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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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並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陰陽合同”是一種為違規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著風險。
首先,法律上要有證據證明中介參與了陰陽合同,才會有責任問題,證據主要指中介在過戶價格確認書或補充協議上簽字或蓋章,或者同時在預約和現售上蓋章但兩份合同差價懸殊。
其次,即便有證據證明中介參與陰陽合同,但現有民事、刑事法律對於中介這一行為並無明確規定,僅有行業規範和行政性處罰規範,故法院一般不會直接判決中介因協助避稅而承擔責任,最多是依職權建議有關機關追繳稅款和進行行政處罰。
最後,行政主管機關和行業協會有權對參與陰陽合同的中介進行行政處罰。
對於一筆交易,法律從兩方面來調整,一方面從保護社會公序良俗的角度來加以限制,另一方面在不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況下鼓勵交易各方按自己的真實意思交易。最終以真實合同為依據,在陰陽合同效力上形成了兩條對立的規範:
1、為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即全部無效。
2、為促成交易,即使現售合同上的價格條款無效,但其他條款與真實合同不抵觸的仍有效,即部分無效。
法院對陰陽合同效力的認定都是結合案情從這兩條中拷量,最終確定一條,要麼認定合同全部無效,要麼僅避稅價格條款無效其他條款仍有效。
一般因為“陰陽合同”中的“陽合同”因不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不發生效力,而“陰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認定為有效合同,“陰合同”只要內容合法,同樣受到法律保護。然而,如果利用“陰陽合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的目的,則不僅偽裝的“陽合同”無效,被偽裝的“陰合同”也因內容違法而無效。因此,對"陰陽合同"要慎之又慎。
實踐中,鑒於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中國稅收管理規定,有關部門查實後,如果屬於一般偷稅行為,行政機關有權給予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如果偷稅數額較大、次數較多,則可能構成犯罪。
陰陽合同的危害[1]
從合同法角度分析,陰陽合同會因為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而導致陽合同被確定為無效合同,或者因為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而導致陽合同被認定為可撤銷合同。
那麼,陰陽合同存在什麼危害?
①從社會秩序角度看,誠信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簽訂陰陽合同和黑白合同本身就是一個不誠信的行為,會影響社會誠信體系的構建;
②從市場秩序方面看,這類合同會嚴重影響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比如建築工程招投標時兩方串通起來簽訂陰陽合同以排擠競價對手;比如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簽訂黑白合同以干擾市場價格等;
③從稅收管理角度看,簽訂這類合同往往是為了規避政府稅收逃避政府監管,稅收流失、監管缺失其實是和我們息息相關的大事情:每位按規定納稅的公民一定都不希望那些高收入群體收入高還逃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