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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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所得(income from immovable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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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所得是指在所有權不變的情況下使用、出租或以其他形式取得的不動產所得。不動產所在國擁有徵稅權。不動產所得的取得,通常是和不動產位置相聯繫的。因此,對於不動產所得的來源地確定,各國一般都是以不動產的所在地或坐落地,應由不動產的所在地或坐落地國家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進行徵稅。
不動產所得可分為企業不動產所得和個人不動產所得。企業、個人不動產所得又都可以分為自己直接使用不動產所得和以出租形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取得的不動產所得。
取得不動產所得一般應具備三個條件:
①不動產固定地存在於某一地域範圍,且其產權被其所在地國家所承認;
②不動產所得只能在使用或轉讓過程中實現,因社會、經濟等原因造成的不動產價值增值,不能作為不動產所得;
③不動產所得可以通過對不動產的直接使用,或以其他形式使用,如出租、轉讓等所取得。從嚴格意義上講,不動產所得兼具勞動所得和資本所得的雙重屬性。在稅收實踐中,一般把不動產所得都作為法人和自然人所得的一個組成部分,征收所得稅。
對跨國不動產所得的徵稅[1]
跨國不動產所得,系指一國居民從位於非居住國境內的不動產所獲取的所得。這種不動產所得僅指納稅人在不轉移不動產所有權的情況下,通過利用不動產所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所有權而取得的所得。它通常有兩種形式:一是納稅人直接使用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不動產所獲得的收益,如自己開辦或聘用他人開辦農場或林場,進行農業生產或林業種植所獲得的收益。二是納稅人將自己擁有所有權的不動產,以出租的形式提供給他人使用所獲得的租金性質的收益。無論納稅人使用還是出租不動產,由此所取得的收益總是與不動產所處的地理位置緊密相連,因而在不動產所得來源地的判定上,各國一般都採用不動產所在地標準,即以不動產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得的來源地。對於跨國不動產所得的徵稅,各國間簽訂的稅收協定也普遍採用了聯合國範本和經合範本所建議的規則。
- ↑ 劉劍文主編.國際稅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04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