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发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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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币发行制度(Currency Issu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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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货币发行制度[1]
货币发行制度是指一国对该国货币发行的有关规定,包括发行机构、发行限额、保证制度以及批准程序等。一般由该国的最高权利机构决定。
各国货币发行制度的比较[2]
- (一)美国的货币发行制度
美国货币发行制度的独立性极强,各联邦储备银行需要领取现钞,都要经过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批准,各地联邦储备委员会代表机构,每天都要向委员会报告发行和回笼的情况。其发行实行“发行抵押”制度,规定各联邦储备银行的货币发行必须提供100%合格抵押品,以及附加担保品。可充作抵押品的有:金证券;政府债券;合格的商业票据、抵押票据、银行承兑票据;合格的州和地方政府的债券。这种发行抵押,使得联邦储备券成为具有充分担保的经济发行,没有规定的限额,具有相当的弹性。
- (二)英国的货币发行制度
英格兰银行是世界上最早集中全国货币发行业务的中央银行。1844年的银行条例规定,英格兰银行发行银行券必须有十足的黄金准备,以政府证券作准备的信用发行量不能超过1400万英镑。1847年、1857年、1866年爆发的经济危机打破了这种货币发行制度,国会不得不批准英格兰银行的信用发行量突破1400万英镑的限制。
1939年公布的货币法改革了英国的货币发行制度,将英格兰银行发行部保有的黄金大部分转人“外汇平衡账户”。同时规定了货币的发行总额最高限,限额内100%的以政府债券或其他证券作为发行准备。但英格兰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特有的黄金数量超额发行,这是英国货币发行制度的一个特点。
英格兰银行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享有货币发行权,但在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两地,一般商业银行发行货币都要以英格兰银行发行的货币作准备。因此,英格兰银行也是苏格兰、北爱尔兰两地事实上的发行银行。这是英国货币发行制度的另一个特点。英格兰银行通过自己的分支机构向商业银行供应货币,但不是直接贷款给商业银行,而是贷款给贴现所、承兑所。
- (三)日本的货币发行制度
日本银行发行货币规定有最高发行限度,该限度须经过政府内阁会议讨论后由财务大臣决定。日本银行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超过上述最高限度发行银行券,即限度外发行,但是,在连续进行限度外发行超过15日时,须经财务大臣认可,若连续16日进行限度外发行,则必须缴纳财务大臣所规定的发行税。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以后,日本银行的货币限度外发行年税率为30%。
日本银行发行货币的发行保证物,按法律规定为金银、外汇、3个月内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以及3个月内到期的以票据、国家债券、其他有价证券及生金银、商品为担保的放款等。金银和外汇之外的保证物(债券、票据、贷款等)充当保证的限度由财务大臣决定,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比例要求。
- (四)多国一币的发行制度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在一些经济共同体已经有了多国一币的金融实践。较为典型的有欧洲货币联盟、非洲货币联盟等。现以欧元为例,简要说明多国一币的发行制度。欧元的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于共同的利益和大体一致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欧洲十国结成为欧洲经济共同体(以下简称欧共体)。20世纪60年代,欧共体建立了欧洲记账单位,又称欧洲计算单位作为欧共体用于记账、计价和结算的共同价值尺度。1960年欧洲记账单位建立时含金量为0.88867088克,与美元等值。1971年、1973年美元两次贬值后,欧洲记账单位含金量不变,与特别提款权等值,对美元的比价分别调整为1单位合1.08571美元和1.20635美元。1975年3月18日,欧共体9国财政部长会议决定取消欧洲记账单位的含金量,改为以9个成员国货币价值为基础定值。1979年3月13日,欧洲货币体系成立后,欧洲记账单位被欧洲货币单位所取代。到了20世纪末,即从1999年1月1日起,欧元取代欧洲货币单位,正式启动。
欧元的发行制度是根据欧盟11国国民经济发展状况,按一定的比例确定欧元的价值,11国首先统-N率——3.5%,并成立统一的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实行统一的货币政策。欧元正式启动后,经历了3年左右的过渡期,到2002年,欧元取代了各成员国货币正式流通,成员国原来货币则完全退出流通
结论:货币发行制度是随着一国或地区经济的发展、中央银行制度的完善和中央银行业务操作水平的提高而逐步建立起来的;货币发行制度一般都要通过立法加以保障,通过立法加以完善。有了货币发行制度的科学性和适应性,才能保证一国(或一地区)货币发行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我国的货币发行制度[1]
目前我国的货币发行制度主要有:
①币名是人民币。
②发行原则:要适应商品流通的需要,要有计划发行,要坚持集中统一。
③发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具体执行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发行程序是这样的:人民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货币发行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集中统一发行。
④未经批准,任何地区、任何个人都无权发行货币或动用发行基金。坚决取缔一切变相的货币,严禁金银外币在国内计价或流通。
货币发行制度的重要性[3]
建立和完善货币发行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货币发行审批制度,二是货币发行准备制度。没有严格的货币发行审批制度,就会助长货币发行的随意性和扩张性,就会使货币发行成为支持财政和信贷扩张的工具,就会使信用膨胀、通货膨胀成为可能。没有严格的货币发行准备制度,就难以保证货币发行的合理性和清偿性,使货币发行失去一种强有力的物质约束,货币清偿力失去一种重要的经济保护。
总之,货币发行制度是合理控制货币供应量,保持货币清偿力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有效制约信贷总规模的重要约束。特别是在信用货币及纸币流通条件下,完善的货币发行制度尤其重要。在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金属货币的储存量和市场购买力可以自动调节流通中的货币量,一般不会发生市场货币量过多和通货膨胀。但在纸币流通条件下,特别是在不兑现纸币制度下,流通中的货币量不能自动调节,在商品价值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其币值或购买力以及商品价格,就主要决定于纸币的发行数量。由此,是否能控制住纸币发行量就成为货币或物价是否稳定的关键。货币发行制度可以对政府滥发纸币的权利有所制约,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扩张有所约束,成为货币合理发行的一种保障或防线。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属于基础或高能货币,具有一定的派生能力,能控制住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住货币供应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