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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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標準(Flood Control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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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防洪標準[1]
防洪標準是指各種防洪保護對象或工程本身要求達到的防禦洪水的標準。通常以頻率法計算的某—重現期的設計洪水為防洪標準,或以某一實際洪水(或將其適當放大)作為防洪標準。在—般情況下,當實際發生的洪水不大於防洪標準的洪水時,通過防洪工程的正確運用,能保證工程本身或保護對象的防洪安全。1995年我國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50201—94《防洪標準》。該標準對城市,鄉村,工礦企業,交通運輸設施(含鐵路、公路、航運、民用機場、管道工程、木材水運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含水庫、水電站、灌排工程、供水工程、堤防),動力設施,通信設施,文物古跡和旅游設施等,分別不同規模、不同情況規定了應採用的防洪標準及處理有關問題的原則。
防洪標準的方式[2]
防洪標準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1)以調查、實測的某次大洪水或適當加成表示。這種方式表示防洪標準很不明確,其洪水的大小,與調查、實測期的長短和該時期洪水狀況有關,適當加成任意性很大。隨著水文、氣象資料的積累和洪水分析計算技術水平的提高,這種方式現已很少採用。
(2)以洪水的重現期(N)或出現頻率(P%)表示。它較科學地反映洪水出現幾率和防護對象的安全度,目前已被很多國家採用,我國許多部門也普遍採用。
(3)以可能最大洪水或其3/4、2/3、1/2 表示。可能最大洪水很難準確計算,取其某倍比,任意性較大,而且防洪安全度也不明確,目前已很少採用。
國內外防洪標準概述[3]
我國現行《防洪標準》(GB50201-94)(以下簡稱《94標準》)發佈實施以來成為各行業制定防洪標準的重要依據,在與防洪有關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工作中發揮了重要指導作用。《94標準》根據防洪保護對象的性質和特點,將防護對象分為城市、鄉村、工礦企業、交通運輸、水利水電工程、動力設施、通信設施、文物古跡和旅游設施8大類。首先根據各防護對象的規模和重要性等指標進行分等分級,然後根據其等級確定防洪標準,對於有特殊情況防護對象的防洪標準,在相關條文中進行了補充說明。防洪標準的表示方式統一採用洪水重現期(N)。
各類保護對象劃分的等級數量基本為2~4個,大多為3~4個,等級劃分指標數量大多為1~2個,劃分指標一般為自身規模、重要性或受淹損失程度3大類。其中,定量指標主要為防護對象的規模,重要性一般指防護對象在社會、經濟、政治、軍事等方面的重要程度,受淹損失程度是指遭遇洪水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和影響大小。各類保護對象(尾礦壩或尾礦庫除外)防洪標準的取值下限為5 a一遇,上限為300 a一遇,個別採用了上限不封口的形式。
現行行業標準中保護對象的等級劃分數量為2~7個,一般為3~5個。城市一般劃分為4個等級,工礦企業一般劃分為2~4個等級,交通設施一般劃分為3~5個等級。等級劃分所採用的指標數量為1~3個,所採用的指標主要為規模、重要性和淹沒損失。防洪標準取值範圍與《94標準》基本一致。經研究分析,現行行業標準中有關防洪標準分等數量、分等指標和防洪標準取值範圍一般不超出《94標準》規定的範圍。有些行業標準中增加了一些《94標準》中沒有涉及的類型,如水泥廠、棉麻倉庫、糧食倉庫、鍋爐房、石油倉庫、核電廠、垃圾填埋場等。
各國國情和水情不同,經濟、文化、洪水特性等方面的差異較大,防洪標準的規定以及設計洪水的計算方法等都有一定差別,統計分析國外防洪標準對於我國防洪標準的制定具有借鑒意義。
