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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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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遺囑公證

  遺囑公證是指公證處根據立遺囑人的申請,依法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遺囑公證的作用

  我國繼承法規定,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遺囑經過公證以後能保證其真實合法,同時又可避免遺囑人的家屬與繼承人之間發生糾紛。

遺囑公證的特點

  (一)遺囑公證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遺囑是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和死後事務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由被代理人承受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民事法律行為。代理的適用範圍非常廣泛,但是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不適用代理,其中就包括立遺囑行為。國務院《公證暫行條例》第16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書面或者口頭申請。如果委托別人代理,必須提出有代理權的證件。但申請公證證明委托、聲明書、收養子女、遺囑、簽名印鑒的,不得委托別人代理,當事人確有困難時,公證員可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公證事務。

  遺囑是公民生前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不需他人同意就可以直接發生法律效力,因此遺囑應該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像其他的民事法律行為一樣,受威脅、欺詐、被偽造、篡改的遺囑無效。由於遺囑一般涉及的標的比較大,而且還會涉及到家庭糾紛及債務糾紛,所以如何來辨別遺囑內容是否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就成為辦理遺囑公證的要點。為了保證遺囑內容的真實性,最好的方式就是當事人親自到公證處,對自己辦理遺囑公證的目的和內容進行口述或者提供出面材料,公證員在耐心聽取當事人的情況和想法後,為其出具遺囑公證。所以,為了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和保證公證質量,遺囑公證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二)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遺囑能力

  立遺囑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所以要求立遺囑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同時,法律強調的是立遺囑時當事人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在立遺囑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則該遺囑仍然有效;相反,如果立遺囑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之後恢復行為能力,所立遺囑亦無效。

  立遺囑人到公證處做遺囑公證,公證員應該首先通過觀察來確認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狀況,其次讓立遺囑人獨立的表達自己的情況和想法,在當事人敘述過程中,通過提問進一步來考證立遺囑人的神智是否清醒,也可以通過詢問其他相關人員關於立遺囑人的身體狀況來辨別。只有在確認立遺囑人可以正常表達自己意見並且能領會公證員意見的情況下才可以做遺囑公證。

  (三)遺囑的內容應該合法

  《遺囑公證細則》第37條第4項規定,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製作日期齊全,公證處才能出具公證書,可見,我國司法機關確立了審查遺囑內容的要求,也就是說公證人員在辦理遺囑公證的時候,不僅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形式符合要求,還要審查遺囑內容是否合法,財產是否確為其所有。這點是值得商榷的。首先,遺囑自身的特點決定了審查其內容是沒有必要的。遺囑從設立到生效之間的時間跨度大(年輕人立遺囑之間的跨度更大),這期間的政策變化,繼承人的死亡以及其他法定繼承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喪失,都會導致原本合法的遺囑產生缺陷,因此,審查遺囑的內容對於遺囑在執行的的合法性問題中起不到重要作用;其次,從公證的成本來說,要求公證員對每個遺囑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是不可能的。遺囑公證的公證費用很少,而要調查遺囑中涉及的諸多內容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對遺囑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不僅會導致公證資源的大量浪費,也會導致公證處不願意接待遺囑公證,對於遺囑公證的發展反而是不利的。最後,從公證時間上說,會導致遺囑公證的久拖不決。公證都有一定的出證期限,遺囑內容又比較多,公證處調查取證的時間過長,如果由於客觀原因的變化而導致公證終止受理,這會給當事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也影響公證機構的形象。所以,對於遺囑的審查,應該以形式審查為主。遺囑公證的實質是為了證明遺囑行為本身的真實、合法性,而不是具體內容本身的真實、合法性。公證人員審查的是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行為能力,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是受欺詐、受誘騙、受脅迫的,遺囑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包括按規定簽字或按手印而不是由他人代簽,立遺囑的時間明確,以區別遺囑先後的效力。法律之所以賦予公證遺囑的最高的效力,最重要的原因是在於公證遺囑更能保證和體現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以及遺囑形式的完整性。

  (四)遺囑的形式應該合法

  《遺囑公證細則》第18條規定,公證遺囑採用列印形式。遺囑人根據遺囑原稿核對後,應當在列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遺囑人不會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方式代替在申請表、筆錄和遺囑上的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或者蓋章。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公證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以按手印代替簽名或者蓋章的,公證人員應當提取遺囑人全部的指紋存檔。

  由於遺囑公證的辦理和執行期間跨度很長,在進行遺囑公證時要嚴格遵照公證細則的要求,註意細節,對於當事人書寫內容應該進行檢查,對於代書的遺囑應該將遺囑內容閱讀給當事人聽,在明確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才可以出證。

  總之,在處理遺囑公證過程中,對於上述四點要素要嚴格進行審核,每個環節都應該耐心,細緻。如今辦理遺囑公證出現年輕化現象,因此,在對於遺囑公證的材料歸檔和檔案管理方面的要求也應該進一步加強。

遺囑公證申辦所需的資料

  辦理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遺囑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受理。辦理遺囑公證,申請人應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當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已出境的,提供護照或有效旅行證件、通行證的複印件,已註銷戶口的,應提交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的證明;

  2、遺囑涉及的財產清單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3、遺囑書。

  4、遺囑公證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居所地、家庭狀況、工作單位、遺囑涉及的財產狀況等);

  5、其他認為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遺囑公證辦理的註意事項

  1、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2、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後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3、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公證人員可以根據遺囑人的意思表示代為起草遺囑,公證人員代擬的遺囑,應當交遺囑人核對,並由其簽名;

  4、公證遺囑採用列印形式,遺囑人根據遺囑原稿核對後,應當在列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遺囑人不會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遺囑人即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

  5、公證遺囑生效前,遺囑公證捲被列為密捲,不得對外借閱,公證人員也不得對外透露遺囑內容;

  6、如果遺囑申請人要撤銷或者變更遺囑,必須經過再公證,數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公證遺囑為有效遺囑,其他遺囑形式不能撤銷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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