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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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Restricted Sha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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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A股市場的限售股,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類是股改產生的限售股;另一類是新股首次發行上市(IPO)產生的限售股。
股改限售股是指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轉變而來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場俗稱為“大小非”。
新股限售股是指,為保持公司控制權的穩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規則對於首次公開發行股份(IPO)並上市的公司,於公開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規定,由於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段後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劃分,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滿後解除流通權利限制,構成了新股限售股。這類限售股目前已經占到全部限售股的大多數,將來還會有更多的新股限售股出現。新股上市後,新股限售股於解除限售前歷年獲得的送轉股也構成了限售股。
除股改限售股和IPO限售股外,目前市場上還有一些有限售期要求的股票,主要是機構配售股和增發股。機構配售股是指IPO的時候,參與網下申購的機構投資人獲得的股票,這部分需要鎖定3個月到半年,然後才可以上市交易。增發股類似機構配售股,是指定向增發後的股票,需鎖定一年,才可上市交易。
一是解決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2005年股權分置改革後,股票市場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劃分,只有限售流通股與非限售流通股之別,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後都將進入流通。這些限售股都不是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上取得的,成本較低,數量較大,解禁後在二級市場轉讓,獲益很高,卻與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一樣享受個人所得稅免稅待遇,加劇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社會反應比較強烈。
二是解決政策不平衡問題。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業轉讓限售股所得都征收所得稅,個人轉讓限售股與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業轉讓限售股政策存在不平衡問題。
此次納入徵稅範圍的限售股包括:
(一)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
(二)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
(三)其他限售股,即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
關於限售股的範圍,在具體實施時,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通過結算系統給予鎖定。
地稅機關按照先建立機制和便於操作的原則,以技術制度完備作為劃斷新老限售股的界限,遵循“老股老辦法,新股新辦法”的原則,具體根據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情況,對不同階段形成的限售股,採取不同的征收管理辦法。即,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採取簡易的“核定(預扣)+清算”的征收方式;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後形成的限售股,採取由證券機構直接扣繳的方式。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限售股屬於有價證券,是財產轉讓所得的一種形式,同時,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因此,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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