20世紀60年代,美國試行洪泛區管理後,洪泛區建築物的防洪標準採用100 a一遇。大城市、鐵路等重點保護設施採用100~500a一遇防洪標準,城市防洪標準為200 a一遇,一些人口為2~3萬的城市自定防洪標準為100 a一遇。農村防洪標準為50 a一遇。聯邦醫療單位、緊急服務測試設施、危險物品儲存設施採用500 a一遇防洪標準。對於不允許失事的極重要工程,採用最大洪水(PMF)作為防洪標準。
英國將100 a一遇洪水淹沒區稱為洪泛區,洪泛區內又分為行洪區、25 a一遇洪水淹沒區和稀遇洪水區,不同區域採取不同的政策。英國洪泛區內建設永久房屋的標準:100~500 fl,一遇洪水淹沒區內,建築物地板高程可低於500 a一遇洪水位30 cm,但要高於100 a一遇洪水位;在50—100 a一遇洪水淹沒區內,樓房的底層要採取隔水、防水措施;在25—50 a一遇洪水淹沒區內,樓房的底層要考慮允許洪水進入;在行洪區只允許搭蓋季節性工棚和臨時住宅。
日本《河川法》將河流分為一級河川、二級河川和普通河川。一級河川的重要河段採用100—200 a一遇或者200 a一遇以上防洪標準;一級河川的次要河段和二級河川的城市河段採用50~100 a一遇防洪標準;二級河川採用10~50 a一遇或1O a一遇以下防洪標準。特別重要城市如東京、大阪要求防禦200 a一遇洪水(另加3 m高防浪牆),重要城市要求防禦100 a一遇洪水,一般城市要求防禦50 a一遇洪水,農田要求防禦1O一20 a一遇洪水。
澳大利亞將防洪保護對象分為城市、農業區、奶牛場、牧場、商品作物區,規定城市防洪標準一般為150 a一遇,農業區防洪標準為10 a一遇,奶牛場防洪標準為7 a一遇,牧場防洪標準為3 a一遇。
波蘭規定大城市的防洪標準為1 000 a一遇,大工業區的防洪標準為500 a一遇,非工業小鎮的防洪標準為200 a一遇,牧場的防洪標準為5 a一遇,農業低產值區防洪標準為10 a一遇,有灌溉設施的高產區防洪標準為25—50 a一遇。
防洪標準的確定方法[3]
我國《94標準》和相關行業標準主要以等級劃分為主要方法制定防洪標準。目前研究較多、理論體系相對健全的防洪標準確定方法主要有經濟分析方法、風險分析方法和綜合評價模型法。
(1)經濟分析方法。選定合適的防洪標準很大程度上是合理處理防洪安全與經濟投入的關係。通過不同防洪標準的防洪效益(或減免的洪災經濟損失)與需要投入的防洪費用(包括建設投資和年運行費)的對比分析,選定經濟防洪標準是相對合理的方法之一。20世紀80年代末,為論證和闡明防洪工程效益,我國水利系統開展了規模浩大的建國40a防洪工程經濟效益價值計算,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初步形成了一套防洪工程經濟效益計算方法。目前,國內對防洪工程建設項目廣泛開展了經濟評價工作,許多學者 採用經濟分析方法來推薦防洪標準。該方法的評價指標一般包括效益凈現值、內部收益率、效益費用比、邊際效益費用比等,認為凈現值大於零、內部收益率大於規範要求的社會折現率、效益費用比大於1的工程項目是經濟合理的(指標越大方案越優),邊際效益費用比為1時對應的防洪標準為最優經濟防洪標準。
(2)風險分析方法。基於風險分析方法確定防洪安全標準依據的是個體或社會可承受的風險水平,即社會將承擔該水平以下的風險。這種方法是目前國內外研究較多的方法,近些年來,國內部分學者 對單一水庫和梯級水庫防洪標準進行了研究,對風險分析方法進行了有益和必要補充。以美國為代表的一些國家在確定大壩和洪泛區防洪標準時引入了洪水風險分析方法,通過風險一效益一費用的研究,根據當地社會允許承受的風險水平(或可接受風險),確定防洪標準。該方法考慮的主要風險指標為經濟風險和生命風險。
(3)綜合評價模型法。該方法在確定防洪標準時,需要綜合考慮政治、經濟、社會、環境等各方面的因素。首先建立評價指標體系,然後利用模糊數學等工具對定性指標進行量化,採用層次分析法確定各層指標間的權重,最後利用優選模型對由多個防洪標準方案組成的方案集進行評價,得到各個方案的綜合評價指標值,綜合指標值最大的方案對應的防洪標準為最優防洪標準。利用綜合評價模型法進行防洪標準優選時,所建立的評價指標主要從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經濟效果、生態環境效果幾個方面來考慮。
- ↑ 防洪標準.德州市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GB50201-94
- ↑ 3.0 3.1 陳衛賓,曹廷立,武見.國內外防洪標準及確定方法研究[J].人民黃河,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