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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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Divid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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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是指公司根據股東出資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按照事先確定的固定比例向股東分配的公司盈餘。
股息的分派有三種形式:
(1)現金股息。即以現金形式分發的股息。
(2)股票股息。股東領到的不是現金而是股票,是按企業盈利的大小和各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配給新股票。這種股息分配形式實際上是公司發行新股票由原股東認購,只是原股東不必付現金,而是以應分到的股息支付,既為公司發行新股減少了費用,又保持了原股東在公司的股份比例。
(3)財產股息。即以公司資產,如公司其他證券、產品等財產形式分派股息,這種股息派發形式比較少見。各公司的發放股息形式由該公司的實際狀況決定。
在股息的分配程式上,一般有四個日期,即:
(1)股息宣佈日,即公司董事會決定並宣佈分配股息的日期;
(2)除去股息日,指股份公司宣佈除去股息的日期,投資者在該日期購買這種股票不能參與股息的分配;
(3)股權登記日,指股份公司規定的股東進行股權登記的日期,股東在該日期辦理股權登記才有權分配到股息;
(4)股息發放日。指股息正式發放給股東的日期。
另一個相似的概念是紅利:
紅利是股份公司在盈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給股東的紅利。優先股的股東一般不享受分紅,只有普通股的股東才可以享受分紅。股份公司只有在獲得盈利時才能分派紅利,而不得以公司的財產作為紅利分派給股東。
股份公司分紅的主要形式有兩種:
(1)現金分紅。即以現金支付紅利;
(2)股票分紅。即以本公司的股票作為紅利。世界上多數股份公司的分紅都用現金支付,但為減少現金的流出,也有些公司以股票的形式支付,或一部分現金,一部分股票形式支付。
股票股息是以股票的方式派發的股息,通常是由公司用新增發的股票或一部分庫存股作為股息,代替現金分派給股東。股票股息是股東權益賬戶中不同項目之間的轉移,對公司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總額毫無影響。
股息是股東定期按一定的比率從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紅利則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後按持股比例向股東分配的剩餘利潤。獲取股息和紅利,是股民投資於上市公司的基本目的,也是股民的基本經濟權利。
一般來講,上市公司在財會年度結算以後,會根據股東的持股數將一部分利潤作為股息分配給股東。根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條理,我國的上市公司必須在財會年度結束的120天內公佈年度財務報告,且在年度報告中要公佈利潤分配預案,所以上市公司的分紅派息工作一般都集中在次年的第二和第三季度進行。
在分配股息紅利時,首先是優先股股東按規定的股息率行使收益分配,然後普通股股東根據餘下的利潤分取股息,其股息率則不一定是固定的。在分取了股息以後,如果上市公司還有利潤可供分配,就可根據情況給普通股股東發放紅利。
股東一年的股息和紅利有多少要看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因為股息和紅利是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所以稅後利潤既是股息和紅利的唯一來源,又是上市公司分紅派息的最高限額。在上市公司分紅派息時,其總額一般都不會高於每股稅後利潤,除非有前一年度節轉下來的利潤。由於各國的公司法對公司的分紅派息都有限制性規定,如我國就規定上市公司必須按規定的比例從稅後利潤中提取資本公積金來彌補公司虧損或轉化為公司資本,所以上市公司分配股息和紅利的總額總是要少於公司的稅後利潤。
由於上市公司的稅後利潤既是股息和紅利的來源,又是它的最高限額,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直接關係這股息和紅利的發放。在一個經營財會年度結束以後,當上市公司有所盈利時,才能進行分紅與派息。且盈利愈多,用於分配股息和紅利的稅後利潤就愈多,股息和紅利的數額也就愈大。
除了經營業績以外,上市公司的股息政策也影響股息與紅利的派法。在上市公司盈利以後,其稅後利潤有兩大用途,除了派息與分紅以外,還要補充資本金以擴大再生產。如果公司的股息政策傾向於公司的長遠發展,則就有可能少分紅派息或不分紅而將利潤轉為資本公積金。反之,派息分紅的量就會大一些。
股息和紅利的分配受國家稅收政策的影響。上市公司的股東不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都要依法承擔納稅義務,如我國就有明確規定,持股人必須交納股票收益(股息紅利)所得稅,其比例是根據股票的面額,超過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部分要交納20%的所得稅。
