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承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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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協議(Securities Underwriting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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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協議是證券承銷制度的核心,是證券發行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簽署旨在規範和調整證券承銷關係以及承銷行為的合同文件。具體來說,它是證券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擔任主承銷商或聯合主承銷商承銷證券時,與發行人簽訂的包銷或者代銷協議。
主承銷協議的條款分為必備性條款和任意性條款。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主承銷協議的必備條款包括:
1、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包銷,代銷證券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其中的股票發行價格採用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3、包銷、代銷的期限及起止日期;其中的承銷期不得超過90日。
4、包銷、代銷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包銷、代銷的費用和結算辦法。
6、違約責任。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1、簽署證券承銷協議的證券公司必須具有證券監管機構特別許可和授予的承銷業務資格
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經紀類證券公司和綜合類證券公司,經紀類證券公司只能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得從事自營、承銷等業務。綜合類證券公司經證券監管機構的特許授權,可以依法從事證券承銷業務。所以,有些綜合類證券公司獲得了承銷業務資格,可以從事證券承銷業務;有些綜合類證券公司未獲得證券承銷資格,不得從事證券承銷業務。取得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可能取得不同證券的承銷資格,如有的證券公司僅取得A股股票承銷資格,有些則可同時取得B股承銷資格。有的證券公司只取得證券分承銷商資格,有些取得主承銷商資格。證券公司必須在證券監管機構核准或許可的範圍內,從事證券業務。
2、證券承銷協議是書面要式合同
首先,證券承銷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簽署,不得採取口頭或其他形式達成協議。其次,證券承銷協議應當記載法律、法規要求記載的事項,證券監管機構要求記載的事項,也須記載於承銷協議。最後,證券承銷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署後,須提交證券監管機構批准和備案。證券發行人與承銷商對證券承銷協議的任何補充、修改和變更,也必須提交證券監管機構批准和備案。這可以防止證券發行人和承銷商借補充、修改和變更之名,規避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
3、證券承銷協議是證券發行送審文件的組成部分
《股票條例》第20條規定,公開發行的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根據我國信息披露制度,證券承銷協議是證券發行的法定送審文件。在實踐中,證券公司在介入證券發行準備工作時,就處於與證券發行人協商承銷協議的狀態。證券發行人在向證券監管機構報送送審文件時,必須提供與承銷機構草簽的承銷協議和證券承銷方案。證券監管機構可對承銷協議內容提出反饋意見,承銷協議雙方根據該反饋意見作出補充修改後,併在接近招股說明書公佈時,最終正式簽署承銷協議。
4、證券承銷協議不得違反國家強行法的規定
現行法律對證券承銷協議的個別特殊條款作有限制性規定,證券發行人與承銷商簽署承銷協議時,必須遵守此類規定。如根據《證券法》第26條第1款規定,證券的代銷、包銷期最長不得超過90日。《證券法》第28條規定,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請證券監管機構核准。
股票承銷協議是證券承銷協議的主要形式。根據《證券法》及實踐做法,股票承銷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和條款:
1、協議當事人情況。如證券發行人和證券公司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聯繫地址。
2、鑒於條款或背景條款。主要描述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背景,包括註明擬發行股票尚待證券監管機構核准等內容,此類條款對於限定協議條款效力、解釋當事人真實意思,具有重要意義。
3、定義條款。即解釋承銷協議使用的特定概念。
4、標的條款。即指明承銷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5、承銷方式條款。根據規定,證券承銷方式分為包銷和代銷,承銷協議應明確承銷屬於包銷或代銷,並可就證券發行人以及證券公司的具體責任作出約定。
6、發行價格條款。根據《證券法》第28條規定,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實踐中,也可明確約定每股發行價格或其價格確定方法。
7、股票分銷條款。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3 000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額超過人民幣5 000萬元的,應組織承銷團進行承銷。通常由三家以上證券公司組成的承銷團,由主承銷商與之簽署分銷協議,分銷協議中應對所承銷股票的分派方式和原則作出約定。
8、承銷日期條款。應指明承銷期的起止日期。根據現行法律,承銷期不少於10日,最長不得超過90日。
9、承銷費用條款。具體規定承銷費用計算標準和支付方法。證監會為了平衡證券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的利益關係,曾專門發文限定承銷費用的幅度。
10、承銷付款條款。規定承銷商收取認購款項後,向證券發行人付款的時間和方式。
11、股票推介和發售限制條款。發售限制條款主要用於限定股票發行的區域及募集對象的身份和資格的條款;推介條款則規定證券公司向證券發行人承擔的宣傳和介紹等義務。
12、保證條款。證券發行人對有關股票發行和承銷方面的若幹重大問題作出特別保證,主要包括發行人向承銷商全面、真實、準確地提供資料的保證等。
13、不可抗力條款。承銷協議當事人為了限定發行和承銷風險,可協商列舉不可抗力的具體範圍。
14、違約條款。
15、證券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