最可靠的一項回收。代表了出租人的最低風險,即意味著一旦承租人因某種原因不能付租金並且股東權益也一文不值時,出租人仍可以獲得設備殘值收益。股東權益是風險租賃投資回報的關鍵所在。雙方通常會在協議中規定一個認股總額,即出租人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設定價購買一定數量的承租人公司所發行的普通股股票

  第二種是承租人把自己的設備賣給出租人,然後再以風險租賃形式回租。至於股東權益部分,可以採取把被收購公司的一部分股票以設定價轉給出租人的形式,這樣可以使出租人去主動關心收購情況,把他的收益與收購緊密聯繫起來。

風險租賃的運作過程及運作要點

  (一)資金的籌集

  出租方很少使用自己的內部資金,通常要藉助有限合伙公司集資。這裡的有限合伙公司不完全等同於純風險投資的有限合伙公司,但有許多相似之處。最主要的共同點在於對普通合伙人的補償。普通合伙人獲取管理收入和一定比例的利潤分成。年管理費收入占經營資本的2%到3%;利潤分成收入大約占風險租賃資金總利潤的15%~30%,通常是20%,通常,這部分收入要在有限合伙人收回它們初始投資之後才能取得。

  風險租賃有限合伙公司與傳統的有限合伙公司的不同之處在於:第一,現金迴流時間不同。傳統的風險投資一般要等到幾年之後,通過購併或公開出售等形成才能獲取首批投資的回報。而風險租賃資金與此不同,租約生效後,立即產生定期的租金迴流,因而從租賃第一年開始便可按季進行收入分配。第二,投資人不盡相同。做為傳統風險資本主要來源的養老基金不願與風險出租人合作進行風險租賃,原因在於:首先,儘管養老基金是風險資本的重要源泉,但風險投資卻僅占大多數養老基金投資額的1%。把如此小比例(1%)風險投資的部分或全部用於耗費大量精力的風險租貨業務,似乎得不償失(風險租賃因其專業特點需要投資者花費相當的時間精力去學習相關知識,瞭解相關信息)。其次,養老基金的絕大部分收入是免稅的,而按季取得的風險租賃收入會向國家納稅。因而,風險租賃的有限合伙人通常是個人(就象早期的風險投資一樣。)另一個日益增長的風險租賃資金來源是外國的機構成個人。其中相當一部分來自中東的伊斯蘭國家。如果風險租賃合伙公司是建立在“離岸”基礎上,外國投資者免徵離岸稅。越來越多的外國投資者日益被其高回報承所吸引。

  (二)交易對象的選擇

  通過大量調查、咨詢、研究,選好初步交易對象後,風險租賃機構要對潛在交易進行評估。在這方面,不同的風險租賃機構之間差別很大。有些租賃機構傾向於晚期低風險投資,有些傾向於早期高風險投資。無論是哪類風險投資機構,它們都要認真檢查承租人履約付租能力,以及萬一無力付租時設備的可變現(出售)程度。其中,設備的可變現程度,取決於二級市場的發育程式和設備的標準化程度。那些高風險投資對象的設備往往是專業化的,對於這類投資對象的評估相對來說更加嚴格。

  (三)風險的規避

  “風險租賃”並不意味風險出租人不顧風險,他們要採取一切措施弱化風險。下麵簡單介紹幾種風險出租人規避風險的辦法:

  1.充分利用專業人才

  風險出租人往往雇佣許多技術專家作自己的職員或顧問,從而能夠有效地對承租人及其所用技術、所需設備進行分析評估,以確保未來交易儘可能獲利。

  2.限定承租資格

  風險出租人往往對承租人資格有較明確的規定,例如,要求承租人在承租前已經接受過一筆或兩筆風險投資,有足夠的現金流量、現金儲備等等。有些風險出租人按償還能力將潛在承租人劃分等級,對於風險過高或過低者,投資比重相對較小。在權衡回報與安全性之後,他們往往將更多的風險租賃資金用於風險適度(或偏高)的承租人。

  3.作好監督、協作

  為了避免租約簽定後的風險,風險出租人往往派一名代表進入承租人的董事會,但這名代表在其董事會中不具有投票權。(如果這名代表有投票權,那麼風險出租人的身份便發生了改變,由出租人變成了投資者,一旦承租人破產,其租賃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將受到損害)。

  (四)回報形式

  作為風險出租者,通常得到三種形式的回報:

