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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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訴訟時效(General limitation of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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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訴訟時效又稱“一般訴訟時效”,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規定的,適用於法律無特殊規定的各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訟時效。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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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訴訟時效的特點包括:
1、適用範圍廣泛,它不是專對某一類民事法律關係的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根據整個民事活動領域中的一般民事法律關係的共同性加以規定和適用的。
2、訴訟時效期間是統一的,並且相對於大多數特殊訴訟時效而言,時效期間是較長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普通訴訟時效的期間為2年。
17年10月後,民法總則開始生效,普通訴訟時效期間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