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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企業呆賬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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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的概述

  金融企業呆賬損失是第二類財產損失鑒證對象金融企業經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式之後,符合文件規定條件的債權或者股權,可以作為呆賬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金融企業作為呆賬在所得稅前扣除的條件

  金融企業經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式之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債權或者股權,可以作為呆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一)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並終止法人資格,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者死亡,金融企業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並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貸款;或者保險賠償清償後,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債務,金融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四)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市、區)及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終止法人資格,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清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五)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製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金融企業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六)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後,金融企業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七)由於上述(一)至(六)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對依法取得的抵債資產,按評估確認的市場公允價值入賬後,扣除抵債資產接收費用,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八)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保證人由於上述(一)至(七)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九)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投資權的金融企業的對外投資,由於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並終止法人資格的,經金融企業對被投資企業清算和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股權;

  (十)銀行卡被偽造、冒用、騙領而發生的應由銀行承擔的凈損失;

  (十一)助學貸款逾期後,銀行在確定的有效追索期內,並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和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十二)金融企業發生的除貸款本金應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不含關聯企業之間的往來賬款);

  (十三)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債權

不得作為呆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情況

  下列債權或者股權不得作為呆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一)借款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不論何種原因,未按期償還的金融企業債權;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藉口逃廢或者懸空的金融企業債權;

  (三)行政干預逃廢或者懸空的金融企業債權;

  (四)金融企業未向借款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五)金融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等;

  (六)其他不應當核銷的金融企業債權或者股權

金融保險企業呆賬損失的核銷

  1、企業當年申請核銷的呆賬損失累計金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報經省國家稅務局審批。

  2、企業當年申請核銷的呆賬損失累計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由各地、市國家稅務局確定具體審批許可權,並報省國家稅務局備案。

金融保險企業呆賬和壞賬損失的稅前扣除管理

  一、企業的呆賬損失和壞賬損失,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報經稅務機關批准也可以採取提取準備金的辦法。採取提取準備金辦法的企業發生的呆賬損失和壞賬損失,首先應沖減準備金,不足沖減的部分據實扣除。

  二、企業呆賬準備金和壞賬準備金的提取比例按有關稅收法規規定執行,稅收法規沒有規定的,不得高於國家統一的財務制度規定的比例,並實行差額提取。

  其計算公式如下:當年應提取的呆賬準備金=本年末允許提取呆賬準備金的各項貸款餘額×1%-上年末呆賬準備金餘額當年應提取的壞賬準備金=本年末應收賬款餘額×提取比例-上年末壞賬準備金餘額

  三、實行彙總納稅金融保險企業,需統一計提呆賬準備金和壞賬準備金的,應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年終統一計算扣除,未經審核確認的,嚴格按規定比例在各監管層次計算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數額,就地補稅。 

  四、企業的呆賬損失和壞賬損失的核銷和扣除,須經稅務部門審核確認。稅務部門應加強對金融保險企業呆賬損失和壞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

  (一)壞賬損失申報、審批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190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呆賬損失的核銷,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但實行彙總納稅的金融保險企業,由其總機構審批核銷呆賬損失的,所屬企業應將總機構審批情況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以此為依據核銷扣除。總機構批覆數與省級稅務機關審查核准數不一致和未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核的,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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