  1、租金

  典型的風險租賃租期為3-4年,有些設備(如醫療設備),因行業特點和設備本身特性決定,租期相對長一些。租期長,資金迴流就慢,風險會隨之加大。

  風險出租人在租期內,會定期從承租人那裡收到租金。租金在形式正類似於銀行利息,只不過租金體現的回報率要高於財政債券利率和銀行優惠利率(租金參照利率),一般要高出1到10個百分點。高出部分的大小取決於資金供求狀況以及出租人承擔風險的程度。

  2、設備處置收入

  租期結束,承租人一般有權購買(但沒有義務必須購買)所租設備,即承租人有購買所租設備的期權。如果是專用設備,價格往往是名義價格,如果是通用設備,則以公開的市場價值為依據,但一般不超過原始購置成本的25%。租約中要對設備的期末處置價格有明確規定,以便防止雙方交易結束時的矛盾和衝突。在美國風險租賃的早期,曾發生過這樣的事情:租賃雙方在租約中未規定設備最後的認購價格,租期結束時,出租方提出了高於市場價值的價格,而承租方考慮到更換新設備會帶來巨大的相關支出,不得不以這個“敲詐性”的價格買下了所租設備。

  3、認購權

  承租人給予出租人承租人股份的優先權。按照慣例,認購權額度取決於風險出租人提供的資金金額。例,一個風險出租人提供了100萬美金的風險租賃服務,雙方商定承租方提供10%的認購權額度,那麼這就意味著在將來特定時期內風險出租人可用10萬美金(100萬*10%)去購買承租人的普通股股票,購買價不是購買時的市價,而是商定的價格(低於預期的市價)。這個認購權是一種期權,如果承租方的未來股價不理想,出租方可放棄這種權利,但一般在租約中都要規定補償性條款,以確保出租人獲取相應的一部分收入。

風險租賃對出租人的特殊意義[1]

  市場越成熟,經營者的盈利水平就越低。當金融租賃市場趨於成熟的時候,在已有的基礎上,除了降低資金成本外,出租人如何拓展盈利空間,就成為決定著出租人生存的另一方面問題。風險租賃正是將風險投資中的高風險與高回報並存的機制引進融資租賃交易,使出租人在滿足特定承租人需要的同時,也獲得了進一步發展的可能。

  1.通過滿足特定承租人的需要,形成了出租人新的市場定位

  能夠成為風險租賃中的承租人,必須具備這樣的特征,即承租人的投資行為,能夠獲得大大超過市場平均利潤率水平的投資回報。因為承租人要麼是具有成長性的企業,多為處於創立和發展階段的企業,經營歷史短,資金缺乏,由於不符合銀行的信用評價標準而難以從銀行獲得貸款;要麼是由於資產規模較少的企業,也難以從銀行獲得貸款。對於出租人來說,在風險租賃產生之前,出租人開展金融租賃業務時,能夠獲得的僅僅是金融租賃債權融資的本息回報。如果出租人願意給這些具有成長性的承租人提供租賃融資,也無法分享承租人投資的高回報。

  風險租賃則是在這種債權融資的形式中加進了股權融資的成分,通過預先承擔股權風險來獲得能夠分享承租人股權收益的資格,因為,承租人通過把部分股東權益出讓給出租人,也就意味著部分地將風險轉移給了出租人。當出租人對承租人的股東權益不能獲得收益時,出租人也無權再向承租人要求其他的補償。所以,出租人從事風險租賃,擴大了企業業務範圍,增強了其競爭力,在一定程度上擴展了其市場份額

  2.出租人的投資回報可大幅提高

  如果承租人企業經營良好,那麼出租人可以獲得股東權益溢價收益。出租人進行風險租賃的收益,比一般租賃交易收益要高5%一10%,甚至更高。此外,出租人在如何處置它的股東權益上還具有相對的靈活性。他可以持有股票以獲得股利收入,可以賣出股票而一次性回收投資。

  3.風險租賃對出租人的風險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於權益投資的風險共擔、利益共用機制,如果出租人對承租人的投資判斷失誤,或者承租人由於市場變化的因素而造成投資失敗,那麼,出租人不僅不能獲得股權收益,還有可能造成本金的損失。所以,對特定承租人的選擇,在一項風險租賃交易中債權融資和股權投資比重的分配,都需要出租人進行恰當的管理。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秦永順主編.金融租賃業務.吉林大學出版社,2008.11.
  2. 李仁安,李霞.風險租賃——高科技企業融資的理性選擇[J].價值工程.2005.12
  3. 陳建中.風險租賃及其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運用[J].湖南工程學院學報.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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