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性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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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性收費(Revenue from Administrative and Institutional F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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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式批准,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的費用。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下列屬於財政性資金的收入:(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與計劃部門共同發佈的規章或者規定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規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與計劃(物價)部門共同發佈的規定所收取的各項收費;(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附加。此外,事業單位因提供服務收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不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
行政事業性收費分為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
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政府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為加強社會、經濟、技術管理所收取的費用。其具體形式一般表現為:
①管理費;②登記費和手續費;③審核費和評審費;④證明費。
事業性收費,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社會或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它不以盈利為目的,但有強制性、壟斷性,其收費標準按提供服務的合理費用或收益制定。事業性收費應堅持先服務後收費的原則。事業性收費的基本類型為:服務補償費和社會福利費、檢測費。
設置行政性、事業性收費項目,必須以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為依據,以客觀的管理行為和服務事實為基礎,嚴格執行申報、批准程式、禁止擅自設置行政性、事業性收費項目。禁止將經營收費納入行政性、事業性收費,或者將行政性、事業性收費轉作經營性收費。所謂經營性收費,是指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性服務所收取的費用。經營性收費必須堅持雙方自願的原則,其收費標準按提供服務的成本加稅金、利潤制定,還要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相適應,既要考慮事業發展的需要,又要考慮群眾的經濟承受能力。
行政事業性收費主要具備這樣幾個條件:
(一)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並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式批准,這就保證了行政事業性收費在實體上和程式上有據可依。
(二)以實施社會公共管理為目的,併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收取的,這表明行政事業性收費是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為補償其公共服務的成本費用而收取的;
(三)向特定對象收取,即收取對象只限於直接從該公共服務中受益的特定群體,而不是像稅收一樣對廣大納稅人普遍進行征收;
(四)納入財政管理,即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費上繳國庫,不得坐收坐支。
(1)在屬性上的區別。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本質是一個財政分配問題,體現國家與企事業單位以及個人之間的分配關係,屬於政府行為,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而經營性收費屬於價格範疇,體現商品或勞務買賣雙方之間的交換關係,是企業行為,具有自願性和競爭性。
(2)在主體上的區別。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征收主體主要市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而經營性收費的征收主體市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性單位。
(3)在目的上的區別。行政事業性收費主要是體現受益補償原則,在受益對象接受特定公共產品或服務時,適當負擔一部分費用,其收入用於補償或部分補償提供管理或服務的成本,不以盈利為目的;而經營性收費是一種商品價格補償,一盈利為目的,不僅要收回成本,而且要賺取利潤,具有營利性的目的。
(4)在收入歸屬上的區別。行政事業性收費形成的收入屬於政府財政收入。經營性收費所形成的收入屬於團體或個人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