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訴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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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訴訟類型是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對證券訴訟中具有相同訴訟構成要件、適用相同審理規則和方式而作出裁判的訴訟進行的分類。[1]
證券訴訟類型的一般分類[1]
根據不同標準,可以將證券訴訟作以下分類:
1. 證券發行訴訟與證券交易訴訟
這是根據證券糾紛產生的時間所作的劃分。證券市場可以分為證券發行市場(一級市場)和證券交易市場(二級市場)。在證券發行過程中產生的訴訟即為證券發行訴訟,例如證券發行失敗後引發的返還財產糾紛訴訟。在證券交易過程中產生的訴訟為證券交易訴訟,例如股票中介擅自出售客戶股票引發的訴訟。
2. 證券個體訴訟與證券群體訴訟
這是根據證券訴訟參與人數所作的劃分。資本市場的建立和發展使得經濟交流日漸頻繁,使得人們橫向間聯繫不斷緊密,形成多且複雜的法律關係,這些法律關係包含的權利義務關係一旦遭受破壞,極其容易引發一系列糾紛,尤其在證券欺詐訴訟中,引發群體訴訟的概率十分之高,其審判的方式、具體操作也與個體訴訟差異巨大。因此,以證券個體訴訟和證券群體訴訟這樣的劃分,對於找尋各自最適合訴訟方式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3. 證券違約訴訟與證券侵權訴訟
這是根據證券民事責任所作的劃分。證券民事責任包括證券市場主體之間具有合同關係的民事責任,如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合同被撤銷、合同未成立的民事責任,同時也包括雖然沒有契約關係但是應當得到法律救濟而產生的民事責任。而該類分類即是根據民事實體法而作出的分類,有助於實體法與程式法的銜接。證券違約類訴訟主要包括發行人不實陳述的違約訴訟、違反證券承銷合同、上市合同等所產生的訴訟;證券侵權訴訟主要包括證券虛假陳述訴訟、內幕交易訴訟、操縱市場交易訴訟、欺詐客戶訴訟等。同時需要註意的是,在證券民事責任中,證券違約責任與證券侵權責任有時候會出現競合的情況,在實踐中會隨著投資者選擇而確定。一般在出現競合的情況下,選擇合同之訴較之侵權訴訟所承擔的舉證責任的負擔會少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