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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铁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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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铁律(Iron Law of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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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责任铁律

  责任铁律是戴维斯(K.Davis.1960)提出的,即“企业的社会责任必须与企业的社会权利相称”,“权利越大,责任越大”。管理学一般认为“权力”与“责任”是对等的,不需承担责任的特殊权力实际上是极少有的,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权力越大,责任越大”,即“责任铁律”(Iron Law of Responsibility)。戴维斯根据“责任铁律”强调“商人的社会责任必须与他们的社会权力相称”。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回避将导致社会赋予权力的逐步丧失”。自企业产生以来,其经济影响力、政治影响力、技术影响力、文化影响力和环境影响力都不断增强,尤其是一些规模巨大的企业,这些企业牢牢控制着整个社会运行的权力体系,影响着大多数人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水平,影响着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影响着一个国家的运行,形成了庞大的雄踞社会之上的“公司帝国”。按照“责任铁律”权责一致的要求,随着企业权力的不断扩张,社会当然要求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否则会引致强大的社会批评和社会压力,使企业丧失社会所赋予的权力

责任铁律企业社会责任[1]

  戴维斯(K.Davis.1960)提出了“责任铁律”原则,即“企业的社会责任必须与企业的社会权利相称”,“权利越大,责任越大”。根据“责任铁律”,企业回避社会责任必然导致企业社会权利的逐步丧失。企业的权利与责任是一致的,企业的权利越大,企业所必须肩负的社会责任就越多。基于“责任铁律”原则,从企业权利和义务(责任)有机统一的角度来界定企业社会责任,可以这样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特定时期社会(含国际社会)对企业应该肩负义务或承担责任的特定期望,以及企业在自愿基础上给予这一特定社会期望的回应,体现了企业发展中权利与义务(责任)、效益与公益、利己与利他、目标与手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是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对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义务或责任,从责任内容来讲,首先是经济责任,然后才依次是社会公益、道德责任、慈善责任;从责任对象来讲,首先是股东企业员工,然后依次是债权人顾客供应商、当地社区、生态环境、弱势群体帮扶、灾难救助、慈善捐助等等。

参考文献

  1. 李彦龙.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理论基础和责任边界[J].学术交流,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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