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能告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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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告誡是指監察機關依據規範性文件,以“行政效能告誡書”的形式,對損害行政效能,情節輕微,尚不構成政紀處分或被免予政紀處分的行政過錯行為人和行政效能低下的行政組織,進行批評教育,督促當事人改正的一項行政措施。行政效能告誡包括以下含義:
1)行政效能告誡的對象是行政機關、行政部門和公務員。行政效能問題主要體現為行政機關的整體效能,因此,確定行政組織本身是否存在效能低下問題是首要問題,然後再將責任分解到具體的行政部門和公務員。
2)針對的問題是尚不構成行政處分或者引咎辭職的情節輕微的效能問題。“情節輕微的效能問題”這一概念較為模糊。如何在實踐中準確適用,是一個難點問題。解決辦法有兩個:一是以列舉的事項明確情節輕微的效能問題有哪些;二是依托行政效能監察的考評,依據考評結果確定。
3)行政效能告誡是一種中間性質的懲誡措施。一旦達到新的標準,將引發更為嚴重的法律責任。它是一種累積式懲誡機制,是一種輕微違法不當行為重覆產生的糾錯機制,因此,這一機制牽扯各方面問題:一是轉換機制標準的合理性和科學性,為什麼告誡兩次以上就取消評優?二是對行政組織告誡的轉換問題,即對行政組織的數次告誡如何轉換而對行政組織更大的懲戒壓力和行政首長的個人責任。
行政效能告誡的主要行為[1]
1)對法律、法規、規章及黨和政府的決定、命令,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節輕微的;
2)因決策失誤,貽誤工作,情節輕微的;
3)工作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或人為設置障礙,歧視、刁難服務對象的;
4)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規定的工作期限內辦理有關事項;
5)對上級交辦的督辦件,超過督辦期內沒有辦結,又無正當理由,造成不良後果的;
6)瞞報、謊報、虛報、遲報突發公共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況、重要數據的,情節輕微的;
7)違反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結制、否定報備制、同崗(AB崗)替代制等規定,情節輕微的;
8)不遵守機關工作制度,經主管領導人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9)對上級機關效能投訴中心轉辦的投訴件,不認真查辦,故意拖延的;
10)其他需要給予行政效能告誡的。
上述規定僅為行政效能告誡的主要內容,並非全部內容,在實施中,主要應當結合行政效能監察的考評結果,分清責任,區分主體,實事求是地予以告誡。
行政效能告誡的程式[1]
行政告誡按下列程式進行:
1)確定行政告誡對象。監察機關經過抽查或檢查,認定有關人員符合告誡的有關規定,確定為行政告誡對象。
2)填寫“行政告誡審批表”。擔任局級職務的國家公務員需要予以行政告減的,由同級監察機關填寫“行政告減審批表”,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予以行政告誡。擔任正處級(含正處級)以下職務的國家公務員需要予以行政告誡的,由監察機關直接辦理。
3)實施告誡談話。擔任局級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受到行政告誡的,由同級監察機關領導實施告誡談話。擔任正處級(含正處級)以下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受到行政告誡的,由監察機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實施告減談話。
4)實施告誡。以“行政效能告誡書”通知被告誡人,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行政效能告誡書”等相關材料由告誡單位建檔備查。
5)被告誡人對告誡不服的,可自收到“行政效能告誡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做出告誡的監察機關提出書面覆審申請。受理覆審申請的單位應當自收到覆審申請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維持或撤銷原告誡的覆審決定,並給予書面答覆。被告誡人對覆審決定仍不服的,可向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書面覆核申請,受理覆核申請的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維持或撤銷原告誡的覆核決定,並給予書面答覆。
行政效能告誡的結果運用[1]
1)行政效能告誡存入個人檔案。
2)行政效能告誡與年度考核、評優評先相結合,作為年終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之一。
3)被告誡者屬後備幹部,根據管轄取消其後備幹部資格或者建議取消後備幹部資格。
4)行政效能告誡與其他幹部考察結果結合起來,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5)凡公務員一個考核年度內被告誡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
6)一個考核年度內被告誡兩次(含兩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評為稱職等次;被告誡三次的,依法給予政紀處分。
7)告誡期內扣除各類考評獎金。
8)行政告誡期間,被告誡人不認真改正錯誤或無明顯改進的,可延長其行政告誡期,延長期一般為一至三個月。延長期仍無明顯改進的,可依據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調離崗位、降職、辭退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