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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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鐵律(Iron Law of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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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鐵律是戴維斯(K.Davis.1960)提出的,即“企業的社會責任必須與企業的社會權利相稱”,“權利越大,責任越大”。管理學一般認為“權力”與“責任”是對等的,不需承擔責任的特殊權力實際上是極少有的,用通俗的話來講就是“權力越大,責任越大”,即“責任鐵律”(Iron Law of Responsibility)。戴維斯根據“責任鐵律”強調“商人的社會責任必須與他們的社會權力相稱”。企業“對社會責任的迴避將導致社會賦予權力的逐步喪失”。自企業產生以來,其經濟影響力、政治影響力、技術影響力、文化影響力和環境影響力都不斷增強,尤其是一些規模巨大的企業,這些企業牢牢控制著整個社會運行的權力體系,影響著大多數人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水平,影響著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影響著一個國家的運行,形成了龐大的雄踞社會之上的“公司帝國”。按照“責任鐵律”權責一致的要求,隨著企業權力的不斷擴張,社會當然要求企業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否則會引致強大的社會批評和社會壓力,使企業喪失社會所賦予的權力。
責任鐵律企業社會責任[1]
戴維斯(K.Davis.1960)提出了“責任鐵律”原則,即“企業的社會責任必須與企業的社會權利相稱”,“權利越大,責任越大”。根據“責任鐵律”,企業迴避社會責任必然導致企業社會權利的逐步喪失。企業的權利與責任是一致的,企業的權利越大,企業所必須肩負的社會責任就越多。基於“責任鐵律”原則,從企業權利和義務(責任)有機統一的角度來界定企業社會責任,可以這樣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特定時期社會(含國際社會)對企業應該肩負義務或承擔責任的特定期望,以及企業在自願基礎上給予這一特定社會期望的回應,體現了企業發展中權利與義務(責任)、效益與公益、利己與利他、目標與手段的具體的歷史的統一,是企業在自願基礎上對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義務或責任,從責任內容來講,首先是經濟責任,然後才依次是社會公益、道德責任、慈善責任;從責任對象來講,首先是股東、企業員工,然後依次是債權人、顧客、供應商、當地社區、生態環境、弱勢群體幫扶、災難救助、慈善捐助等等。
- ↑ 李彥龍.企業社會責任的基本內涵、理論基礎和責任邊界[J].學術交流,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