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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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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轉讓(loan assignment)

目錄

什麼是貸款轉讓[1]

  貸款轉讓是指貸款銀行不改變貸款協議的情況下,將其享有的貸款債權讓與第三人享有的法律行為。貸款銀行稱為出讓行,而該接受轉讓貸款的第三人則稱為受讓行。

  銀監會為控制信貸風險並出於經濟巨集觀調控的需要,對每年的信貸規模有著嚴格的控制,而商業銀行出於調整信貸結構、騰出信貸空間再放款等目的,則會進行貸款轉讓交易。

債權轉讓須具備的條件[2]

  1.貸款債權須為有效存在,且貸款轉讓不改變其內容

  貸款本身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讓與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無效的貸款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消滅的貸款債權讓與他人,即為標的不能,受讓行因此受到損害的,出讓行須承擔賠償責任。這裡須註意的是,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貸款債權仍可以作為轉讓的標的,其理由是這種貸款債權的借款人仍有可能履行還款義務,且借款人履行以後不得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返還。但在實際貸款轉讓實務中,受讓行出於對貸款風險的考慮一般不會受讓該等貸款債權。

  2.貸款債權的出讓行與受讓行須就貸款債權的轉讓達成合意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等使對方當事人陷於意思表示不自由而為貸款債權轉讓或受讓行為時,貸款轉讓合同的法律效力將會受到影響。貸款轉讓合同如有法律規定之無效原因時,也不發生法律效力。

  3.貸款債權具有可轉讓性對於貸款債權的可轉讓性,首先須瞭解貸款銀行(出讓行)與借款人之間的貸款協議中是否對貸款的轉讓作出明確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規定。一般而言,如果借款人在貸款協議中明示禁止貸款的轉讓,出讓行則無權轉讓該筆債權。假如貸款銀行違反不得轉讓的禁止性約定,則其作出的貸款轉讓行為無效。但對於借款人未明示禁止轉讓之情形,貸款銀行是否有權轉讓貸款的問題,各國有不同的規定:例如,根據英國法,貸款銀行有權在不損害借款人利益的前提下轉讓貸款;但假如貸款的轉讓將導致借款人義務的增加,則該等轉讓屬於借款人默示的禁止轉讓情形。但有些國家的法律則規定,如果借款人未明確表示是否允許貸款債權的轉讓,則貸款銀行在未經得借款人同意的情況下仍不得轉讓該筆貸款。

  4.對借款人的通知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貸款人出讓貸款債權的,應通知借款人;未經通知借款人,對借款人不生效力。但是,未經通知借款人的貸款轉讓行為,其效力並不因此而受影響。至於通知之主體,我國有關法律未作規定,但根據大陸法各國或地區規定,貸款的出讓行與受讓行均可為之。對於通知之形式,我國法律亦未明確規定,大陸法國家或地區法律對此存在不同規定,大多數認為通知不拘於任何形式,但也有要求書面形式為之者,如法國與泰國等。

  5.法律可能對貸款受讓人資格作出相應的限制條件

  有些國家可能出於監管需要,對貸款受讓人的資格作一定的限制,如外國銀行受讓境內貸款債權的限制,以及銀行之外的實體受讓貸款的資格限制等。

  此外,借款人出於政治上的考慮,往往對貸款受讓行的地域範圍進行限制,約定非經借款人同意,貸款不得轉讓,或者約定在不增加借款人負擔的前提下可以轉讓。這種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貸款落人一個對借款人所在國不友好的國家的銀行手中,並使該國法院取得管轄權;其次,貸款受讓行所在國可能征收利息預提稅,從而增加借款人負擔。

貸款轉讓參與主體

  具有貸款轉讓業務資格並已於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連網的銀行間市場市場機構投資者可向交易中心申請使用貸款轉讓平臺。只有簽署了中國銀行間試產交易商協會發佈的《貸款轉讓交易主協議》的機構用戶才可以使用成立確認功能。

貸款轉讓的程式[3]

  貸款轉讓的程式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步驟:

  第一步,挑選出具有同質性的待轉讓單筆貸款,並將其放在一個資產組合中。

  第二步,對該資產組合進行評估。

  第三步,為投資者提供詳細信息,使他們能夠評估貸款的風險(該貸款組 合的預期違約率)。只有在該貸款組合名義價值的折現值至少能覆蓋預期違約損 失、可能存在的折扣、再融資成本以及所需要股權收益率時,投資者才會考 慮購買該資產組合。

  第四步,雙方協商(或投標)確定購買價格。

  第五步,簽署轉讓協議。

  第六步,辦理貸款轉讓手續。

  組合貸款轉讓的難點在於資產組合的風險與價值評估缺乏透明度,買賣雙方很難就評估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因為買方一般很難核實所有信息,特別是有關借款人信用狀況的信息。各單筆貸款的轉讓則相對容易,因為與資產組合相比,其風險價值一般更容易被評估,但轉讓過程的複雜性使得單筆貸款轉讓的費用相對較高,意味著只有轉讓足夠高金額的貸款才具有經濟意義。因此,選擇以資產組合的方式還是單筆貸款的方式進行轉讓,應根據收益成本的綜合分析確定。

貸款轉讓的效力[2]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貸款轉讓有效成立後,即在出讓行,受讓行與借款人之間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主要體現為出讓行與受讓行之間的內部效力以及出讓行與受讓行對借款人之間的外部效力。

  1.貸款轉讓的內部效力

  (1)受讓行取代出讓行而成為借款人的貸款人,享有請求借款人還本付息的權利。

  (2)出讓行向受讓行轉讓貸款時,依附於貸款上的從權利如擔保等權利一併轉移。

  (3)出讓行應將貸款債權的有關證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讓行,並將有關主張貸款債權的一切必要信息,告知受讓行。出讓行占有的擔保物也應全部交付受讓行。

  2.貸款轉讓的外部效力

  貸款轉讓的外部效力可分為在出讓行與借款人之間的效力及在受讓行與借款人之間的關係。

  (1)在出讓行與借款人之間的效力。因貸款轉讓的通知,貸款出讓行與借款人之間不再就所轉讓貸款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出讓行不得受理借款人的給付,借款人也不得再向出讓行履行原來的還款義務。

  (2)在受讓行與借款人之間的效力。借款人收到貸款轉讓通知後,應對受讓行履行還款義務,受讓行取代出讓行成為新的貸款人,享有和原貸款人(出讓行)同樣的權利。即使貸款轉讓的效力嗣後因無效或被撤銷而被消滅,借款人向受讓行所為之履行仍應有效。

  貸款轉讓不得損害借款人的利益,凡借款人可對抗原貸款人的一切抗辯,均可用以對抗受讓行。在貸款轉讓後,借款人還可因某種事實取得對於受讓行的抗辯權,例如貸款轉讓後訴訟時效屆滿,借款人可依此拒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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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潘英麗編著.商業銀行管理.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10月.
  2. 2.0 2.1 梅明華 李金澤著.項目融資法津風險防範.中信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
  3. 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辦公室編.風險管理.中國金融出版社,2007年0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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