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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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撤诉[1]
行政撤诉指原告或上诉人在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或裁定之前,申请撤回起诉或上诉,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或上诉人的行为推定其为放弃起诉或上诉的行为。
行政撤诉的种类[2]
- (1)准予撤诉。
原告具有明示的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予以批准。有两种情况:
①原告主动申请撤诉。即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至作出判决之前,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
②原告同意申请撤诉。即指原告在被告撤销或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后,表示同意并申请撤诉的诉讼行为。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或许满足原告一方的诉讼请求,或许不能满足原告诉讼请求。满足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亦无异议并符合其他条件,原告同意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不能满足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同意撤诉,或者第三人提出异议或者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 (2)按撤诉处理。
在行政诉讼法典上并找不到“按撤诉处理拶的字样。《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黟所以,按撤诉处理是“视为申请撤诉刀经过了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的一种结果。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却直接规定了“按撤诉处理矽,即“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夥这是由两种诉讼制度的任务和目的不同所决定的。
行政撤诉的特点[2]
第一,行政诉讼的根本任务就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诉讼的目的不仅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应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作出监督。
违法的行政行为不仅侵害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国家正常的行政管理也受到破坏。所以行政撤诉一定要强调其合法性。在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前提下,即使原告主动放弃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也不应允许。行政机关主动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而使原告申请撤诉的,能否撤诉,也必须以改变或撤销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为前提。
第二,原告撤诉,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他人的权益。如,在治安行政管理中,侵害人与被侵害人都对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双方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此时,作为同一案件的两个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着相反的利益,审判结果对两名原告的权益都有着密切的利害关系,其中有一名原告申请撤诉而另一名不申请时,一般是不允许撤诉的。
行政撤诉的条件[2]
- (1)前提条件
行政撤诉的原告必须具有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有两种:
①明示的意思表示。
原告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诉叔,申请撤诉。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归纳起来,原告主动申请撤诉,原因主要有以下五种:
第一,诉讼程序开始以后,原告意识到自己确有错误,同意接受行政机关对其行为的管理和调整,自愿履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而申请撤诉。
第二,行政机关利用其地位,不依法履行行政诉讼义务或滥用诉讼权利,使原告产生打官司费时、费力又受气的看法,从而申请撤诉。
第三,被告行政机关对原告直接或间接实施胁迫,恐吓等手段,使原告产生畏惧心理,从而申请撤诉。
第四,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有所认识,改变或撤销原行政决定后,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
第五,原被告暗中达成协议,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为代价,并且双方都从中获得某种好处后,原告申请撤诉。
②默示的意思表示。
原告不明确表示要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但依其行为可推定其有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第二,原告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
第三,原告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没有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 (2)根本条件
行政撤诉的根本条件是人民法院行使撤诉准许权,审查撤诉申请,确定其合法性,然后作出准允撤诉的裁定,行政撤诉方可成立。
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提出撤诉申请的人只能是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②申请撤诉必须出自原告的自愿;
③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或者意图逃避其应负的责任,不得使行政行为处于严重违法状态;
④撤诉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