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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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就業(Part-time Emplo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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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非全日制就業[1]
非全日制就業是指工作時間少於全日制勞動,勞動者可與多個雇主建立勞動關係的一種就業形式。
國際勞工組織對非全日制就業的定義為:(非全日制就業)是指其正常工作時間少於可比性全日制正常工作時數。歐盟對非全日制就業的註釋則很有概括性,即非全日制就業是指少於法定的、集體合同規定的或慣例的工作時間的就業。由於各國法定周工作時問不一,故對非全日制就業的界定略有差異。
非全日制就業推行的原因[2]
(1)西方國家較高層次的產業結構為非全日制就業方式提供了客觀條件。發達國家第三產業在國民經濟中比例較大,而且為社會生產服務的第三產業發展迅速。例如大量的信息服務、咨詢業以及金融等行業已成為發達國家第三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行業大多需要較高素質的勞動力,具有彈性工作的特點,適宜採取非全日制工作方式。因此,非全日制就業方式在服務業中集中程度較高。例如,歐共體國家在1989年,非全日制就業占服務業就業總量已達17.5%。
(2)現代科技的應用和生產管理體系的現代化手段創造了日益增多的非全日制就業的工作崗位。例如,生產過程的網路管理、產品的網上購買方式以及家庭的網路辦公方式等等均促進非全日制就業方式占有越來越大的比例。
(3)在非全日制就業模式下,企業能更靈活地配置勞動力。企業往往挑選技術更熟練、效率更高的雇員就業。為此,企業可以降低勞動力成本,提高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有利於實現利潤最大化。
(4)現代生產手段創造了許多專業化、知識化的就業崗位。社會對勞動力需求由體力型轉向智力型,這就為廣大婦女、特別為知識女性拓寬了就業的道路。婦女勞動力參與率有提高的趨勢。整個社會的願意工作的勞動力總量增加。在一定時期內就業崗位一定的條件下,社會失業率就會提高。同時,一般女性需要比男性更多的非市場工作時間,例如照顧孩子、處理家務等等。因此,彈性工作時間和部分工作時間更吸引有家庭負擔的婦女。非全日制就業方式從社會看直接可降低失業率;從個人看,特別適宜於女性勞動力群體。考察西方發達國家非全日制就業方式的現狀,女性是非全日制就業的主要群體已成為顯著特征。非全日制女工的數目在日本的所有非全日制工人中所占比例要高達一半以上。1990年,比利時和德國為90%,義大利和美國為65%,1995年荷蘭有67.2%的女性成為每周工作l0—20小時的臨時就業者。
非全日制就業的最低工資標準問題[3]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目前,我國非全日制就業人員主要是小時工,其勞動報酬按小時計算。用人單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小時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頒佈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2001年以來,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深圳、青島等地陸續頒發了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並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在制定非全日制就業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時,既綜合考慮目前我國非全日制就業人員的職業不夠穩定、工作時間較短、福利待遇偏低等因素,又要考慮個人需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因素來合理確定,將其確定在比全日制用工形式下按標準工時折算的每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高一定幅度的水平上。
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當地政府頒佈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當地政府頒佈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未包含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素的,還應考慮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測算方法為: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20.92÷8)X(1+單位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比例之和)]X(1+浮動繫數)。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可以按小時、日或周為單位結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