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結算賬戶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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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是指存款人因開戶資格或其他原因終止銀行結算賬戶使用的行為。
根據《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發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1)被撤並、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2)註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1)存款人主體資格終止後,銀行結算賬戶撤銷手續的辦理。存款人發生被撤並、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或被註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終止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存款人申請撤銷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賬戶的開戶銀行應自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將撤銷該基本存款賬戶的情況書面通知該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通知存款人撤銷有關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根據《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存款人主體資格終止後,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應當先撤銷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講賬戶資金轉入基本存款賬戶後,方可辦理基本存款賬戶的撤銷。
銀行得知存款人主體資格終止情況的,存款人超過規定期限未主動辦理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手續的,銀行有權停止其銀行結算賬戶的對外支付。
(2)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需要變更開戶銀行,銀行結算賬戶撤銷手續的辦理。銀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後,對於符合銷戶條件的,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內辦理撤銷手續。存款人需要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在撤銷其原本存款賬戶後10日內申請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在申請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時,除應根據前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已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清單”。
(3)辦理銀行結算賬戶撤銷手續應當註意的事項。在辦理銀行結算賬戶撤銷手續過程中,應當註意以下事項:
①未獲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的單位,在驗資期滿後,應向銀行申請撤銷註冊驗資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資金應退還給原匯款人賬戶。註冊驗資資金以現金方式存入,出資人需提取現金的,應出具繳存現金時的現金繳款單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證件。
②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的,不得申請撤銷該賬戶。
③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餘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許可證,銀行核對無誤後方可辦理銷戶手續。存款人未按規定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的,應出具有關證明,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
④銀行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上註明銷戶日期並簽章,同時於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⑤存款人應撤銷而未辦理銷戶手續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或銀行對一年未發生收付活動且未欠開戶銀行債務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通知單位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