上市公司在實施分紅派息時,它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且不得違反公司的章程,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著股息和紅利的發放數量。這些原則如下:
1、必須依法進行必要的扣除後才能將稅後利潤用於分配股息和紅利。其具體的扣除項目和數額比例要視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通過的分紅決議是不能與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相抵觸的。
在上市公司的稅後利潤中,其分配順序如下:
在公司按規定的比例交納所得稅後,將依照註冊資本的數額(也就是總股本)提取10%的法定盈餘公積金,但當法定的盈餘公積金達到註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公益金比例一般為5-10%,任意公積金和股利由公司董事會根據當年的盈利情況報請公司股東大會批准實施。
2、分紅派息必須執行上市公司已定的股息政策。上市公司一般都要將公司的長遠發展需要與股東們追求短期投資收益有機地結合起來,制定相應的股息政策,做為分配股息、紅利的根據。
3、分紅派息必須執行同股同利的原則。具體表現在持有同一種類股票的股東在分紅派息的數額、形式、時間等內容上不得存在差別,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可例外。如滬深股市的一些上市公司在分紅派息時,給個人股或職工內部股送紅股,而給法人股或國家股派發現金紅利。這實際上是一種不公平行為,它侵犯了法人股和國家股的權益,是同股不同權的表現,所以國有資產管理局多次發文制止同股不同權的分紅方式。
4、上市公司在依上述原則分紅派息時,還必須註意有關的法律限制。一般包括:
- (1)上市公司在無力償付到期債務或者實施分紅派息後將無力償付債務時,不得分派股息、紅利。即使是公司的總資產額超過了公司所欠債務總額,但是當其流動資金不足以抵償到期債務時,公司亦不得分派股息、紅利。
- (2)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紅利,不得違反公司所簽訂的有關約束股息、紅利分配的合同條款。
- (3)上市公司分派股息、紅利,依法不得影響公司資產的結構及其正常的運轉。如此,公司為了分派股息、紅利或收回庫藏股票而支出的金額,不得使公司的法定資本(股本)有所減少。
- (4)公司董事會的自行限制。其主要表現在分派股息、紅利時,不得動用公司董事會為了擴大再生產或應付意外風險而從公司利潤中提取的留存收益部分
股息與分紅,雖然都是股票投資所取得的收益,但兩者之間有明顯的區別:
(1)在數量上,股息的比率一般是相對固定的,而分紅卻隨公司的盈利狀況可多可少;
(2)在時間上,股息發放時間可以是年底或第二年年初,也可分期多次發放,而分紅一般在第二年年初發放;
(3)在對象上,普通股的股東在公司經營狀況欠佳的情況下,可以減少,甚至不分派股息,而優先股的股東一般有股息收入的保障,但一般不參與公司的分紅,普通股的分紅隨公司盈利的增減而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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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股息又譯股利、紅利”,又說“股息、紅利亦合稱為股利。”,矛盾嗎?根據北京大學出版的“證券投資學”姚長輝版第19頁所說,股息只限定在說優先股,而紅利是說普通股。但是好像大家平時說的股利就是股息?有點困惑,請高人作答
我也是看了很迷糊
都說優先股享有在利潤分紅及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優先於普通股,但為何上面(4)又說“優先股的股東一般不享受分紅,只有普通股的股東才可以享受分紅”,真是搞不懂在說些什麼?能不能專業一點。雖說是免費分享,但對我們廣大讀者來說得負責啊。
建業股息和負債股息是怎麼回事
都說優先股享有在利潤分紅及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優先於普通股,但為何上面(4)又說“優先股的股東一般不享受分紅,只有普通股的股東才可以享受分紅”,真是搞不懂在說些什麼?能不能專業一點。雖說是免費分享,但對我們廣大讀者來說得負責啊。
我也是看不懂
我也是看不懂
這邊只是描述上沒說清楚,應該寫成“優先股的股東一般不享受剩餘利潤的分紅”。在紅利分配上,肯定還是優先於普通股,剩餘的利潤才給普通股進行分配。
股息和分紅是一回事,英文都是dividend,對於優先股來說股息率是固定的,而普通股的股息率是根據盈利情況不定的,但是優先股享有優先被償還權。
股息和分紅是一回事,英文都是dividend,對於優先股來說股息率是固定的,而普通股的股息率是根據盈利情況不定的,但是優先股享有優先被償還權。
正確
股息是指公司根據股東出資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按照事先確定的固定比例向股東分配的公司盈餘。
先說“股息又譯股利、紅利”,又說“股息、紅利亦合稱為股利。”,矛盾嗎?根據北京大學出版的“證券投資學”姚長輝版第19頁所說,股息只限定在說優先股,而紅利是說普通股。但是好像大家平時說的股利就是股息?有點困惑,請高人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