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轉讓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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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轉讓原則是指商標註冊人既可連同其營業轉讓註冊商標,也可將註冊商標與營業分開轉讓。只轉讓商標權,與商標有關的商品生產經營不具有連同關係,這是大多數國家商標法採用的原則,即單獨轉讓原則,我國商標法亦是如此。
不過,許多國家的商標法均規定,在商標註冊人將其註冊商標與營業分開轉讓時,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例如,我國《商標法》第39條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確立單獨轉讓原則的理由是,隨著貿易和物流的發展,消費者更關心的是商品或服務本身的質量,而不是商品的生產者或服務的提供者,只要商品或服務質量沒有變化,及時改變了生產者,消費者也同樣予以認可。
第一,隨著生產規模的擴大,相同商品大量出現在市場上,消費者關註的重點已開始轉向了商品的質量和特性,而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則降至了一個次要之地位。能否保證商品質量與商標是否與營業一起轉讓無必然聯繫,它主要取決於了受讓人的努力。而在產品生產日益標準化的情狀下,受讓人是完全有能力保證其提供產品的質量穩定的。更何況,隨著消費者消費理性的日漸成熟。他們對產品的生產者、產品和商標之間El益分離的現象已司空見慣,只要經營者在產品上稍做區分,如註明不同經營者的具體地址,消費者就不會在實質上被混淆。這在很大程度上成了自由轉讓原則得以存在的最重要的理由。
第二,自由轉讓原則由於允許商品的商標和經營者的營業分別轉讓。它在保證了商標權人在對其營業繼續保有的同時.它也有助於其利用商標的交換價值進行投融資活動,從而推進原經營者擴大生產經營的規模,提高產品的質量從而造福於消費者。另一方面,由於允許商標的自由轉讓,它也有利於在實質上增加同類產品的生產者,使原經營者和商標的受讓人之間展開自由的競爭,以使消費者獲得物美價廉的產品。最後.更為關鍵的是由於允許商標的自由流通,它還有利於具有較好市場聲譽的商標向最有實力的市場主體轉移。從而更好地發揮市場優勝劣汰的自然選擇功能。使消費者得以以同樣的代價享受代表市場最高生產能力的經營者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
第三,實行商標的自由轉讓原則雖然意味著商標和營業之間的發生了脫離,從而有可能發生欺詐消費者之行為。但從現實的情形來看,即使營業連同商標轉讓之場合,它同樣不乏發生欺騙消費者之行為。更何況,不管經營者的營業是否轉讓,有權機關的監管權力是始終存在的,一旦發生侵害消費者行為之後.商標註冊機關或法院可以啟動相關的行政和司法程式把該商標撤銷或宣佈相關轉讓行為無效,並對有關當事人給予行政和司法處罰,從而讓行為無效,並對有關當事人給予行政和司法處罰,從而非一部《商標法》所能完全勝任,它應是一個綜合性的制度體系,需要不同法律部門如<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的協作運行。即使商標法規定了商標可以自由轉讓原則.它也並不意味著其他部門法對侵害消費者的欺詐或導致混淆的行為無法展開有效的規制了。消費者完全可以基於《產品質量法》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提出保護請求並獲得相應的救濟。因此,不管採用何種轉讓原則,對消費者利益的維護都是一個綜合性的制度體系。該體系功能的發揮並不會因商標法採用何種轉讓原則而受到影響。
綜上而言.對商標自由轉讓所可能帶來的對消費者福利造成損害的種種猜想是沒有根據的,而自由轉讓原則所表現出來的對連同轉讓的優越性,必將使其取代後者而成為更廣範圍內立法者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