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合同訴訟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證券合同訴訟是指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要求證券發行人、證券公司或投資者等證券合同當事人承擔證券違約責任的一種訴訟。[1]
證券合同訴訟的內容[1]
1.特征
這類訴訟最明顯的特征是雙方當事人存在民事合同法律關係,原告主張被告承擔的是證券違約責任。需要說明的是,在證券民事責任中有時會出現證券違約和證券欺詐競合的情形,根據民事責任競合原理,原告最後只能選擇適用其中的任何一種民事責任,且合同之訴和欺詐之訴在很多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別。總的來說,在存在證券欺詐和違約競合的情況下,由於合同之訴原告需要承擔的舉證責任負擔較小,因而受害者一般更願意選擇合同之訴。
2.主要類型
從時間序列上看,證券合同訴訟可以分為證券發行合同訴訟與證券交易合同訴訟。從證券合同類別來看,證券合同訴訟可以分為證券承銷合同訴訟、證券委托合同訴訟、證券上市合同訴訟、證券資信評級服務合同等。
3.適用範圍
證券合同訴訟主要適用於雙方當事人存在民事合同法律關係,原告主張被告承擔的是證券違約責任的領域。證券合同訴訟也是證券糾紛案件中適用頻率最多的證券訴訟類型,相對於證券欺詐訴訟,證券合同訴訟一般不存在較大的訴訟程式上的障礙。
4.訴訟要件
(1)訴訟主體
證券合同糾紛的訴訟主體也是比較寬泛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要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人民法院就應當認定其具有主體資格。至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具有實體上的法律關係、與案件的處理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則屬於實體審理所要解決的問題,應待實體審理後進行判決。
(2)管轄
一般證券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普通地域管轄來確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存在協議管轄條款的一般證券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可以適用協議管轄的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一般而言,在一般證券合同糾紛案件中,只要協議管轄條款合法有效,就應優先使用協議管轄條款的規定,該案有協議管轄地法院管轄。司法實務中,多數管轄爭議主要集中在協議管轄中合同履行地的確定上,如證券代
5.訴訟時效
我國對證券合同訴訟同樣沒有規定特殊的訴訟時效制度。一般認為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即普通訴訟時效2年,最長訴訟時效20年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