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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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政撤訴[1]
行政撤訴指原告或上訴人在人民法院做出判決或裁定之前,申請撤回起訴或上訴,或者人民法院根據原告或上訴人的行為推定其為放棄起訴或上訴的行為。
行政撤訴的種類[2]
- (1)准予撤訴。
原告具有明示的撤回起訴的意思表示,經人民法院審查,符合法定條件,予以批准。有兩種情況:
①原告主動申請撤訴。即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後至作出判決之前,原告主動申請撤回起訴的行為。
②原告同意申請撤訴。即指原告在被告撤銷或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之後,表示同意並申請撤訴的訴訟行為。
被告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之後,或許滿足原告一方的訴訟請求,或許不能滿足原告訴訟請求。滿足原告訴訟請求,第三人亦無異議並符合其他條件,原告同意撤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不能滿足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不同意撤訴,或者第三人提出異議或者改變後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人民法院應對改變後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
- (2)按撤訴處理。
在行政訴訟法典上並找不到“按撤訴處理拶的字樣。《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申請撤訴。黟所以,按撤訴處理是“視為申請撤訴刀經過了人民法院審查批准後的一種結果。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卻直接規定了“按撤訴處理矽,即“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夥這是由兩種訴訟制度的任務和目的不同所決定的。
行政撤訴的特點[2]
第一,行政訴訟的根本任務就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行政訴訟的目的不僅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還應對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作出監督。
違法的行政行為不僅侵害了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國家正常的行政管理也受到破壞。所以行政撤訴一定要強調其合法性。在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前提下,即使原告主動放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也不應允許。行政機關主動改變其具體行政行為而使原告申請撤訴的,能否撤訴,也必須以改變或撤銷後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為前提。
第二,原告撤訴,在某些情況下,有可能影響他人的權益。如,在治安行政管理中,侵害人與被侵害人都對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雙方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此時,作為同一案件的兩個原告的訴訟請求有著相反的利益,審判結果對兩名原告的權益都有著密切的利害關係,其中有一名原告申請撤訴而另一名不申請時,一般是不允許撤訴的。
行政撤訴的條件[2]
- (1)前提條件
行政撤訴的原告必須具有申請撤訴的意思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原告申請撤訴的意思表示有兩種:
①明示的意思表示。
原告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明確表示放棄訴叔,申請撤訴。體現在《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中。歸納起來,原告主動申請撤訴,原因主要有以下五種:
第一,訴訟程式開始以後,原告意識到自己確有錯誤,同意接受行政機關對其行為的管理和調整,自願履行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設定的義務而申請撤訴。
第二,行政機關利用其地位,不依法履行行政訴訟義務或濫用訴訟權利,使原告產生打官司費時、費力又受氣的看法,從而申請撤訴。
第三,被告行政機關對原告直接或間接實施脅迫,恐嚇等手段,使原告產生畏懼心理,從而申請撤訴。
第四,在訴訟過程中,行政機關對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錯誤有所認識,改變或撤銷原行政決定後,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
第五,原被告暗中達成協議,以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為代價,並且雙方都從中獲得某種好處後,原告申請撤訴。
②默示的意思表示。
原告不明確表示要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但依其行為可推定其有申請撤訴的意思表示。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第一,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第二,原告未經法庭許可而中途退庭。
第三,原告逾期不交納案件受理費又沒有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
- (2)根本條件
行政撤訴的根本條件是人民法院行使撤訴准許權,審查撤訴申請,確定其合法性,然後作出準允撤訴的裁定,行政撤訴方可成立。
人民法院在審查中應註意以下問題:
①提出撤訴申請的人只能是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過原告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
②申請撤訴必須出自原告的自願;
③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或者意圖逃避其應負的責任,不得使行政行為處於嚴重違法狀態;
④撤訴申請必須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