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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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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營業標記

  營業標記,泛指在營業活動中用以表彰自己身份、標識產品來源、證明產品質量以及表明其它營業情況的識別性標記,也可稱為商業標記。

營業標記的內容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對營業標記只明確列舉了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三種,但該公約同時又籠統的承認還有“其它商業標記”,這一開放性的條款使營業標記的範圍將隨著時代的遞進而不斷的擴張。具體有以下幾種:

  商標(Trade Mark)

  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等國際條約以及美國商標法中,商標(Trademark)僅僅指商品商標,而與服務商標(Service Mark)併列。包括:商品商標(Trademark)、服務商標(Service Mark)、集體商標(Collective Mark)、防禦商標(Defensive Mark)、聯合商標(Associated Mark)、家族商標(House Mark也稱“邊記”)等。

  商號(Trade Name)

  它是企業及其他商事主體為區別他人而表彰自己的名稱,也叫廠商名稱。商號不同於企業名稱,後者是表明企業註冊地或營業地、商號、行業、財產責任形式、組織形式等特點的全稱。“上海大眾汽車有限公司”是企業名稱,其中的“大眾”才是商號。企業名稱中只有商號具備識別功能。

  商品特有名稱

  它是某商品獨有的與一般通用名稱有顯著區別的名稱。多數商品的特有名稱與其商標一致,但有的商品特有名稱,如華燈牌“北京醇”(酒),施貴寶牌“百服寧”(藥),由於含有不能註冊的文字(見我國商標法第11條),難以取得商標註冊。另外,有的企業在它不斷推出的新產品上也使用不同的特有名稱,如海爾集團在其“海爾”牌系列冰箱上同,根據不同的特點稱為“小王子”、“雙王子”、“帥統帥”等。

  商業外觀

  它分為產品外觀和企業外觀。產品外觀指產品獨特的包裝、裝潢等外部裝飾。有些商品,如香皂、牙膏、香煙、電池的外觀可能比它的商標更有識別力。企業外觀指企業建築、店鋪的獨特外形、色彩、裝飾及室內佈置等,主要表現在餐飲等服務行業。像肯德基快餐店、天津狗不理包子連鎖店等企業外觀在任何地方風格基本一致,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有顯著的識別功能。

  商業角色

  在日本,商業角色非常流行,它是用來象徵企業、產品的漫畫人物、動物及其它有生命或無生命的形象,分為企業角色與產品角色。前者是為了樹立企業形象,提高企業知名度。日本生牌啤酒公司小企鵝形象,由於企鵝來自寒地,使該公司的啤酒給人一種清純爽口的感覺。後者是用來提高產品知名度,推銷產品的。日本NTT通訊公司為其行動電話設計的小鴨子形象,或在步行中、或在轎車上拿著行動電話嘰嘰喳喳,活潑可愛,對其產品鵝良好促銷效果。商業角色經過長期的宣傳使用,也能產生強烈的識別作用。

  證明標記

  它是附著於商品用以證明其廠商身份、商品原料、商品的質量或功能等情況的標記。比如國際市場上較有名的“International Woolmark”(國際羊毛製品標記)。證明標記的內容恰恰是一般商標所不允許包含的內容(見我國商標法第11條),因此,把證明標記稱為證明商標不應受到贊同,這不利於“商標”含義的恰當理解和使用。

  地理標誌

  又稱原產地名稱原產地標記。它由國家、地區或特定地方的名稱組成,表明一種產品的特質完全或主要是由於該產出地的地理環境-自然的或人的因素造成的。我國地大物博,歷史悠久,許多地方都盛產有特色的產品,比如景德鎮陶瓷、紹興黃酒、涪陵榨菜等。地理標誌的使用人只能是居住或設置在有關該產品地的某一範圍的人或企業,使用地理標誌的商品只能是在有關該產地的特定產品。

  功能變數名稱

  功能變數名稱是連接到Internet上的電腦的地址,其設計初衷是便於電腦聯網和網上通訊。由於網路商務的快速發展,功能變數名稱已逐漸成為企業,特別是網上生存的網站,在網路世界被識別和選擇的商業標記。儘管功能變數名稱確實是網上地址,但應註意到,它與現實世界的地址是貌合神離:其一、功能變數名稱的定義有自主性。你可以用lawking作功能變數名稱,但現實世界的地址不可以自己定義。因此功能變數名稱與商標一樣極具個性;其二、隨著Internet上的商業增長,交易雙方識別和選擇的範圍越來越大,交易概率隨之越來越小。因而,提高功能變數名稱的知名度,吸引顧客的註意力,就是增加企業的商機。可以說,功能變數名稱已是企業形象的化身與商業活動的標識。因此,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主席Albert Tramposch形象的稱功能變數名稱為“電子商標”。

營業標記的延伸

  營業標記作為一個開放性的概念,隨著商業的發展和技術的支持,外延將繼續得到擴展,比如外觀設計、實用藝術品也被有的學者歸入營業標記的範疇。在1857年法國頒佈世界上第一部註冊商標法後的漫長歲月里,僅有商品商標受到法律的保護,直到1946年美國的《蘭哈姆法》才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保護服務商標。1883年誕生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58年《原產地名稱保護及國際註冊條約》、1993年《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國際公約,以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世界貿易組織等國際組織,不斷推動各成員對商標、商號、集體商標、證明標記、地理標誌等營業標記的知識產權保護

  我國2001年10月修訂的《商標法》根據Trips協議第15條第1款,把可註冊的商標擴展到了“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記”。這意味著商業外觀、商業角色也可通過註冊取得商標保護的,而在這之前的法國、美國、新加坡等國家相當程度上已對商業外觀作了這樣的對待。與馳名商標、商號相聯繫的功能變數名稱的保護已在美國、英國、中國等國家的立法司法上得到了承認。總之,營業標記的保護範圍,隨著歷史的演進而不斷的擴大,這種趨勢還將繼續。凡是負載了一定商譽的有識別性的標記,都有可能得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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