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增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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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增加值(Financial Value Ad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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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增加值是指按市場價格計算的一個國家(或地區)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從事金融業生產活動的最終成果。
金融業增加值是金融業從事金融中介服務及相關金融附屬活動而新創造的價值,是一定時期內金融業生產經營活動最終成果的反映。金融業增加值採用生產法和收入法核算,以收入法的計算結果為準。具體方法如下:
金融業增加值(生產法)=總產出-中間消耗
金融業增加值(收入法)=勞動者報酬+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凈額+營業盈餘
金融業增加值的核算方法[1]
- (一)金融業增加值核算基本方法
金融業增加值核算方法可分生產法和收入法兩種,生產法是通過金融各行業總產出減去中間投入得到增加值,由於總產出及中間投入核算較為複雜,且數據可得性及時效性不太理想,目前生產法核算都是通過增加值倒推中間投入,並計算增加值率。生產法則用於倒推計算金融業中間投入量和計算金融業增加值率。收入法是從生產過程創造收入的角度,根據生產要素在生產過程中應得的收入份額反映最終成果的一種核算方法。收入法增加值由勞動者報酬、生產稅凈額、固定資產折舊和營業盈餘四個部分組成。金融業機構的報表體系比較完善,使其收入法增加值核算具有良好的實施基礎,因此,增加值核算以收入法為準。按照國家統計局要求,目前金融業增加值核算分為年度核算和季度核算兩種。
- (二)年度核算
金融業增加值年度核算以收入法為準,其計算公式為“增加值=勞動者報酬+生產稅凈額+固定資產折舊+營業盈餘”,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其他金融活動的分項計算方法有所差異。勞動者報酬指勞動者從事生產活動所應得的全部報酬。生產稅凈額指企業因從事生產活動向政府支付的稅金(不包括所得稅)與政府對企業的政策性虧損補貼的差額。固定資產折舊指生產中使用的房屋和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在核算期的磨損價值,反映了固定資產在當期生產中的轉移價值。營業盈餘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所獲得的經營利潤。收入法金融業增加值核算得到的是現價金融業增加值,其不變價採用單縮減計算,縮減指數為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與固定資產投資價格指數的加權平均數。
從年度方法看,最重要的一次調整是2008年第二次經濟普查對金融業核算方法的改進,主要包括:一是改進了金融中介服務產出的間接測算方法(FISIM)。引入了參考利率的概念。參考利率不考慮服務因素,而要反映存貸款的風險和期限結構。即間接計算的金融中介服務總產出=(貸款利率-參考利率)×貸款額+(參考利率-存款利率)×存款額。二是除保險業以外,其他行業投資收益不計入金融業增加值。三是細化證券業核算。將證券業增加值按照證券業企業、基金業企業和期貨業企業三部分分別核算。四是完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處理方法。根據核算原則,僅將機構繳納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作為證券業的生產稅處理,個人從事證券買賣活動繳納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不屬於證券業的生產稅。五是完善不變價核算。細化了金融業不變價核算方法,銀行、證券、保險和其他金融活動分別選擇不同的價格指數或物量指數進行不變價核算,改變了統一使用消費投資價格指數的做法。其中,銀行業採用價格指數縮減法計算,縮減指數利用存貸款利率指數、同業拆借利率指數和消費投資價格指數加權計算;證券業採用物量外推法計算;保險業採用物量外推與價格指數縮減相結合的方法計算,其中投資收益部分利用物量外推法,其餘部分利用價格指數縮減法;其他金融業參照銀行業方法執行。
- (三)季度核算
由於金融業增加值季度核算時所能獲得的數據資料不如年度核算全面,時間也較為滯後,季度核算採用相關價值量指標速度推算,計算公式為“增加值=上年同期增加值×(1+當期金融業現價增加值增長速度)”,其中“當期金融業現價增加值增長速度”根據國家換算繫數以及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的權重和相關物量增長速度確定。在現價金融業增加值季度核算的基礎上,通過定基縮減可得到不變價金融業增加值季度核算值。
從季度核算方法看,2010年國家統計局對金融業核算方法做出調整:由原來的用單一指標整體推算金融業,調整為將金融業劃分為銀行及其他金融活動、證券業和保險業三個行業,分別利用存貸款餘額、證券交易額和保費收入資料核算,提高了數據準確性。2012年,國家統計局進一步充實了金融業核算基礎資料,考慮到人民幣存貸款餘額指標的代表性問題,在銀行及其他金融活動季度核算中,增加了核算基礎指標,由人民幣存貸款餘額增長速度單指標核算,改為人民幣存貸款餘額增長速度和營業稅增長速度雙指標核算。
- ↑ 王敏,尹興中,鄭燕麗.金融業增加值核算問題研究[J],華北金融,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