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合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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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合同诉讼是指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要求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或投资者等证券合同当事人承担证券违约责任的一种诉讼。[1]
证券合同诉讼的内容[1]
1.特征
这类诉讼最明显的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存在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的是证券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在证券民事责任中有时会出现证券违约和证券欺诈竞合的情形,根据民事责任竞合原理,原告最后只能选择适用其中的任何一种民事责任,且合同之诉和欺诈之诉在很多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总的来说,在存在证券欺诈和违约竞合的情况下,由于合同之诉原告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负担较小,因而受害者一般更愿意选择合同之诉。
2.主要类型
从时间序列上看,证券合同诉讼可以分为证券发行合同诉讼与证券交易合同诉讼。从证券合同类别来看,证券合同诉讼可以分为证券承销合同诉讼、证券委托合同诉讼、证券上市合同诉讼、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等。
3.适用范围
证券合同诉讼主要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存在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的是证券违约责任的领域。证券合同诉讼也是证券纠纷案件中适用频率最多的证券诉讼类型,相对于证券欺诈诉讼,证券合同诉讼一般不存在较大的诉讼程序上的障碍。
4.诉讼要件
(1)诉讼主体
证券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也是比较宽泛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其具有主体资格。至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实体上的法律关系、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属于实体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应待实体审理后进行判决。
(2)管辖
一般证券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普通地域管辖来确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存在协议管辖条款的一般证券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可以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一般而言,在一般证券合同纠纷案件中,只要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就应优先使用协议管辖条款的规定,该案有协议管辖地法院管辖。司法实务中,多数管辖争议主要集中在协议管辖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上,如证券代
5.诉讼时效
我国对证券合同诉讼同样没有规定特殊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认为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即普通诉讼时效2年,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