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不動產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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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不動產所得(transnational income from immovable property,international property income or gains from immov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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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跨國不動產所得[1]
跨國不動產所得是指一國居民從位於非居住國境內的不動產所獲取的所得。這種不動產所得僅指納稅人在不轉移不動產所有權的情況下,通過利用不動產所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所有權而取得的所得。
跨國不動產所得的形式[1]
它通常有兩種形式:
一是納稅人直接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不動產所獲得的收益,如自己開辦或聘用他人開辦農場或林場,進行農業生產或林業種植所獲得的收益。
二是納稅人將自己擁有所有權的不動產,以出租的形式提供給他人使用所獲得的租金性質的收益。
無論納稅人使用還是出租不動產,由此所取得的收益總是與不動產所處的地理位置緊密相連,因而在不動產所得來源地的判定上,各國一般都採用不動產所在地標準,即以不動產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得的來源地。對於跨國不動產所得的徵稅,各國間簽訂的稅收協定也普遍採用了聯合國範本和經合組織範本所建議的規則。
對跨國不動產所得的徵稅協調[2]
國際稅收協定意義上的不動產所得,指的是納稅人在不轉移不動產的所有權情況下,運用不動產,包括使用或出租等形式,而取得的所得。例如,利用土地開辦農場或開發山區林木果樹種植獲取的收益,開采礦產資源取得的收益或將房屋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各國稅法上對不動產所得來源地的確認,一般均以不動產所在地為準。因此,不動產所在國對於非居民從境內取得的不動產所得有權徵稅,這一點在國際稅收實踐中也為各國普遍承認。兩個範本都規定,締約國一方居民從位於締約國另一方的不動產取得的所得,可以在締約國另一方徵稅。這一規定意味著對跨國不動產所得,不動產所在國一方有優先徵稅的權利,但不是獨占徵稅權。至於不動產所在國一方對非居民的不動產所得採取何種方式徵稅,國際稅收協定中一般不作限制,完全可依締約國各自的國內稅法上的有關規定處理。
與跨國不動產所得的稅收管理權分配有關的一個問題,是對不動產概念的定義和範圍的解釋。因為,不動產概念的定義範圍越大,則不動產所在地的締約國一方的徵稅範圍也越大。但是,關於不動產概念的定義及解釋,牽涉到締約國各方的國內財產法律制度。如果在協定中規定一個統一的定義,勢必要調整締約國各方財產法上的有關內容,要做到這樣的重新調整是很困難的事。所以,兩個範本在這個問題上都主張,關於協定中不動產概念的含義,應按財產所在地的締約國法律規定的含義解釋。但是,不動產這一概念在任何情況下應該包括附屬於不動產的財產,農業或林業使用的牲畜和設備,一般法律規定適用於地產的權利,不動產的用益權以及由於開采或有權開采礦藏和其他自然資源取得的固定或不固定收入的權利。船舶、船隻和飛機不應視作不動 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