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服務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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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服務貿易(Banking Services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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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銀行服務貿易[1]
銀行服務貿易主要指由一參加方銀行(指參加貿易談判的國家和地區的銀行)向另一參加方提供的服務。
銀行服務貿易的主要內容[2]
銀行服務貿易的對象是銀行服務產品,其基礎是銀行服務網路,因此銀行服務產品與服務網路是銀行服務貿易的主要內容。
1)銀行服務產品銀行服務產品是銀行從服務貿易中獲利的基礎,其品種直接影響銀行的獲利情況。銀行服務貿易的主要產品包括以下內容。
(1)儲蓄業務。銀行服務貿易的基本業務是存貸款業務,但這類業務往往盈利並不多。
(2)金融交易與經營。主要包括貨幣市場業務、證券外匯交易、貨幣互換、期貨和期權等業務。
(3)銀行證券銷售。主要有儲蓄憑證、普通股、優先股、長短期債券的銷售等。
(4)借貸業務。借貸業務主體是多元的,包括國家借貸、法人借貸、同業機構借貸、私人借貸等業務。
(5)特殊融資活動。主要有項目融資、風險資本融資、固定資產融資和產權購買等。
(6)證券認購與發行。主要有認購國內外國債、抵押證券、保險、股票和發行股票等。
(7)咨詢與顧問服務。主要由公司現金管理、風險管理服務、國際貿易顧問服務、信托規劃、法律與投資顧問、一般金融服務等產品。
(8)消費者服務。消費者持有的信用卡、旅行支票等產品就屬於這一類。
(9)資產管理服務。資產管理服務既有面向私人與零售的產品,如信托活動、安全保管服務等;也有針對企業的服務,如安全保管、養老金管理和共同基金管理等。
(10)經紀人服務。銀行主要在貨幣市場、歐洲貨幣及外匯、期貨交易、股票、期權等交易商可以提供經紀人服務。
(12)與保險有關的服務。保險業務屬於銀行中間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人壽保險、財產保險等。
(13)國際貿易服務。主要有信用證業務、金融承兌、提供市場情報等產品。
2)銀行服務網路國際銀行服務網路主要是構建在商業存在和現代通信技術的基礎上,這個網路主要有以下部分組成。
(1)代表處。代表處是設置分支行以前的一個臨時措施,一般344人,主要與所在地社會各界接觸,向對方介紹情況並向總行提供信息。
(2)代理行。代理行是指銀行總行與外國銀行訂立契約,在對方開立賬戶以辦理資金往來業務,這主要是銀行之問的合作。
(3)分支行。分支行是總行下屬的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能開展全面的銀行業務,一般有分行、支行、經理處3個等級。
(4)附屬銀行或聯營銀行。附屬銀行是指總行擁有全部股份或50%以Z有表決權的股份的外國銀行或金融機構;聯營銀行是指國內銀行擁有10%~50%有表決權股份的外國銀行或金融機構。
(5)國際銀團組織。國際銀團組織是一群銀行在國外設置一個獨立的合資經營的銀行或金融機構。銀行服務網路中的機構之問主要通過郵件、電傳、環球銀行金融電訊協會(SWIFT)、互聯網、票據清算制度、銀行內部網路等渠道開展服務貿易。
銀行服務貿易的形式[3]
- (1)跨境支付。
特點是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處於不同的國家,如銀行通過網路提供的跨國界服務。
- (2)境外消費。
即本國消費者或企業到他國尋求服務,如一國消費者到另一國旅游或從事其他經濟活動時,利用當地銀行為其進行服務。
- (3)商業存在。
指一國銀行到另一國開業,提供銀行服務,即通過在服務發生地設分行或支行提供銀行服務。
- (4)自然人流動。
如一國的銀行工作人員到另一國的銀行機構中為當地客戶提供銀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