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發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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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貨幣發行制度(Currency Issu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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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貨幣發行制度[1]
貨幣發行制度是指一國對該國貨幣發行的有關規定,包括發行機構、發行限額、保證制度以及批准程式等。一般由該國的最高權利機構決定。
各國貨幣發行制度的比較[2]
- (一)美國的貨幣發行制度
美國貨幣發行制度的獨立性極強,各聯邦儲備銀行需要領取現鈔,都要經過聯邦儲備委員會的批准,各地聯邦儲備委員會代表機構,每天都要向委員會報告發行和回籠的情況。其發行實行“發行抵押”制度,規定各聯邦儲備銀行的貨幣發行必須提供100%合格抵押品,以及附加擔保品。可充作抵押品的有:金證券;政府債券;合格的商業票據、抵押票據、銀行承兌票據;合格的州和地方政府的債券。這種發行抵押,使得聯邦儲備券成為具有充分擔保的經濟發行,沒有規定的限額,具有相當的彈性。
- (二)英國的貨幣發行制度
英格蘭銀行是世界上最早集中全國貨幣發行業務的中央銀行。1844年的銀行條例規定,英格蘭銀行發行銀行券必須有十足的黃金準備,以政府證券作准備的信用發行量不能超過1400萬英鎊。1847年、1857年、1866年爆發的經濟危機打破了這種貨幣發行制度,國會不得不批准英格蘭銀行的信用發行量突破1400萬英鎊的限制。
1939年公佈的貨幣法改革了英國的貨幣發行制度,將英格蘭銀行發行部保有的黃金大部分轉人“外匯平衡賬戶”。同時規定了貨幣的發行總額最高限,限額內100%的以政府債券或其他證券作為發行準備。但英格蘭銀行可以根據自身特有的黃金數量超額發行,這是英國貨幣發行制度的一個特點。
英格蘭銀行在英格蘭和威爾士享有貨幣發行權,但在蘇格蘭和北愛爾蘭兩地,一般商業銀行發行貨幣都要以英格蘭銀行發行的貨幣作准備。因此,英格蘭銀行也是蘇格蘭、北愛爾蘭兩地事實上的發行銀行。這是英國貨幣發行制度的另一個特點。英格蘭銀行通過自己的分支機構向商業銀行供應貨幣,但不是直接貸款給商業銀行,而是貸款給貼現所、承兌所。
- (三)日本的貨幣發行制度
日本銀行發行貨幣規定有最高發行限度,該限度須經過政府內閣會議討論後由財務大臣決定。日本銀行在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超過上述最高限度發行銀行券,即限度外發行,但是,在連續進行限度外發行超過15日時,須經財務大臣認可,若連續16日進行限度外發行,則必須繳納財務大臣所規定的發行稅。20世紀80年代後半期以後,日本銀行的貨幣限度外發行年稅率為30%。
日本銀行發行貨幣的發行保證物,按法律規定為金銀、外匯、3個月內到期的商業票據、銀行承兌票據以及3個月內到期的以票據、國家債券、其他有價證券及生金銀、商品為擔保的放款等。金銀和外匯之外的保證物(債券、票據、貸款等)充當保證的限度由財務大臣決定,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比例要求。
- (四)多國一幣的發行制度
隨著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在一些經濟共同體已經有了多國一幣的金融實踐。較為典型的有歐洲貨幣聯盟、非洲貨幣聯盟等。現以歐元為例,簡要說明多國一幣的發行制度。歐元的發展是一個歷史過程,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由於共同的利益和大體一致的生產力發展水平,歐洲十國結成為歐洲經濟共同體(以下簡稱歐共體)。20世紀60年代,歐共體建立了歐洲記賬單位,又稱歐洲計算單位作為歐共體用於記賬、計價和結算的共同價值尺度。1960年歐洲記賬單位建立時含金量為0.88867088克,與美元等值。1971年、1973年美元兩次貶值後,歐洲記賬單位含金量不變,與特別提款權等值,對美元的比價分別調整為1單位合1.08571美元和1.20635美元。1975年3月18日,歐共體9國財政部長會議決定取消歐洲記賬單位的含金量,改為以9個成員國貨幣價值為基礎定值。1979年3月13日,歐洲貨幣體系成立後,歐洲記賬單位被歐洲貨幣單位所取代。到了20世紀末,即從1999年1月1日起,歐元取代歐洲貨幣單位,正式啟動。
歐元的發行制度是根據歐盟11國國民經濟發展狀況,按一定的比例確定歐元的價值,11國首先統-N率——3.5%,併成立統一的中央銀行——歐洲中央銀行,實行統一的貨幣政策。歐元正式啟動後,經歷了3年左右的過渡期,到2002年,歐元取代了各成員國貨幣正式流通,成員國原來貨幣則完全退出流通
結論:貨幣發行制度是隨著一國或地區經濟的發展、中央銀行制度的完善和中央銀行業務操作水平的提高而逐步建立起來的;貨幣發行制度一般都要通過立法加以保障,通過立法加以完善。有了貨幣發行制度的科學性和適應性,才能保證一國(或一地區)貨幣發行的統一性、嚴肅性和權威性。
我國的貨幣發行制度[1]
目前我國的貨幣發行制度主要有:
①幣名是人民幣。
②發行原則:要適應商品流通的需要,要有計劃發行,要堅持集中統一。
③發行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具體執行單位是中國人民銀行發行庫。發行程式是這樣的:人民銀行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提出貨幣發行計劃,報國務院批准後集中統一發行。
④未經批准,任何地區、任何個人都無權發行貨幣或動用發行基金。堅決取締一切變相的貨幣,嚴禁金銀外幣在國內計價或流通。
貨幣發行制度的重要性[3]
建立和完善貨幣發行制度,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貨幣發行審批制度,二是貨幣發行準備制度。沒有嚴格的貨幣發行審批制度,就會助長貨幣發行的隨意性和擴張性,就會使貨幣發行成為支持財政和信貸擴張的工具,就會使信用膨脹、通貨膨脹成為可能。沒有嚴格的貨幣發行準備制度,就難以保證貨幣發行的合理性和清償性,使貨幣發行失去一種強有力的物質約束,貨幣清償力失去一種重要的經濟保護。
總之,貨幣發行制度是合理控制貨幣供應量,保持貨幣清償力的重要保證,同時也是有效制約信貸總規模的重要約束。特別是在信用貨幣及紙幣流通條件下,完善的貨幣發行制度尤其重要。在金屬貨幣流通條件下,金屬貨幣的儲存量和市場購買力可以自動調節流通中的貨幣量,一般不會發生市場貨幣量過多和通貨膨脹。但在紙幣流通條件下,特別是在不兌現紙幣制度下,流通中的貨幣量不能自動調節,在商品價值總量一定的情況下,其幣值或購買力以及商品價格,就主要決定於紙幣的發行數量。由此,是否能控制住紙幣發行量就成為貨幣或物價是否穩定的關鍵。貨幣發行制度可以對政府濫發紙幣的權利有所制約,對中央銀行的貨幣擴張有所約束,成為貨幣合理髮行的一種保障或防線。中央銀行的貨幣發行屬於基礎或高能貨幣,具有一定的派生能力,能控制住中央銀行的貨幣發行,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住貨幣供應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