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技能培訓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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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職業技能培訓權[1]
職業技能培訓權是勞動者有要求接受職業技能的教育和訓練的權利,並可根據這一權利享受相應的待遇的權利。
職業技能培訓權的內容[2]
1975年的國際勞工公約《人力資源開發中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作用公約》和建議書要求批准公約的成員國制定政策和計劃,以提高個人對工作和社會環境的理解能力,通過個人或集體去影響工作和社會環境的能力。鼓勵並協助所有人在平等和毫無歧視的基礎上,按照自己的利益和願望去發揮並運用其工作能力。為此應當建立和發展開放、靈活和補充的普通教育、技術和職業教育、教育和職業指導與職業培訓制度。包括政策和計劃、職業指導、職業培訓、管理人員和個體經營者的培訓、特殊地區或特殊經濟活動部門的計劃、人口中的特殊群體、促進培訓和就業方面男女機會均等。
我國勞動者的職業培訓權,主要表現在勞動者在職培訓中,但也包括就業前培訓。勞動者在就業之後的職業培訓權內容廣泛,主要有:
(1)獲得參加各種職業培訓資格的權利。勞動者依法要求參加規定的各種技能職業培訓,用工單位不得拒絕。
(2)在職工培訓中,有權獲得規定的學習時間的權利。對於按規定必須安排一定工作時間從事學習的,用人單位應當積極安排。
(3)在職業培訓中,按規定由用人單位負擔的費用,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已經由勞動者代付的,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返還。
(4)進行特殊培訓的權利。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要求進行專門培訓是職工培訓權的具體內容之一。
(5)獲得職業培訓證書或資格證書的權利。我國的職業培訓中心環節就是建立統一的資格證書制度。通過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建立起職業技能培訓網路、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職業技能鑒定網路,逐步建立和完善職業技能開發體系,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培訓權得以實現。
職業技能培訓權的必要性[3]
當今人類社會經濟形態由工業經濟向知識經濟過渡,高科技產業的發展,知識經濟的逐漸到來,迫切要求勞動者素質的升級換代,對勞動者的職業技能素質要求越來越高。社會上不需要任何勞動技能的工作崗位越來越少。因而勞動者必須通過職業技能培訓獲得所需要的技術業務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才能適應科學技術的發展,為自己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在職業上有更多的選擇性;同時上崗後,及時適應工作崗位對勞動者素質的要求,在職業上獲得發展。[1]
勞動者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目的在於獲得從事某種職業所必需的專業技術知識、實際操作技能、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教育和訓練,以便選擇職業和在職業上獲得發展。就業前,勞動者必須通過職業技能培訓獲得所需要的技術業務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才能為自己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上崗後,勞動者也必須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以適應工作崗位對勞動者素質的要求。
因此我國將接受職業培訓規定為公民的權利(見《職業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將依法實施職業教育規定為各級人民政府、行業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如我國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並於同年9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家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實施以初中後為重點的不同階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職業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並舉,並與其他教育相互溝通,協調發展的職業教育體系。”