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诉讼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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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诉讼类型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证券诉讼中具有相同诉讼构成要件、适用相同审理规则和方式而作出裁判的诉讼进行的分类。[1]
证券诉讼类型的一般分类[1]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诉讼作以下分类:
1. 证券发行诉讼与证券交易诉讼
这是根据证券纠纷产生的时间所作的划分。证券市场可以分为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二级市场)。在证券发行过程中产生的诉讼即为证券发行诉讼,例如证券发行失败后引发的返还财产纠纷诉讼。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诉讼为证券交易诉讼,例如股票中介擅自出售客户股票引发的诉讼。
2. 证券个体诉讼与证券群体诉讼
这是根据证券诉讼参与人数所作的划分。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使得经济交流日渐频繁,使得人们横向间联系不断紧密,形成多且复杂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包含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遭受破坏,极其容易引发一系列纠纷,尤其在证券欺诈诉讼中,引发群体诉讼的概率十分之高,其审判的方式、具体操作也与个体诉讼差异巨大。因此,以证券个体诉讼和证券群体诉讼这样的划分,对于找寻各自最适合诉讼方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 证券违约诉讼与证券侵权诉讼
这是根据证券民事责任所作的划分。证券民事责任包括证券市场主体之间具有合同关系的民事责任,如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合同被撤销、合同未成立的民事责任,同时也包括虽然没有契约关系但是应当得到法律救济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而该类分类即是根据民事实体法而作出的分类,有助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证券违约类诉讼主要包括发行人不实陈述的违约诉讼、违反证券承销合同、上市合同等所产生的诉讼;证券侵权诉讼主要包括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内幕交易诉讼、操纵市场交易诉讼、欺诈客户诉讼等。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证券民事责任中,证券违约责任与证券侵权责任有时候会出现竞合的情况,在实践中会随着投资者选择而确定。一般在出现竞合的情况下,选择合同之诉较之侵权诉讼所承担的举证责任的负担会少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